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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服務
1.追索的情形
(1)到期后追索
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
在票據到期日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①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④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2.追索對象及追索順序
(1)可以作為追索對象的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
(2)追索順序
票據債務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3.追索金額
(1)持票人行使(首次)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①被拒絕付款的票據金額;
②票據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2)持票人行使再追索權,可以請求其他票據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①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②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4.追索權的行使程序
(1)取得有關證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相關證明(包括拒絕證明,承兌人或付款人的死亡、逃匿證明,司法文書等);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2)追索通知
①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
②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3日)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例題.多選題】
A公司向B公司開具一張金額為5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由甲銀行承兌,票據到期前B公司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C公司,趙某作為保證人在票據上簽章。票據到期的第二天,C公司請求甲銀行付款時,甲銀行以A公司賬戶內只有5 000元為由拒絕付款,則C公司可以向()追索。
A.A公司
B.B公司
C.甲銀行
D.趙某
【答案】ABCD
【解析】A公司是出票人,B公司為前手背書人,甲銀行為承兌人,趙某為保證人,持票人合法的付款請求權無法實現,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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