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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銀行聯合信息網(ID:yinlianxin888)
【案件詳情】
馬某為支付貨款簽了一張未寫收款人的支票,后來在交接過程中不小心遺失了,當時卻沒有發現支票遺失,發現后才申請公示催告,最終在法院掛失止付通知送達銀行之前,已被人在銀行兌現,造成了嚴重資金損失。
【律師分析】
該案例中支票之所以能夠在銀行兌現,是因為向銀行提示付款的支票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在形式上是有效票據。之所以遺失的支票仍然在形式上有效,是因為支票未寫收款人所造成。另一種同類情形,就是票據收款人已經背書,但未寫被背書人,風險點相同。在實踐中,遺失的票據在被不法取得后,不法持票人根據背書連續的法律要求,偽造被背書人或收款人的印鑒,在票據上簽章背書,并經過多次背書后,最后持票人向銀行托收。由于銀行只審查最后持票人和付款人的簽章與銀行的預留印鑒是否一致,對其他背書人的簽章真偽不負審查責任,付款人仍須付款。
【法律規定】
關于填寫收款人的票據遺失與未寫收款人的票據遺失的風險區別,在于填寫收款人的票據被不法取得后,不法持票人必須偽造收款人印鑒,才能實現背書連續的形式要求,這為出票人追回損失留下一線機會。根據《票據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出票人還有一線機會通過民事或者刑事途徑追回損失。而未寫收款人的票據被不法取得后,不法持票人不必偽造收款人印鑒,即能實現背書連續的形式要求,因形式上不存在偽造印鑒的情況,損失基本無法追回。
【風險防范】
依據《票據法》的規定規范填寫包括收款人在內的各項票據要素,妥善保管票據,票據遺失時及時向銀行申請掛失止付并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平常就應該要加強防范意識,才不至于事情發生了之后煩惱,但是如果事情已經不幸的發生了,當然,我們應該采取積極的解決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