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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的票據業務品種,一般包括承兌、貼現、轉貼現買斷/賣斷、賣出回購/買入返售業務。從圖8也可以看出,銀行票據業務自2013年后開始有所下滑,近年下滑尤為嚴重。

1票據空轉模式
典型的票據“空轉”模式為:企業存入保證金,申請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收款人往往是關聯企業,關聯企業進行票據貼現,貼現資金返還出票人,由其再存入銀行作為保證金,再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隨之貼現的循環過程。
舉例而言,企業存入1000萬的保證金,若保證金比例為25%,便可開出4000萬的銀行承兌匯票。企業再將此票據貼現,扣除貼現利息后,套現3000多萬。此后,又以該筆資金作為保證金開立數額更高的承兌匯票……如此循環往復。
正常的銀行出票必須要進行授信調查,但是現實情況,基層行員工經常有意無意忽略,產生大量無真實貿易背景的循環開票,導致票據空轉。

各方的激勵促進了票據空轉的發展。首先在這一過程中,銀行需要先收取不同比例的保證金,對部分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不好的企業收取的比率更高。而這一部分的保證金成為了銀行攬存的利器。承兌業務屬于或有負債,納入表外核算,不納入貸款統計。只有當銀行為匯票付款人墊付時,墊款才納入貸款統計。
而對申請企業而言,利用銀行承兌匯票可以推遲現金支付時間,減緩現金流壓力。還有部分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不好的企業,在無法吸引銀行正常貸款的情況下,通過票據中介可以達到票據融資的目的。
因為銀行承兌匯票一旦貼現,就被納入信貸規模,重新歸入銀行表內。所以票據空轉無論如何一定會在一定程度上消耗銀行的信貸額度和占用銀行資本。所以,銀行也想方設法將票據資產在表內進行挪移或者轉為表外。一下大致列舉三種模式。
其一為農信社模式,部分農信社沿用老的會計記賬方法,票據賣斷和票據回購業務在會計處理上不作區分。銀行A將票據賣斷給農信社B,同一天再從農信社B買入返售同批票據,返售到期日買回票據托收。這種情況下對農信社B來說,先是買斷票據,同一天賣出回購,遠期再賣斷,農信社B之前將會計記賬時賣出回購票據出表,所以也不占用它的信貸規模,它賺取買斷和賣出回購之間的微薄利差。此模式下,該類票據屬于買入返售的同業資產,不占用商業銀行的信貸額度。
這種模式2011年被銀監會叫停之后,但并未消停。之后產生了代理回購模式,銀行A將票據賣斷給銀行B,銀行B不是農信社,銀行B同一天將票據賣斷給農信社C,B再于同一天代理C將票據賣出回購給A,A在遠期買回票據托收。從A來看,它一直和B做交易,A的業務臺賬上只有B,沒有農信社,看起來農信社安全了,被隱匿掉了。2013年、2014年是代理回購最瘋狂的時候,此后由于監管層并不認可,2015年代理回購業務開始慢慢萎縮。
其二為信托模式,銀行將票據已約定的利率轉讓給特定的信托計劃,對接方其實為銀行理財產品或者銀行自身,票據資產順利從貼現資產科目轉為應收賬款類投資。
2012年3月,銀監會下發了《關于信托公司票據信托業務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不得與商業銀行開展各種形式的票據資產轉讓/受讓業務。對存續的票據信托業務,到期后應立即終止,不得展期,由此徹底“封殺”票據信托。
銀行再度創新此模式,將匯票的直接轉讓轉換為票據收益權的轉讓。2016年4月28日,銀監會下發《關于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以后跟理財、信托等對接的業務模式會再次出現,但是要按照文件要求去銀登中心進行登記,登記過的產品將不再計入非標資產,但是收益權轉讓不能減少風險資產的計提,只能減少信貸規模占用,并且不能帶有顯性或者隱性的回購協議,否則信貸規模都不能減少。
第三類為券商資管模式,農信模式,信托模式被監管部門監管后,券商資管模式逐漸出現,目前來看是受到最少監管的模式。其實與第二類大致相同,主要是借助券商資管通道進行資產出表。

總結以上,票據空轉首先是違規開票。無真實貿易背景循環開票,虛增存款和中間業務收入。之后為了將票據在資產負債表內轉移出去或者在表內不同項目之間轉移,通過賣斷,買入返售,買斷轉貼同批票據等方式,逃避信貸規模管控、賺取買賣差價;違規出表,借助跨業合作通道,通過信托、券商等”通道“模式,運用理財資金投資票據資產。
2風險
可以看到,在這一進程中,銀行短期的收益帶來的是長期集聚的風險。特別在循環開票的情況下,只要一端出現了問題,不能及時償還現金流,牽扯進來的資金面可以很大。比如企業以虛假的存單騙過銀行。
此后,票據在銀行間流轉,到期后企業無法還錢,銀行走正常流程處置存單時,發現該存單是虛假,銀行產生虧損。況且存在銀行以及企業都有激勵將風險隱藏或者美化,票據資產出表的情況,隱藏的風險可能遠高于賬面體現值。從數據來看,2016年以來,銀行發生的票據案件的金額已超過100億元,確實存在一定的風險,影響銀行的利潤。
3政策梳理
2011年6月下發《關于切實加強票據業務監管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197號)對信用社的“逃避信貸規模”做法予以糾正。2012年10月叫停票據信托收益權。
2013年5月,銀監會下發《關于排查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違規票據業務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135號)再次進行專項排查,包括是否通過復雜合同安排為他行騰挪和隱瞞自身信貸規模(包括簽訂不對稱協議,或與票據賣斷行簽訂隱形回購協議,與票據買入行簽訂回購協議但實際上商業銀行在票據到期前買斷票據等),是否亂用會計科目隱瞞真實交易逃避內控與監管等。
2015年底下發《關于票據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203號文),要求各家銀行高度重視票據業務風險,認真落實監管要求。
2016年5月,央行聯合銀監會發布《關于加強票據業務監管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要求強化票據業務內控管理,堅持貿易真實性要求,嚴禁資金空轉,規范票據交易行為,開展風險自查,強化監督檢查。
7月,銀監會辦公廳再下發《關于全面開展銀行業“兩個加強、兩個遏制”回頭看工作的通知》,要求銀行要求重點排查存款、信貸、票據、同業、理財和代銷等各類重點業務中是否存在新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
從近幾年監管機構對票據業務下發的文件來看,監管機構對銀行票據業務的資金空轉的三方面一步步做了限制,可謂是圍追堵截。
4未來發展:透明化
票交所全面電子化交易,便于央行對票據業務的監管。未來銀行票據業務會越來越透明,票據空轉現象會進一步減少,銀行票據業務風險進一步降低。在信息透明化后,票據證券化等衍生產品或借機退出,對銀行來說也是一大好處。
來源:楊榮銀行研究團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