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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經濟網、江西財經大學九銀票據研究院
作者:江財九銀票據研究院 肖小和 胡軍
2018年4月27日發布的《資管新規》進一步規范了非標準債權資產的界定。票據不出意外依然屬于非標,因此,如何尋求票據資產的標準化成為一個亟需分析和探討的現實問題。
本文分析了票據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案例,發現:
(1)票據資產證券化中破產隔離存在法律障礙,會導致破產隔離無效;
(2)以銀票和通過商票保貼、商票保證或者商票保函的形式由金融機構提供增信的商票為基礎資產的票據資產證券化違反了《資管新規》關于禁止剛性兌付的規定;
(3)票據資產證券化不僅沒能改善資產的流動性還降低了收益率。
對此,本文認為:
(1)融資性票據的放開和資產支持證券市場的流動性是票據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前提;
(2)條件具備后,商票資產證券化應該是未來的一個重要品種,商票資產證券化的重要基礎設施在于形成有效的定價中樞;
(3)票交所的建立有利于票據信息的集中,從而形成市場化的定價中樞,提升票據資產及其衍生產品的流動性。
本文的研究結論對于指導票據實務發展以及相關監管機構對票據資產證券化業務進行合理監管和規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背景和動機
隨著2007年新兩規的實施,以信托公司為主體的“信托式資管”迅猛發展,在銀信合作模式下,“剛性兌付”幾乎是一個被各方默許的規則,這種“剛性兌付”帶來了銀信合作的長期蜜月期,2013年末,信托資產管理規模突破10萬億。隨著2012年下半年各路金融機構資管牌照的發放,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甚至是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期貨資產管理公司都妄圖策馬“泛資管”行業。截至2017年末,由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以及私募基金公司管理的資產余額則突破50萬億大關(53.57萬億),信托資產管理規模則突破了26萬億(26.24萬億),各類金融機構資產管理規模累計僅80萬億,直逼全社會貸款余額120.1萬億。
經濟增速下滑,野蠻增長同樣孕育著風險,2018年開年,對金融市場來說并不平靜,不只有監管層接連下發的新規,信托、債券甚至是銀行理財計劃違約也頻頻爆出,似乎整個市場現違約潮。2018年4月27日晚間,四部委聯合印發了《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下稱《資管新規》)。《資管新規》對非標資產的投資、資金池管理、多重嵌套以及剛性兌付等多方面都進行了嚴格的規定。
而對于票據業務來講,影響最大的莫過于對非標資產投資的限制。《資管新規》進一步規范了關于標準債權資產的定義。
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記,獨立托管。
(4)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
(5)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
顯然基于此界定,票據資產不屬于標準化債權資產,銀監會在2013年3月27日下發的《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8號,以下簡稱《8號文》),要求非標資產投資占理財產品余額不能超過35%,且不能超過上一年總資產的4%。
盡管票據資產屬于非標,但是票據資產,尤其是銀票,幾乎是所有非標資產中流動性最好的。得益于2015年開始爆發增長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票據資產證券化成為一個有益的嘗試。但如肖小和(2018b)所述,盡管2016年票據資產化開始了嘗試,但由于諸多原因并沒有得到普遍推廣。而《資管新規》的規定又必然對票據資產的吸引力產生進一步的負面沖擊。加之新常態下票據對于便利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結算和融資,進而降低社會融資成本,服務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肖小和,2018a)。因此,如何尋求票據資產的標準化成為一個亟需分析和探討的現實問題。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現狀
(一)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
所謂資產證券化,就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收入的資產,通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獲取融資,最大化提高資產的流動性的過程(林華和許余潔,2016;王紅霞等,2018)。資產證券化的過程通常涉及到三個主要過程:
(1)基礎資產的選擇。合適的基礎資產通常必須具備穩定的、可預期的現金流,以及同質性、分散化和相對獨立性等特點。
(2)結構化重組。該步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所在,主要工作包括:通過設立特殊目的機構(SPV)實現破產隔離,設計各類信用增級結構等。
(3)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資產支持證券二級市場的流動性是支持一級市場發行的重要力量。

圖1 典型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圖
圖1展示了典型的資產證券化的交易流程。可以簡單概括為,依托資產服務機構從原始權益人(有時候可以是同一人)手中購買合格的基礎資產,組成資產池,由管理人(也是推廣機構或承銷商)設立特殊目的機構(SPV)購買基礎資產池,實現破產隔離,依托其他各類第三方服務機構,評估資產池現金流情況,設計各類信用增級結構,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流通轉讓,到期后按合同約定進行償付。 目前我國實踐中有四類資產證券化產品,分別由不同主管機構主導,分別是:由央行和銀保監會(原銀監會)主管的信貸支持證券化、由證監會主管的企業資產證券化、由銀行間交易所協會主管資產支持票據、由銀保監會(原保監會)主管的資產支持計劃。參考林華和許余潔(2016)表1列示了四類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主要差別。源于主管機構的差異,四類資產證券化的差異主要在于基礎資產、SPV形式以及發起人等方面。從表1可以看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的SPV的形式幾乎主要就是資管計劃或信托計劃。


表2至表4列示了我國近年來不同類別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和存量情況。截至2018年7月末,我國資產證券化未償清產品數1475單,余額為2.1萬億,累計發行額超過4萬億。以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證券化為主,余額占比分別為34%和61%。



(二)我國票據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
在開始介紹票據資產證券化之前,有兩個概念需要界定清楚,一個是票據資產證券化,另一個是上一節提到的資產支持票據。資產支持票據是資產證券化后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代表的是對SPV的所有權,而票據資產證券化中的票據指的是資產證券化的中形成資產池的基礎資產。 截至2018年7月末,我國市場上共發行票據資產證券化產品37單,總額347.85億元。存續17單,已清算退出19單,1單停售。除建信ABN2017-1外,其余36單票據資產證券化都是以證券或基金資管子公司成立資管計劃的形式設立SPV。盡管票據一般期限都小于1年,但所有票據資產證券化過程都沒有涉及循環購買。 相對于票據資產本身規模而言,票據資產證券化規模還非常小。2017年,商業匯票未到期金額為8.2 萬億元,金融機構累計貼現 40.3 萬億元,期末貼現余額為 3.9萬億元。未來票據資產證券化還有巨大空間。 比較有代表性的票據資產證券化產品有:融銀1號2016-1、橙鑫橙e1號2016-1、民生票據1號2016-1、融元1號2016-1。表5列示了上述四個產品的基本信息。 由于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實際上票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票據不能作為基礎資產,其本身是不能直接轉讓的。從現有案例來看,實際上作為票據支持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被包裝成票據收益權,加以轉讓。因此實際上我們現在看到的票據資產證券化,嚴格來講是票據收益權資產證券化。這種收益權資產證券化是否合理、合法、合規和可復制呢?本文后面將著重進行分析。
華泰資管-江蘇銀行融元1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是我國首單商業票據收益權資產證券化產品,其基礎資產是14家公司持有的合計6.56億的商業票據的收益權。博時資本-平安銀行橙鑫橙e1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是我國首單以儲架模式發行的票據資產證券化產品,其基礎資產也是商業票據。所謂儲架模式就是一次核準,多次發行,平安銀行獲得此次儲架模式獲得的額度是10期,200億元。盡管是商業票據,但該產品在增信上接入了銀行信用,由平安銀行通過票據保函為票據承兌人提供無條件的連帶保證擔保。而華泰資管-江蘇銀行融銀1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則直接是基于銀票收益權設計的資產支持計劃,中信證券-民生銀行票據收益權1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基礎資產依然是商票收益權,但通過民生銀行的票據保貼接入了銀行信用。
在信用風險防范方面的措施有:超額利差、票據質押擔保、票據保貼等增信措施,并安排資產置換的風險防范措施,嚴格控制風險。
三、典型的票據資產證券化分析
(一)融元1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基本情況
限于公開資料獲取的完整性,本部分主要以華泰資管-江蘇銀行融元1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為例,分析我國票據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基本交易結構和條款,以期找到當中存在的問題和法律風險,進而分析票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重難點和可能的解決思路。不同于之前文獻更多關注票據資產證券化法律上的不足(王健,2018),本文還重點考察了《資管新規》對現有票據資產證券化的影響。

融元1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交易過程可以概括為:
(1)華泰資管(計劃管理人)設立專項計劃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與投資者簽署《認購協議及風險揭示書》并募集資金。
(2)泰州市誠林物資貿易有限公司等14家企業(原始權益人/持票人)與江蘇銀行(原始權益人代理人)簽訂《授權委托協議》,江蘇銀行作為代理人接受各原始權益人的委托,代理各原始權益人簽署《資產買賣協議》,買賣的標的即基礎資產(各原始權益人持有的泰州市東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14家企業作為出票人的商票的收益權),向資產支持專項計劃轉讓基礎資產。
(3)華泰資管(計劃管理人)與江蘇銀行(原始權益人代理人)簽訂《資產買賣協議》,將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募集資金用于購買基礎票據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池。
(4)風控方面主要有兩點:其一,原始權益人/持票人作為出質人、專項計劃管理人作為質權人,江蘇銀行作為擔保代理人簽署《票據質押協議》,將票據質押給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江蘇銀行對質押、解除、托收、轉付等事宜進行服務。可以防止善意第三者接受票據導致的基礎資產滅失風險。其二,債務人(出票人)作為出質人、專項計劃管理人作為質權人、江蘇銀行作為賬戶銀行簽署《保證金質押協議》將票據金額相等的全額保證金存入保證金賬戶,并將保證金質押給資產支持專項計劃。
(5)其他第三方機構提供相應的各類服務。

圖 2 融元1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交易結構圖
資料來源:華泰資管-江蘇銀行融元1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說明書
(二)現有票據資產證券化可能存在的問題
1. 破產隔離的有效性存疑 由于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因此,沒有真實交易關系的雙方是無法直接轉讓票據資產,即票據資產無法直接入池作為基礎資產。當前票據支持證券化都是把票據資產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入池。盡管基于此大多數票據資產證券化都設計了諸如票據質押擔保、全額保證金等措施,但以票據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入池并不能完全實現破產隔離。正如涂晟(2017)所說,這種轉讓僅僅是從金融或會計的角度出發界定的,而非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是存在瑕疵的。 假設持票人破產,持票人持有的票據資產(含轉讓的收益權)可能會會被作為破產財產進行清算,進而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收益。這是因為,一方面票據收益權轉讓本身是否有效并沒有法律的確認,本質上是違背了票據法的規定;另一方面持票人破產后,其票據質押很可能會被認定為質押融資,對應的收益會被納入破產財產進行清算,即便質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和保證金提前劃轉機制,但其面臨的風險仍然非常大。 2. 含有實質剛性兌付條款 除了持票人的票據質押之外,融元1號還采用了出票人全額保證金質押作為增信手段,而博時資本-平安銀行橙鑫橙e1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接入了銀行信用,由平安銀行通過票據保函為票據承兌人提供無條件的連帶保證擔保,華泰資管-江蘇銀行融銀1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基礎資產直接就是銀票,中信證券-民生銀行票據收益權1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通過民生銀行的票據保貼接入了銀行信用。 這種增信或風險緩釋手段都過于簡單粗暴,而且可能構成實質上違反《資管新規》的剛性兌付要求。如果出票人都100%全額保證金質押,那和直接償付有什么區別呢?直接償付可能還更劃算。而如果是基礎資產本身就是銀票收益權,或銀行通過商票保貼、商票保證或者商票保函的形式為資產支持證券增信,則構成了存款性金融機構的實質性兌付。按《資管新規》的規定:“存款類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認定為利用具有存款本質特征的資產管理產品進行監管套利,由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存款業務予以規范,足額補繳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并予以行政處罰。” 3. 商業模式不具有可持續性 盡管票據資產不屬于《資管新規》的標準化債權資產,但實際上票據資產幾乎是銀行非標資產中流動性最高的,就目前國內情況而言,票據資產本身流動性還遠遠高于資產支持證券本身。圖 3展示我國不同類別的固定收益證券的年換手率,這一結果非常符合我們實際的感覺,就是資產支持證券在我國目前階段基本都是買入并持有的到期的策略(“買持”策略),年換手率僅有可憐的9.4%,而在美國資產支持證券的年換手率超過500%,僅次于美國國債(900%)。盡管我國票據市場的具體交易規模數據沒有,但從實踐經驗看,票據的換手率肯定遠遠高于10%。

圖 3 我國主要固定收益證券的年換手率
數據來源:原始數據來源于Wind,經計算得到 如果資產證券化是為了將流動性差的資產轉化為流動性強的證券,那么顯然票據資產證券化實現了相反的目的了。至少對于銀票,或者銀行通過商票保貼、商票保證或者商票保函的形式提供兜底的商票是沒有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必要的。就目前中國資產證券化現狀來看,為了所謂的將票據資產從非標轉標,而進行的票據資產證券化不僅損失了流動性,還降低了收益性。以融元1號為例,入池的資產轉讓利率不低于4%,實際加權平均利率為4.88%,而投資者獲得的預期收益僅有3.64%,收益率降低1.24個百分點。

圖 4 銀行間市場AAA級中期票據與同級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率比較
數據來源:www.cn-abs.com。

圖 5 交易所AAA級公司債與同級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率比較
數據來源:www.cn-abs.com。
而且這一收益率的降低又與市場上對資產支持證券所要求的回報是矛盾的,源于現階段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較低,且作為新生事物,與同級別中票或公司債相比,被市場要求更高的回報。 圖 4和圖 5分別列示了銀行間市場AAA級中期票據和交易所AAA級公司債與同級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收益率比較,同樣的信用評級,但相對于中期票據和公司債而言,資產支持證券普遍具有更高的收益率。 因此,從目前實務角度來看,票據收益權資產證券化,盡管經過了證券化的過程,但更像是“偽資產證券化”,從流動性角度看,甚至是“反資產證券化”。 4. 基礎資產的分散程度不足 上文已經提到合適的基礎資產通常必須具備穩定的、可預期的現金流,以及同質性、分散化和相對獨立性等特點。同質性、分散化和相對獨立性就是為了適用大數定律,從而使得估算的平均意義上的風險事件發生概率的準確性處于可接受范圍內。 表7展示了可獲得數據的六單票據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所對應的票據筆數。票據筆數最多的是蘇銀1號2017-1,也僅有20單,最少的橙鑫橙e1號2016-1和尚通1號2017-1僅有3筆。 再深入看下分散程度,以融元1號2016-1的14筆為例,其票面金額最高的五名出票人集中度達到了61.59%,最高票面金額為9800萬元。

圖 6展示了融元1號2016-1(14筆,14個出票人,14個持票人)票據資產在不同省份、行業和金額的分布情況,從省份和金額來看,集中度都比較高,作為對比,圖 7展示了同樣是以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2016遠東三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資產池分布(共116筆,107個承租人)。

圖 6 融元1號資產池分布情況(14筆,14個出票人,14個持票人)
對比容易發現融元1號2016-1資產分布還是太集中了,此外,盡管從行業分布來看融元1號2016-1基礎資產分布還比較分散,但仔細研究會發現,這只是因為把行業分的太細了,很多票據出票人都是屬于建安行業。而過度集中的資產池會導致大數定理的不適用,最終會導致對資產池現金流瀑布的估計存在巨大的偏誤,進而影響對產品的信用評估和風險定價。

圖 7 2016遠東三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資產池分布情況(126筆,107個承租人)
四、結論和政策建議
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發現,不可否認票據資產證券化為企業資產證券化帶來了新的思路,擴展和豐富了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類型。但從當前我國現階段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現實環境和票據資產證券化的結果來看,如果是為了將票據資產從非標轉標,那么票據資產證券化是一個失敗的嘗試,當前的票據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偽資產證券化”,從流動性來看,甚至可以認定為是“反資產證券化”。主要表現為:
(1)票據資產證券化所基于的基礎資產——票據收益權,其破產隔離存在法律障礙,導致破產隔離無效;
(2)以銀票和通過商票保貼、商票保證或者商票保函的形式由金融機構提供增信的商票(的收益權)為基礎資產的票據支持證券化構成了金融機構的實質性剛性兌付,違反了《資管新規》關于禁止剛性兌付的規定;
(3)票據資產證券化不僅沒能改善資產的流動性還降低了收益率;
(4)票據資產證券化的入池資產的分散程度還太低。
對此,本文的結論和建議是:
(1)融資性票據的放開和資產支持證券市場的流動性是票據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前提;
(2)條件具備后,商票資產證券化應該是未來的一個重要品種,商票資產證券化的重要基礎設施在于形成有效的定價中樞;
(3)票交所的建立有利于票據信息的集中,從而形成市場化的定價中樞,提升票據資產及其衍生產品的流動性。
本文的研究結論對于指導票據實務發展以及相關監管機構對票據資產證券化業務進行合理監管和規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