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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海運網
DATE OF ISSUE 31C(開證日):國外進口商開立此L/C的日期EXPIRY 31D(到期日):就是此信用證到這個時候就撤消了,如果在這個日期以前還沒有交單議付,那么就收不到錢了一般這里還會提到一個到期地點LATEST DATE OF SHIP 44C(最后裝船日):提單簽發(fā)日不能晚與這個日子,晚了的話就要不符點了。一般L/C里會說在開船后21天將所有單證寄給開證行/議付行,但必須是在到期日之前。從這句話中你可以知道他們之間的關系,如果L/C要求開立匯票,這種L/C就叫做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就是指匯票要跟隨相關單證一起交單,這種情況一般是開證行與議付行不是同一家銀行,提單在L/C下一般要求是記名指示提單,就是要在CONSIGNEE一欄中寫"TO ORDDER OF XXX"當然還有其他的形式,要看信用證怎么提示,差不多就這些。
開證日就是申請日,到期日就是過了這個日期后信用證無效了不能用了,提單日期就是ON BOARD DATE,在一般情況下提單日期都在開證日期后,畢竟你們要先收到信用證才出貨,而提單期必須早于到期日否剛交不了單。提單跟匯票沒什么關系,但信用證上都有關于提單和匯票的要求。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是銀行出具的一種有條件的付款保證。
《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對信用證有如下的定義:“跟單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以下統(tǒng)稱“信用證”),意指一項約定,不論其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銀行(“開征行”)應其客戶(“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義,在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條件下,憑規(guī)定的單據(jù):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兌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匯票,
2.授權另一家銀行付款,或承兌并支付該匯票,
3.授權另一家銀行議付。”
在國際貿易中,上述信用證定義中的申請人是進口方,開證行是進口地銀行,受益人是出口商。于是我們可以對信用證作這樣的理解:
信用證是開證行應進口方的請求向出口方開立的在一定條件下保證付款的憑證;
付款的條件是出口方(受益人)向銀行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jù);
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由銀行向出口方付款,或對出口方出具的匯票承兌并付款;
付款人可以是開證行,也可以是開證行指定的銀行。收款人可以是受益人,或者是其指定的銀行。
對于信用證定義中表達的“約定”應特別注意以下兩點:
其一,由銀行承諾付款。而在匯款和托收方式中,銀行均未作出此種承諾。
其二,條件是由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jù)。
在國際貿易中單據(jù)是第三者或當事人出具的履約證書,所以信用證的約定是要求受益人以單據(jù)的形式向銀行證明自己已履行了合同義務,銀行即向其支付貨款。對一個實際上已履行了合同義務的出口商來說,耍提交這樣的單據(jù)是能夠做到的。因而信用證所提出的條件,并未對賣方構成合同義務的實質性的變更或添加。
信用證付款利與弊信用證(簡稱L/C)支付方式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fā)展、銀行參與國際貿易結算的過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貨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的貨運單據(jù)為條件,避免了預付貨款的風險,因此信用證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雙方在付款和交貨問題上的矛盾。
A.按基本性質分類
a、根據(jù)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單據(jù)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跟單信用證(Documenttary Credit)是開證行憑跟單匯票或單純憑單據(jù)付款的信用證。單據(jù)是指代表貨物或證明貨物已交運的運輸單據(jù)。
如提單、鐵路運單、航空運單等。通常還包括發(fā)票、保險單等商業(yè)單和國際貿易中一般使用跟單信用證。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是開證行僅憑不附單據(jù)的匯票付款的信用證,匯票如附有不包括運輸單據(jù)的發(fā)票、貨物清單等,仍屬光票。
b、根據(jù)開證行的責任分為不可撤銷信用證和可撤銷信用證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開證人及保兌行(如果有)的同意,開證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銷信用證的規(guī)定和承諾。信用證上未注明可否撤銷,即為不可撤銷信用證。國際貿易中使用的信用證,基本上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可撤銷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有權隨時予以修改或撤銷,但若受益人已按信用證規(guī)定得到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則銀行的撤銷或修改無效。
c、根據(jù)是否有另一家銀行為信用證加保,可分為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保憑信用證(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家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guī)定的單據(jù)履行付款義務。
對信用證加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保兌行承擔與開證行相同的第一性付款責任。當開證銀行資信好和成交金額不大時,一般都使用不保兌的信用證。我國銀行不開具要求另一家銀行保兌的信用證,故我國進口企業(yè)通常不接受開立保兌信用證的要求。
d、按信用證付款方式,分為即期付款信用證、遠期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征和議付信用證四種方式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是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 Credit),議付信用證指允許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銀行或任何銀行交單議付的信用證。
通常在單證相符的條件下,銀行扣取墊付利息和手續(xù)費后立即將貨款墊付給受益人。議付信用證可分為公開議付信用證和限制議付信用證,前者受益人可任擇一家銀行作為議付行,后者則由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指定一家銀行為議付行。開證行對議付行承擔付款責任。即期付款信用證和遠期付款信用證都在信用證上明確規(guī)定一家銀行為付款行,不要求受益人出具匯票,僅憑提交的單據(jù)付款。
承兌信用證則規(guī)定由開證行或指定的承兌行對受益人開出的遠期匯票進行承兌。以上三種信用證,是否有銀行愿意議付與開證銀行無關。一切信用證都必須明確表示它適用于哪一種方式。
B.附加性質分類
a、可轉讓信用證信用證上注有“Transferable”,受益人有權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shù)個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轉讓信用證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間商,第二受益人則是實際供貨商。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的授權銀行(轉讓行),向第二受益人開出新證,新證由原開證行承擔付款責任。原證條款不變,但其中信用證金額、商品單價可以減少,有效期和裝運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請人可以變成原受益人。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轉讓給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過程中,當?shù)诙芤嫒讼蜣D讓行交單后,第一受益人有權以自己的發(fā)票和匯票替換第二證受益人的發(fā)票和匯票,以取得原證和新證之間的差額。
b、循環(huán)信用證(Revolving Credit)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可恢復使用直至達到規(guī)定次數(shù)或累積總金額為止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適用于分批均衡供應,分批結匯的長期合同,以使進口方減少開征的手續(xù)、費用和押金,使出口方既得到收取全部交易貨款的保障,又減少了逐筆通知和審批的手續(xù)和費用。循環(huán)信用證的循環(huán)方式可分為按時間循環(huán)和按金額循環(huán)。
循環(huán)信用證的循環(huán)條件有三種:
(l)自動循環(huán)。即不需開證銀行的通知,信用證即可按所規(guī)定的方式恢復使用。
(2)半自動循環(huán)。在使用后,開證行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停止循環(huán)的通知即可恢復使用。
(3)非自動循環(huán)。在每期使用后,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才能恢復使用。
c、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sht)信用證中規(guī)定:“遠期匯票即期付款,所有貼現(xiàn)和承兌費用由買方負擔。”這種信用證,受益人開出的是遠期匯票,但議付時等同于即期匯票,不因此而增加貼息的負擔。對開證申請人來說,取得了延期付款的融資方便,又利用了開證銀行優(yōu)惠的貼現(xiàn)率。
d、帶電匯償付條款的信用證(Credit with T/T Reimbursement)即期信用證中規(guī)定,議付行在議付后可以電傳方式通知開證行,要求開證行立即以電匯方式將貨款撥交議付行。這種方式使出口商在議付時減少扣減貼息的計息天數(shù),但開證行未經審查即先行付款,故開證行往往在信用證中指定一家可靠的議付行,即為限制議付信用證。
e、背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Credit)指受益人以原證為抵押,要求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立一張內容相似的信用證。背對背信用證通常由中間商申請開上給實際供貨商。其使用方式與可轉讓信用證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證開證行并未授權受益人轉讓,因而也不對新證負責。背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是國外的,也可以是國內的。
f、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Credit)指兩張互相制約的信用證,進出口雙方互為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雙方的銀行互為開證行和通知行。這種信用證一般用于補償貿易、易貨貿易和對外加工裝配業(yè)務。通常在先行開出的信用證中注明,該證需待回頭信用證開出后才生效。
信用證的內容目前信用證大多采用全電開證,各國銀行使用的格式不盡相同,文字語句也有很多差別,但基本內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信用證本身的說明·信用
證的類型:說明可否撤銷、轉讓;是否經另一家銀行保兌;償付方式等。·信用證號碼和開證日期。
B、信用證的當事人·必須記載的當事人:申請人、開證行、受益人、通知行。·可能記載的當事人:保兌行、指定議付行、付款行、償付行等。
C、信用證的金額和匯票·信用證的金額;幣別代號、金額、加減百分率。·匯票條款:匯票的金額、到期日、出票人、付款人。
D、貨物條款包括貨物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包裝、單價以及合約號碼等。
E、運輸條款包括運輸方式、裝運地和目的地、最遲裝運日期、可否分批裝運或轉運。
F、單據(jù)條款說明要求提交的單據(jù)種類、份數(shù)、內容要求等,基本單據(jù)包括:商業(yè)發(fā)票、運輸單據(jù)和保險單;其他單據(jù)有:檢驗證書、產地證、裝箱單或重量單等。
G、其他規(guī)定·對交單期的說明。·銀行費用的說明。·對議付行寄單方式、議付背書和索償方法的指示。
H、責任文句通常說明根據(jù)《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開立以及開證行保證付款的承諾,但電開信用證可以省略。
I、有權簽字人的簽名或電傳密押信用證付款信用證(簡稱L/C)支付方式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fā)展、銀行參與國際貿易結算的過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貨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的貨運單據(jù)為條件,避免了預付貨款的風險,因此信用證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雙方在付款和交貨問題上的矛盾。它已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付款方式。
對賣家而言,L/C的最大好處是提供了一個可靠的帳房――付款人,這就是銀行,而且是指定的某大銀行。如果他拿到的L/C不符合買賣合約,他就可以終止合約而不付運,另外再索賠(如有市場利用損失)。如果符合買賣合約,且沒有特別難以達到的要求的,他拿到后,做一些該做的事情如找船等,在最后一天的付運期之前把合約要求數(shù)量的某一品種的貨物付運出去,然后取得一套單證,其中包括最重要的提單(B/L),即可前往結匯。L/C要求的一般是清潔的B/L,要求B/L的內容和L/C的內容一致。
因此,賣家要嚴格按合約準時如數(shù)付運貨物,否則拿到與L/C不一致的B/L就無法結匯了。買賣合約和L/C不會規(guī)定不清潔的B/L也可以接受,因為什么是不清潔B/L這個尺度很難定,若說全部爛掉是不清潔B/L,而只有一點很小損壞則在幾百萬美元的買賣里看起來算不了什么。可畢竟也有批注,也是不清潔B/L,照常理這不應影響結匯,因為是在可接受的程度內,買家不應非難。可是問題不在這里,事前雙方同意的,也許可以修改L/C或者買家告訴銀行說怎樣不妥的文件L/C仍可以接受,并不影響拿錢。
可事前誰知道將來會有什么損失,程度如何,作什么批注?況且,作為買家要買的只是一批好貨,即要清潔B/L,而不是索賠。不能有批注才會符合B/L上面印明的所謂:表面狀況良好。發(fā)貨人只要拿到這樣的B/L(也叫“清潔”提單),才能保證到銀行結匯就一定能拿到錢。所以說,L/C給賣家提供了一個可靠的帳房,賣家利用L/C基本上可以跟世界上的任何買家做生意。
他不管這個買家認識不認識,守不守信用,也不管這個買家所在的地方有無外匯管制及政治是否穩(wěn)定,甚至不管這個買家是否會馬上倒閉等。反正他相信的是銀行,用L/C去結匯,銀行必須支付。對買家的好處則是貨運出來后他才付錢。只要雙方誠實地做生意,買家不會冒多大風險。
因為至少是賣家已經真把貨付運了,拿到了已裝船提單(B/L),而且其中的數(shù)量、日期及表面狀況與買賣合約是一致的。不像郵購的方式,買家付了款后,連個單證也拿不到,買家也吃不準貨到底郵寄出去與否。現(xiàn)在有了B/L,買家看到合約的所有條件都已達到,他才經銀行放錢。當然,買家還可在L/C里規(guī)定這個航次他們所需要的其它文件。各種貿易有各種不同的文件要求,如果是進口食品,買家就可能要檢驗報告,這可在L/C里寫明,寫上去后,銀行就要根據(jù)整套文件來結匯。
這樣,買家拿到整套文件,就可等著拿貨了,以后報關、繳稅等進口手續(xù)也就好辦了。買家也可根據(jù)L/C要求銀行給予信貸資助。國際上的買賣動輒幾百萬美元,而且費用很高。要人立即掏錢出來做成買賣的話,即使是大公司也會造成資金緊張,這樣經常就靠銀行貸款。尤其是有些弱小的公司,自己沒有足夠的實力做大的買賣,但與他相熟的銀行往往會給予支持。買家開L/C,只要買家買的貨價值在若干限額以內,就可以到相熟銀行去開L/C,而不需要別的特別擔保。
銀行通過L/C這種做法,使買家不用錢或用很少的錢也可以去做較大的買賣,可以開400萬美元的L/C買這票貨。如果等貨到目的港買家才給錢,賣家往往不同意,即使同意,買家也吃不消,拿出400萬元的擔保(保證貨到卸港就付款)也不是那么簡單的,而400萬元的L/C就反而會容易開到。總有一天買家還是要用400萬美元去換回單證的,可那是幾個月后的事了。船到目的港都需一段時間,其間會產生很多第二買賣――買家可以整票轉或分批賣掉這票貨,取得貨款,自然不愁換不回單證了。
整個國際買賣利用L/C這個付款辦法,可以減少很多費用,節(jié)省不少麻煩。很多買賣都是通過幾次電傳就可達成,并不要求大家去做更多工作,這樣就減低了費用及時間。其中一項就是調查費――通過L/C,賣家不需去調查買家的資信就能成交。否則,幾百幾千萬的合約怎么能用幾個電傳來解決呢?當然,利用L/C也可能出一些問題。對于買家而言,唯一擔心的就是L/C出毛病,主要是文件差錯(discrepancy)。尤其有時銀行故意找麻煩,查文件查得很嚴,打錯一個字母也非得叫你修改不可。
根據(jù)ICC的調查,L/C文件首次結匯(First tender)時出毛病,銀行打回頭的占40%左右。不過,一般不會構成太大的問題,因為賣家只須將文件略作修改,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在第二次結匯(second tender)時就能過關結匯。另外,信用證付款方式的可靠與否,最主要還是看文件的繁簡,如果一個文件只要自己簽個字就可結匯的話,那么這個L/C肯定可靠;反之,如果它要求的文件很多,而且其中不少文件又不完全在你操縱之下,而是受制于他人,就要冒一定的風險。投保的話,貨主只要付了保費就會有保單,萬一有什么東西要改,貨主叫人去改也容易。
二是發(fā)票,銀行挑出什么毛病,貨主都可以回去自己隨意修改。較為擔心的單證,就是需要出于第三者之手的B/L、驗貨報告或其他官方文件等的可靠程度,因為到時候不管怎樣,人家都可以不出。或B/L要加批注、改格式等,貨主根本沒辦法,結果結不了匯。因此,對賣家而言,L/C里的文件越少,越簡單,就越可靠。信用證軟條款在國際貿易支付方式中,跟單信用證使用最為廣泛,也一直被視為相當保險的一種交易方式。因此,盡管我國出口貿易也接受國際上普遍應用的多種支付方式,但主要的收匯方式仍然是跟單信用證。
為此,我們應對跟單信用證的條款,尤其是軟條款深加研究,這樣有利于工作操作和安全收匯。
一、貨物檢驗證明或貨運收據(jù)由進口商或開證人授權的人出具和簽署,其印鑒應由開證行證實方可議付的條款等等。這些條款對受益人來說極為不利,因為進口商或進口商授權人如果不來履行就不能出具檢驗證書或貨運收據(jù),這必然影響貨物出運。但是,即使進口商檢驗并出具了證書或貨運收據(jù),如果未經開證行證實,也會造成單證不符。1999年1月,某三資企業(yè)將制好的一套單據(jù)交來交通銀行汕頭分行議付,經銀行審核,發(fā)現(xiàn)其檢驗證書未按信用證條款要求的經開證行證實。企業(yè)得知后,希望把證書再寄給國外進口商,請其要求向開證行證實,但由于往返時間長,如果寄去后再寄回來又會影響交單時間,所以,只好以單證不符寄往國外開證行。由于該客戶是老客戶,又是資信較好的客商,所以,最后還是把貨款收回來了,但是開證行已扣除了50美元的單證不符費和30元的電報費。
二、檢驗證由進口商出具和簽署并由受益人會簽。同時,其印鑒應與通知行持有的記錄相符。這種條款對受益人很不利,因為主動權已掌握在對方手里。同時,不僅影響了議付時間,造成了單證不符,而且還影響了銀行與企業(yè)間的關系。因此,受益人應洽進口商通過開證行來函或來電修改或刪除,以便受益人操作和安全及時收匯。
三、檢驗證由某某出具并簽署,他們的印鑒必須由通知行證實。這個條款對受益人來說也是不利的,而且開證行并沒有將印鑒資料寄給通知行,致使通知行無法證實。另外根據(jù)UCP500號規(guī)定,通知行應遵守合理謹慎的原則,檢查其所通知信用證的表面證實性,以保護受益人的權益,因而沒有義務審核某某進口商的印鑒。
四、票據(jù)應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稱的信函箋上,注明全稱和地址。對于這一條款,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發(fā)票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稱的信箋上,打上其地址就可以。但也有人認為,即是在受益人的信箋上出具發(fā)票,其發(fā)票上也要打上受益人名稱的全稱和地址,不能只打上地址。最近有一家企業(yè)按照第一種意見制作單據(jù),即只打上地址,結果國外開證行提出不符。筆者認為,這個條款仍不明確,應向國外開證行詢問澄清以便正確制作單據(jù)。
五、貨運收據(jù)由進口商或進口商授權的人出具并簽署,其印鑒必須與開證行的檔案記錄相符。對于這些條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鑒是否相符,因此,出口商應洽開證人通過開證行來函或來電報修改或刪除,以便安全及時收匯。
六、由進口商授權人出具并手簽的貨運收據(jù)。其印鑒必須符合信用證開證行的票據(jù)中心的記錄。對于這個條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鑒是否符合。因此,應洽改。
七、由進口商授權人出具并簽署的貨運收據(jù),其印鑒必須符合開證行持有的記錄。對于這個條款,受益人同樣不能把握貨運收據(jù)上的簽字和圖章與開證行持有的記錄相符。
因此,應洽額修改。這都是一些非正常性條款,也是出口商所不應接受的。
眾所周知,由于開證人或開證申請人授權人簽發(fā)檢驗證這一條款不僅違反了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需由一個獨立貿易關系人之外的第三者、一個有資格、有權威性的檢驗專業(yè)機構來執(zhí)行的慣例,而且也違背了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500號第四條規(guī)定:"在信用證業(yè)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jù),而不是與單據(jù)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根據(jù)慣例,銀行不介入買賣或不參與交易,上述條款,開證人授權的代表簽字須經本行(開證行)或通知行證實等,意味著銀行參與了交易,違背了國際貿易慣例。
因此,這種條款,明顯是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串通一氣,坑害出口商的。假設企業(yè)所交貨物與合同規(guī)定完全一致,開證申請人授權的代表也出具了檢驗證,只要開證申請人勾結銀行,指示銀行否認該代表是經該行同意的,那么,企業(yè)就不能從銀行獲得貨款。
為此,為了出口商本身的權益,應加強對信用證條款,尤其是軟條款的審核,以便及早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洽進口商通過開證行來函或來電報修改或刪除,為順利出運貨物和安全及時收匯鋪平道路備用信用證與銀行保證函的區(qū)別在國際貿易中,以銀行信用為基礎、以出口商為委托申請人、以進口商為受益人的備用信用證與銀行保證函正被廣泛大量地使用,兩者在促進對外貿易、提高出口商償付能力、保證進口商獲取利益方面具有共同作用。但兩者在法律屬性、責任承擔、獨立性,法律依據(jù)方面又有所不同,
具體區(qū)別如下
一、兩者的法律屬性不同。備用信用證條件下開證銀行為主債務人(付款人)地位,只要受益人(進口商)提供開證申請人未履約而出具的聲明書或者證件。開證銀行就必須按信用證設定條件保證予以支付。在銀行保證函條件下開證銀行為保證人地位,根據(jù)保證函的設定條件,開證行可以為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這時與備用信用證條件下的開證行責任相似;開證行也可以為一般意義上的擔保,這時開證行有權行使先訴抗辯權。
二、兩者的責任承擔不同。備用信用證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在有效期內當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約定的義務,受益人有權開具匯票(也可不開具匯票)隨附關于開證申請人不履約的書面聲明或證件向開證行或議付行要求付款。而銀行保函則具備第一性或第二性這兩種付款責任,在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條件下,開證行承擔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受益人有權憑自己或第三者簽發(fā)的證明(或說明)委托人未履行約定義務的聲明書或證明書或僅憑匯票向開證行索償;在一般擔保條件下,開證行承擔的是第二性付款責任,開證行有權就委托人是否履約情況展開調查,在證實委托人確未履約后才予以償付。
三、兩者的獨立性不同。備用信用證與設立信用證的貿易合同之間沒有關系,具有完全的獨立性。開證行有權根據(jù)信用證的規(guī)定辦理,其付款依據(jù)是按信用證規(guī)定開具的聲明書或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