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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愛君(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來源:《東方法學》
區塊鏈技術通過密碼學提供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可以解決目前票據交易中所產生的欺詐風險,如票據與印章造假、票據空頭買賣等方式騙取銀行資金等問題,因此監管機構和商業銀行等部門都以《票據法》為基礎利用區塊鏈技術嘗試進行創新。
此種創新表述為“數字票據”,但應稱之為“區塊鏈票據”。區塊鏈票據改變了傳統票據的運行規則、交易的基本準則和相應的監管方式,所以目前有觀點提出修改《票據法》來對區塊鏈票據進行規范。
如果按區塊鏈技術對《票據法》票據的創新,對《票據法》進行修改來實現對區塊鏈票據的規范,將改變《票據法》中的票據的本質和《票據法》的立法目標,同時會失去《票據法》的意義。
為對區塊鏈票據有更為深入和全面的認識,進而對其進行科學的規范,應將區塊鏈票 據的本質定位為一種金融工具的創新;法律性質并非《票據法》中的票據,而是一種新型的有價證券。其特征是無被篡改和被偽造的有價證券和實現穿透式監管科技創新的金融工具。因此,規范區塊鏈票據不能從修改《票據法》的層面入手,而應根據區塊鏈票據本身的特征和功能價值進行科學的規范。

“區塊鏈票據”從字面來理解是“區塊鏈+票據”。“區塊鏈”是通過密碼學提供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的特性,可在一定程度上滿足票據交易的這些需求,從而有助于在技術層面上防控票據業務風險。
目前,學術界對區塊鏈的定義尚未形成共識。區塊鏈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區塊鏈定義是指“利用塊鏈式數據結構來驗證與存儲數據,利用分布式節點共識算法來生成和更新數據,利用密碼學的方式保證數據傳輸和訪問的安全,利用由自動化腳本代碼組成的智能合約來編程和操作數據的一種全新的分布式基礎架構與計算范式”。
狹義的區塊鏈定義是指“將數據區塊以時間順序相連的方式組合的一種鏈式數據結構,并以密碼學方式保證的不可篡改和不可偽造的分布式賬本”。學界普遍認為區塊鏈技術本質是去中心化的記賬系統,該記賬系統是全網共識,單一個體是無法篡改的,記錄具有可追溯性。
根據《票據法》第19條的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以票據載體的不同匯票可分為商業匯票與電子商業匯票。票據是具有支付、融資和調節功能的重要金融工具。票據是完全的有價證券,票據的特征決定了其票面記載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具有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且票面金額一般較高,因此其安全性要求很高。
“區塊鏈+票據”是以區塊鏈為技術基礎,依據目前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的屬性、法律法規、票據的監管規定和市場需求進行創新的一種新型票據(有價證券)表現形式。它是一種既具備電子票據功能和優點,又利用了區塊鏈技術的優勢,以防范電子票據欺詐風險進行創新的新型有價證券。
區塊鏈票據是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利用區塊鏈“去中心化、分布式賬本、智能合約”等技術優勢,實現了區塊鏈技術與票據業務創造性相結合的一種新型支付工具。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點對點交易、不可篡改等技術價值與票據交易行為特征十分吻合。
因此,利用區塊鏈技術可以實現傳統票據的功能與作用,并解決傳統票據在應用過程中的問題。如憑借區塊鏈去中心化、去信任、天然清算等特征,實現票據防偽、提高資金清算效率、降低結算成本等目標。區塊鏈利用分布式與共識算法可用以防范目前票據市場中所出現的票據平臺等機構的票據欺詐行為和道德風險,如通過假匯票和空頭匯票買賣等方式套取銀行資金等問題,從而保證銀行票據業務的安全性、資產安全性和交易安全性。

著名經濟學家熊彼得認為,創新是指新產品的生產,新技術或新生產方法的應用,新市場的開辟,新生產組織方式的實行和原材料新供應來源的發現和掌握等。金融創新是決定金融發展的主要因素,狹義的金融創新是指金融產品(金融工具)的創新;廣義的金融創新是指金融結構的組成要素的重新組合。
金融機構為了生存、發展和滿足客戶的需求,而創造出新的金融產品、新的金融交易方式、新的金融市場和新的金融機構。金融創新是通過金融結構的創新來實現的,金融結構是由四個要素構成的,包括金融機構、金融工具、金融市場和金融制度。
金融結構的創新就是通過金融結構四個要素與金融技術、自然科學技術和方法的重新搭配、組合,改變其中一個或多個要素,形成新的流動性、效益性和安全性,進而為市場提供新的服務和新的金融功能。每當人類社會出現一種新的科學技術,就會導致金融的創新。
特別是當下網絡技術和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引起了金融業的關注和重視,尤其是區塊鏈技術在金融業的應用,促成區塊鏈票據等金融工具的創新。區塊鏈技術是網絡技術與密碼學技術進行的有機結合創新的產物,具有去中心化、去信任、時間戳、非對稱加密和智能合約的功能。區塊鏈票據就是利用區塊鏈技術的這些功能進行的金融工具的創新。
金融工具是由制度、契約和金融技術組成的,金融工具的創新就是圍繞這三個組成要素進行的。區塊鏈票據是在《票據法》所規定的匯票的基礎之上,制度、契約和金融技術三個要素都進行創新的一種金融工具,因此與《票據法》的票據有著本質的不同,其已改變了《票據法》的票據特質。
(一)區塊鏈票據是《票據法》票據的契約創新
《票據法》的票據作為金融工具中的契約是票據票面的內容,根據《票據法》第4條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因此,票據這種金融工具的契約是指在票據上簽章和所記載的事項。
但區塊鏈票據金融工具的契約不僅有類似票據記載的內容,還有區塊鏈的智能合約。即區塊鏈票據金融工具的契約由兩部分組成:一是類似票據記載的內容;二是區塊鏈的智能合約。因此區塊鏈票據的契約與《票據法》票據的契約是不同的。金融工具契約要素的不同就會導致金融工具不同,所以區塊鏈票據不是《票據法》中的票據,而是一種新型的有價證券。
(二)區塊鏈票據是《票據法》票據的金融技術創新
金融技術是金融工具的組成要素,金融技術是指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務中的金融和貨幣信用原理,以及該原理在金融交易、服務中的應用,日常操作經驗和風控技術。金融技術可以限制或提高人們分配與利用一定數量的金融資源的能力;金融技術決定了金融服務的水平、資源配置的效率、金融經營的成本和金融消費者的滿意與受保護程度。金融行為中的應用技能、金融知識和日常操作中的經驗包含著風控技術。
《票據法》中票據的風控技術就是根據已成立的法律、行政法規、監管規定及風控技術等對票據本身的真偽與票面記載內容進行驗證與風控。而區塊鏈票據的風控是通過區塊信息監控、智能合約等進行的。因此,區塊鏈票據在風控技術方面與《票據法》的票據是不同的。因此,區塊鏈票據不是《票據法》中的票據,而是一種新型的有價證券。
(三)區塊鏈票據是《票據法》票據的制度創新
制度是金融工具的組成要素,制度包含外在制度(法律制度)和內在制度(習慣)。《票據法》中票據制度包括票據的內在制度和票據的外在制度:其內在制度主要是習慣,該習慣主要是票據應用中的習慣;外在制度主要是已成立的《票據法》《合同法》以及行政法規與監管規定等。
而區塊鏈票據的內在制度不僅要遵守票據應用中的習慣,還要遵守區塊鏈與網絡技術的習慣;外在制度不僅要遵守《票據法》的制度,還要遵守區塊鏈和網絡技術的相關法律規定。但實踐中,區塊鏈票據行為已經突破了《票據法》的規定,如《票據法》的無因性與無條件支付等。
因此,區塊鏈票據在制度層面也不同于《票據法》中的票據,應是一種新型的有價證券。綜上所述,區塊鏈票據作為金融工具,在金融工具的制度、契約和金融技術三個組成要素方面,與《票據法》中的票據金融工具的制度、契約和金融技術三個組成要素方面均不同,因此是一種新型的金融工具。
如浙商銀行在2016年嘗試和探索區塊鏈技術在銀行票據業務中的應用。浙商銀行通過區塊鏈技術實現了在商業采購過程中,客戶用區塊鏈匯票的形式進行支付與結算,從而幫助客戶實現貨款快速結算,幫助銀行實現跨機構間的資金清算與權屬變更。浙商銀行移動數字匯票平臺的核心架構包括區塊鏈底層平臺、移動數字匯票平臺和企業網銀三大模塊。
一是區塊鏈底層平臺,負責實現區塊鏈基本支持功能,包括密鑰管理、智能合約、賬本數據等,并提供銀行后臺人員對節點、區塊信息的監控。此平臺無論是契約還是技術都與《票據法》中的票據不同,如密鑰管理、智能合約、賬本數據等。
二是移動數字匯票平臺,基于區塊鏈底層實現移動匯票后臺功能以及第三方APP功能,其中后臺提供企業網銀的服務接口,同時調用核心系統賬務服務和短信平臺發送短信。“移動數字匯票平臺APP實現企業客戶經辦人的簽收、出票和轉讓及其他管理功能,并為其他銀行客戶提供簽收、轉讓及其他管理功能。”此平臺同樣在契約和金融技術方面都與《票據法》中的票據有所不同,“如調用核心系統賬務服務和短信平臺發送短信;移動數字匯票平臺APP實現企業客戶經辦人的簽收、出票和轉讓功能及其他管理功能,并為其他銀行客戶提供簽收、轉讓及其他管理功能等。”
三是企業網銀模塊,實現企業客戶申請人和授權人的簽發、兌付功能,并實現經辦人認證和轉讓授權等后臺授權類功能。此平臺也在風控技術等方面不同于《票據法》中票據的風控技術。從這一票據平臺可以看出,區塊鏈票據不是票據的區塊鏈化,也不是電子票據的升級版,而是一種新型的金融工具。

(一)區塊鏈票據不是依照《票據法》發行的一種新型的有價證券
“票據”一詞是匯票、本票和支票的總稱。《票據法》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票據是出票人依據《票據法》發行,由自己無條件支付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如果出票人發行的雖名為匯票、本票或支票,而不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辦理,即不屬于票據,但可以是其他有價證券。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法》票據行為的內容完全以票面上的文字記載為準,不能以票面記載內容以外的其他事項作為票面內容變更的依據。票據行為是民法上的法律行為,因此不僅具有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而且是嚴格的要式行為,法律對每一種票據行為規定了必要的格式,即一定的內容和記載的方式。區塊鏈票據數據電文是以電子脈沖形式存在的,因此不符合《票據法》的要式性與文義性。因此,區塊鏈票據就是未嚴格依照《票據法》的規定而由出票人發行、辦理的一種新型的有價證券。
(二)區塊鏈票據是有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權利人的新型有價證券
《票據法》的票據是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完全有價證券。“無條件”是指,出票人或者其他票據行為人不得將交易中的條件記載在票據上,出票人也不得將其與委托付款人之間的委托付款關系中的條件記載在票據上,據以確保票據流通的便捷。
依據《支付結算辦法》第53條規定:“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區塊鏈票據的支付是通過區塊鏈智能合約自動執行的。智能合約技術利用編程來控制票據整個流通和交易行為,以此來保證安全性。“
一是交易的控制方式更加多元化,比如在實際的交易中會存在票據代持(雙買斷)的模式,可以在交易的開始就約定買回的日期通過代碼的形式寫入智能合約,待到期后票據將自動完成贖回買斷。
二是智能合約通過代碼來實現,其硬控制性使得票據的交易不再需要線下合同作為保證,避免執行中存在違約現象。”票據業務的交易將交易規則以代碼的形式清晰明確地寫入區塊鏈的智能合約,代碼完成后,交易任何一方當事人都無法對其進行更改。因此,其不符合《票據法》第22條第2項中“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的規定票據,而是一種有條件支付的新型有價證券。
(三)區塊鏈票據不是無因證券
無因證券是指證券上權利的存在只依證券券面上的文字記載的內容進行確認。權利人享有的證券權利不以取得證券的基礎原因為條件,而只是根據持有證券為必要條件。無因性是票據理論的核心內容,決定著《票據法》票據的本質。
“就一般的民事行為而言,存在著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兩種情況。如果某一法律行為的效力,受其在先的原因關系的影響和制約,則該法律行為為有因行為;相反,如果某一法律行為的效力,不受其在先的原因關系的影響和制約,則該法律行為為無因行為。票據行為乃屬于無因行為。”
票據的無因性理論決定了票據上的支付的法律關系效力與票據出票的基礎原因是否有效無關,只與票據記載的內容有關。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并非是票據發生的過程中不存在原因關系,而是基于票據的流通性和保護交易安全的需要,通過法律上的技術處理和強制性規定將票據關系和原因關系分離開來。此種分離是使票據的功能接近貨幣的功能,但又區別于貨幣,從而實現票據的支付和融資功能。因此,票據的無因性是票據的本質需要,是票據流通不可缺少的條件。我國票據關于存在因、無因問題有各種不同觀點和爭論。
我國《票據法》第10條第1款的規定是引起我國票據是否有因性爭論的焦點。我國《票據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針對該條款,一種觀點認為該條款采用了票據的有因性;另一種觀點認為,此條款還是無因性規定。第10條第1款的規定是為了實現《票據法》的誠實信用原則,進而有效地保護票據交易的安全,并不影響我國《票據法》票據無因性的本質。假如《票據法》依據第10條第1款的規定確定了票據的有因性,《票據法》將會失去立法價值和意義。
筆者同意我國《票據法》無因性觀點。如確定《票據法》的有因性,就意味著票據行為可以依據《民法總則》《合同法》和相關的金融法律規定進行調整,無需再制定《票據法》。我國《票據法》的無因性規定從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4日頒布的《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14條中可以得到進一步證明。另外,我國《票據法》第13條第l款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也可以證明我國《票據法》是采用了票據無因性原則。“票據無因性的直接法律根據也可以從‘無條件支付的委托’以及‘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票據法》第22條第1款2項、第76條第1款2項)的文句必須在票據上進行記載這一基點上找到。根據這兩條規定,票據上不得有任何的原因記載,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單純性)。《票據法》的無因性從《票據法》明確規定票據為文義證券中得到證明,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文義性)(《票據法》第4條3款)。《票據法》要求票據必須具有單純性和文義性。這雙重特性正是證明我國《票據法》堅持無因性立場的最強有力的根據。”有些觀點以中國人民銀行于1988年頒布的《銀行結算辦法》第14條第3款中“簽發商業匯票必須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禁止簽發無商品交易的匯票”的規定說明我國《票據法》的有因性,是把部門規章等同了法律的效力。《銀行結算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的票據結算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內容,并不是對票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調整。
區塊鏈票據是有因性的有價證券。區塊鏈票據的安全性就是利用區塊鏈技術防范無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貼現業務的風險。如國家開發銀行辦理紙質或者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時,為了防范票據的欺詐風險,利用區塊鏈共識機制、公開透明和不可篡改的功能,把企業的貿易合同信息和增值稅發票信息上傳到區塊鏈上。“根據銀監會發布的《關于票據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要求結合開發銀行自身業務特點,研究如何利用區塊鏈技術防范票據業務風險,研究內容主要包括:利用區塊鏈公開透明和不可篡改等特點防范票據業務中無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貼現、掩蓋信用風險等風險問題。”如國家開發銀行在辦理紙質或者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時,為了防范欺詐風險而要求客戶把企業的貿易合同信息和增值稅發票信息上傳到區塊鏈上。這一要求導致了區塊鏈票據成為有因性證券,因此區塊鏈票據不符合《票據法》的無因性規定,而是一種新型的有價證券。
(四)區塊鏈票據是附條件和自動履行的新型有價證券
票據是無條件支付的完全有價證券,在支付過程中如有附條件支付的記載,將導致票據無效。因為這種記載與票據的特質相矛盾,所以記載后票據即為無效。如《票據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無條件支付的委托。”區塊鏈票據的“智能合約”是對票據支付的附條件,因此根據《票據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的區塊鏈票據上無效票據,如有效就不應是《票據法》規定的票據,而是一種新型有價證券。
學者尼克·薩博(NickSzabo)認為智能合約是一套以數字形式來定義的承諾,并使用協議和用戶接口來執行的合同條款。區塊鏈成為“合約提供存儲代碼和狀態的地方,再把執行合約的基本環境與一致性算法融合在一起,就構成了最基本的基于區塊鏈的智能合約”,智能合約與區塊鏈技術融合,把票據交易和流通環節中的合同內容通過編碼鑲嵌在區塊鏈上,使其具有了區塊鏈分布式記錄、存儲和驗證、不可篡改或偽造等特征。
比如,“區塊鏈票據借助區塊鏈中智能合約的使用,應用可編程的特點,在票據流轉的同時,通過編輯一段程序即可控制價值的限定和流轉方向,確保所有流通票據按照統一的管理規則進行交易”。因此,區塊鏈票據的智能合約的約定是一種附加條件,依據《票據法》就會導致票據的無效,如有效也已不是《票據法》上的票據,而是一種附條件的新型有價證券。

(一)區塊鏈票據與電子票據不同
電子票據是票據的電子化,其本質仍然是票據,是傳統的紙制票據用電子的形式進行呈現。廣義的電子票據包括兩種:一是傳統票據以電子化進行呈現,電子表現形式并沒有改變《票據法》票據的法律性質與法律關系,其本質和特征仍然是《票據法》的票據;二是“用電子信息完全取代傳統票據,信息傳遞的過程也就是資金流動過程。狹義的電子票據的內涵是指:由發送人依法發行的,通過發送銀行向接受銀行發出的或通過發送銀行向另一家銀行發出的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的貨幣給受益人的電子指令”。
電子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有客戶網上銀行、電子票據交換中心、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和監管機構。電子票據的認證和監督是由電子票據交換中心、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和監管機構完成的。電子票據的法律特質仍然是《票據法》所規定的票據。
但區塊鏈票據的性質與特征已不是《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區塊鏈票據雖然還是出票人出票,然而它并不是依照我國《票據法》的規定進行發行的。比如,區塊鏈票據不是“無條件支付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是依據實際交易,并由智能合約控制的附條件的、有因性的新型有價證券。
“區塊鏈票據發行和交易相關主體既不需要第三方對價值傳遞的信息做監督和驗證,也不需要特定的實物作為連接雙方取得信任的證明,是直接點對點進行價值無形傳遞的。”區塊鏈票據比《票據法》上的票據效率高,基于區塊鏈技術實現的移動匯票業務,在合作機構接入后可實現鏈上實時清算,提高清算效率,且通過智能合約可實現自動、無條件履約,保證各類交易按照約定的規則完成,在實現高效的同時,杜絕了執行主體和交易的道德風險。
區塊鏈票據比《票據法》上的票據安全性高。區塊鏈記錄票據交易信息通過利用分布式賬本技術防范數據被篡改、被偽造的風險,區塊鏈密鑰一經生成,任何主體都不能更改,因此實現了信息的安全。
(二)區塊鏈票據是不被篡改、偽造的有價證券
區塊鏈的密鑰一經生成就不能更改,保證了區塊鏈票據交易信息內容不被篡改、偽造,從而保證了信息的安全,票據發行利用區塊鏈共識機制對區塊鏈真實性提供了市場機制的證明。區塊鏈票據利用區塊鏈的智能合約,通過編制程序,對票據交易主體的主體資格和基本信息、交易行為要件、履行條件和交易記錄等對票據出票、背書轉讓、承兌和貼現等行為設定相應的條件來保證安全,并要求票據持有人票據權利的實現必須以具有真實的基礎原因為條件,以此對票據交易主體的身份進行限定,保障票據交易的真實性。
(三)區塊鏈票據是實現穿透式監管的金融創新工具
在美國亞利桑那州通過的“區塊鏈法案”中,智能合約被定義為:一個事件驅動的程序,可以在分布式、去中心化、可共享和可復制的賬簿上運行,并且能夠針對賬簿中資產轉移狀況進行監管。傳統票據市場的監管只能通過現場審核的方式進行,缺乏對票據的出票、背書和承兌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審查、調閱。
因此,票據市場出現了規避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表內資產表外化的監管套利型“創新票據產品”,導致合規風險無法被有效監管與防范。這些問題的防范可以借助區塊鏈技術實現對分布式賬本的交易記錄的即時審計,而無須依賴于票據交易平臺所提供的接口。
監管規則也可以通過在鏈條中通過編程來建立共用約束代碼,監管方實現監管政策全覆蓋硬控制,進而實施對票據全面和穿透式監管。“監管機構可以作為區塊鏈中的一個普通節點,根據需要隨時從區塊鏈中提取特定的信息,提高管理的效率,也可選擇作為擁有一定角色設定的特殊節點,建立智能合約的規則、編輯鏈條中的程序,通過區塊鏈中條件的設置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管控的全覆蓋”。
1.區塊鏈票據是利用區塊鏈中智能合約技術解決票據市場合規、資金轉移,提高交易效率創新。區塊鏈票據借助區塊鏈中智能合約技術的應用編程,在實施票據出票和轉讓行為時,可通過設置程序條件控制票據的價值和流轉方向,以此保證所有流通票據按照程序設定的統一規則進行交易,從而提高票據市場的安全和運作效率,防范欺詐與道德風險。智能合約可以通過設定的條件自動完成資金轉移、鎖定保證金、扣除手續費、承兌與交付票據轉讓等行為。區塊鏈票據都是在區塊鏈上運行,擁有獨立的生命周期,通過智能合約編程的方式來實現的一段業務邏輯代碼,利用此技術提高票據交易的效率。同時,監管規則也可以通過在鏈條中編程來建立共用約束代碼,實現監管政策全覆蓋和硬控制。
2.區塊鏈票據是利用區塊鏈中智能合約技術降低道德風險的監管成本。道德風險是金融市場中的客觀存在。“道德風險”這一表述可追溯至17世紀,19世紀末期為英國的保險公司廣泛使用。保險中的受益人故意破壞財產或者放任其毀壞,以獲得保金,對于保險公司而言,發生這種情況的風險就是道德風險。20世紀60年代,道德風險的概念經過經濟學家的重新定義進入經濟學,在經濟學領域中的含義已經和傳統意義上的“道德”沒有必然關系。目前,金融體系中的道德風險,一般是指由一方決定如何冒險,而由另一方承擔不利后果的情形。區塊鏈票據有降低道德風險和防欺詐風險的作用。“由于我國票據市場發展加快,交易更趨頻繁,交易區域擴大,背書流轉次數增多,代持代保管等模式創新對業務操作的規范性、票據轉移的真實性、票據保管的安全性帶來了風險隱患,容易引發道德風險,并將風險通過交易的形式向金融體系傳遞。”“如利用區塊鏈技術使區塊鏈票據前后相連構成的不可篡改的時間戳,使得監管部門調閱數據信息的成本大大降低;再加上運用非對稱加密技術構建了完全透明的數據管理體系,使得票據交易信息追溯途徑的可信任性大大提高,從而所有效防范票據市場中的各種道德風險。”
3.區塊鏈票據利用智能合約技術實現穿透式監管。監管機構需要全面掌握票據市場動態,并在必要的時候進行引導或干預,使用區塊鏈技術可以實現對票據市場的穿透式監管,實現對票據市場的監管有效性。區塊鏈票據通過智能合約在整個區塊鏈鏈條中建立共同的約束代碼,可實現對數字票據交易智能化、全流程監管與控制。要實現全流程監管,監管機構可以根據對票據的監管規定來設置區塊鏈的智能合約,從智能合約的程序上實現對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背書轉讓、貼現、轉貼現、再貼現、兌付等行為整個流程的監管。要實現對區塊鏈票據交易的控制,監管機構可以通過智能合約的程序設計直接中止不符合監管要求的票據交易。監管機構還可以利用區塊鏈信息全網發布、不可更改的特性,將監管規則鑲嵌在智能合約中,建立共用統一的約束代碼,實現監管全覆蓋,從而實現對票據全方位的穿透式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