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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票據網
1.承兌業務—授信管理不盡職
授信管理不盡職,存在如下情形:
(一)未明確規定授信審查人、審批人之間的權限和工作程序,未嚴格按照權限和程序審查、審批業務,故意繞開審查、審批人,超越、變相超越權限或不按規定流程審批的;
(二)貸前調查未做到實地查看,未如實報告授信調查掌握的情況,回避風險點,因主觀意志而改變調查結論的;
(三)貸時審查未做到獨立審貸,未客觀公正、充分、準確地揭示業務風險,未提出降低風險對策的;
(四)以“低風險”業務為名,未按規定開展貸款三查;
(五)授信過程中存在其他嚴重違規行為。
問題定性依據
《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銀監發〔2004〕51號)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對客戶提供的身份證明、授信主體資格、財務狀況等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認真核實,并將核實過程和結果以書面形式記載”、第十六條“商業銀行對客戶調查和客戶資料的驗證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必要時,可通過外部征信機構對客戶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授信決策應在書面授權范圍內進行,不得超越權限進行授信”。
《關于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案件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06號)“二、加強對承兌申請人和貼現申請人的資信調查,實現風險關口前移。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決按照‘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客戶的業務’的原則,加強客戶授信調查工作,嚴格審核票據申請人資格、貿易背景的真實性及背書流轉過程合理性,嚴防持票人惡意串通套取銀行信用”。
《關于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監管的通知》(銀監辦發〔2012〕286號)“一、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高度重視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風險,認真落實有關監管要求。要加強客戶授信調查,嚴格審查票據申請人資格、貿易背景真實性及背書流轉過程合理性。要加強票據業務保證金、貼現資金劃付和使用、查驗和查詢查復、重要空白憑證和業務印章等關鍵環節的管理”,“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統一授信管理。要科學核定客戶票據業務授信規模,防止簽發超過企業授信限額的票據,防范各種‘倒票’違規行為”。
罰款依據和標準
《銀監法》第四十六條,對違法違規的經辦機構予以處罰。法人總部(或承擔管理職責的上級機構)對下級經營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存在管理責任的,依照規定予以處罰。
問責依據和標準
《銀監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3號)
2.承兌業務-違反結算業務規定
商業銀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
問題定性依據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匯兌、委托收款等結算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有關兌現、收付入賬期限的規定應當公布”。
罰款依據和標準
《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原則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原則上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上調處罰金額。
問責依據和標準
《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3號)
3.承兌、貼現業務-無真實貿易背景或貿易背景不清
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或貿易背景不清的商業匯票承兌、貼現。例如,存在如下情形的:偽造發票、變造發票、無發票、嚴重缺發票、發票先開后廢、廢票重用、陳票新用、重復使用發票等;交易合同、運輸單據、出入庫單據、檢驗驗收單據等資料不實等;關聯企業之間虛構交易簽發票據;滾動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融資等;其他無真實貿易背景或貿易背景不清的行為。
問題定性依據
《票據法》第十條“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關于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案件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06號)“二、加強對承兌申請人和貼現申請人的資信調查,實現風險關口前移。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決按照‘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客戶的業務’的原則,加強客戶授信調查工作,嚴格審核票據申請人資格、貿易背景的真實性及背書流轉過程合理性,嚴防持票人惡意串通套取銀行信用”。
《關于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監管的通知》(銀監辦發〔2012〕286號)“一、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高度重視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風險,認真落實有關監管要求。要加強客戶授信調查,嚴格審查票據申請人資格、貿易背景真實性及背書流轉過程合理性。要加強票據業務保證金、貼現資金劃付和使用、查驗和查詢查復、重要空白憑證和業務印章等關鍵環節的管理”,“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統一授信管理。要科學核定客戶票據業務授信規模,防止簽發超過企業授信限額的票據,防范各種‘倒票’違規行為”。
《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7]216號)第三條“承兌、貼現、轉貼現、再貼現的商業匯票,應以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第十九條“持票人申請貼現時,須提交貼現申請書、經其背書的未到期商業匯票、持票人與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復印件”。
罰款依據和標準
《銀監法》第四十六條,《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三條、十四條,對違法違規的經辦機構予以處罰。法人總部(或承擔管理職責的上級機構)對下級經營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存在管理責任的,依照規定予以處罰。
問責依據和標準
《銀監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3號)
4.承兌、貼現業務-票據保證金管理不到位
承兌保證金來源于信貸資金、貼現資金;串用、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證金。
問題定性依據
《關于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案件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06號)“三、加強保證金來源真實性、合規性的審核和管理,不得降低業務標準。辦理業務過程中,必須確保承兌保證金比例適當且及時足額到位,不得以貸款或貼現資金繳存保證金,不得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證金,不得將保證金賬戶與其他賬戶串用;保證金未覆蓋部分所要求的抵押、質押或第三方保證必須嚴格落實。”
罰款依據和標準
《銀監法》第四十六條,對違法違規的經辦機構予以處罰。法人總部(或承擔管理職責的上級機構)對下級經營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存在管理責任的,依照規定予以處罰。
問責依據和標準
《銀監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3號)
5.貼現業務-貼現資金回流出票人
貼現資金直接回流至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
問題定性依據
《關于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案件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06號)“四、加強對貼現資金劃付和使用情況的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貼現資金使用情況的追蹤檢查,對與企業經營范圍或合同約定不符合的資金流轉行為要采取嚴格的控制措施,嚴禁貼現資金直接轉回出票人賬戶;杜絕隨身攜帶票據和印章,憑傳真和電話指揮劃款,事后補辦貼現資料和劃款憑證的情況,嚴禁機構異地辦理票據業務。”
罰款依據和標準
《銀監法》第四十六條,對違法違規的經辦機構予以處罰。法人總部(或承擔管理職責的上級機構)對下級經營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存在管理責任的,依照規定予以處罰。
問責依據和標準
《銀監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3號)
6.同業票據業務-商票買返業務違規
辦理以商業承兌匯票為標的的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
問題定性依據
《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五、……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應當為銀行承兌匯票,債券、央票等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賣出回購方不得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從資產負債表轉出。”
罰款依據和標準
《銀監法》第四十六條,對違法違規的經辦機構予以處罰。法人總部(或承擔管理職責的上級機構)對下級經營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存在管理責任的,依照規定予以處罰。
問責依據和標準
《銀監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3號)
7.同業票據業務-不按規定記賬、計算風險加權資產、非真實出表、簽訂抽屜協議等
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的交易雙方應按照交易實質簽訂真實有效的合同,并準確進行會計核算和賬務處理,同時要準確計算風險加權資產。如存在如下行為的,應予以處罰。
問題定性依據
《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09]113號)“四、禁止資產的非真實轉移,在進行信貸資產轉讓時,轉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顯性或隱性的回購條件;禁止資產轉讓雙方采取簽訂回購協議、即期買斷加遠期回購協議等方式規避監管。五、為滿足資產真實轉讓的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通知借款人,完善貸款轉讓的相關法律手續;票據融資應具備真實的貿易背景,按照票據的有關規定進行背書轉讓。八、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關于“金融資產轉移”的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信貸資產轉移確認,并做相應的會計核算和賬務處理。”
《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五、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是指兩家金融機構之間按照協議約定先買入(賣出)金融資產,再按約定價格于到期日將該項金融資產返售(回購)的資金融通行為。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相關款項在買入返售(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會計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類似交易不得納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管理和核算。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應當為銀行承兌匯票,債券、央票等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賣出回購方不得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從資產負債表轉出”、“七、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九、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準則的要求,采用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確保各類同業業務及其交易環節能夠及時、完整、真實、準確地在資產負債表內或表外記載和反映”。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2年第1號)第五十三條“商業銀行計量各類表外項目的風險加權資產,應將表外項目名義金額乘以信用轉換系數得到等值的表內資產,再按表內資產的處理方式計量風險加權資產。”第七十一條“商業銀行各類表外項目的信用轉換系數。……(八)信用風險仍在銀行的資產銷售與購買協議,信用轉換系數為100%。(九)遠期資產購買、遠期定期存款、部分交款的股票及證券,信用轉換系數為100%。(十)其它表外項目的信用轉換系數均為100%。”
罰款依據和標準
《銀監法》第四十六條、《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對違法違規的經辦機構予以處罰。法人總部(或承擔管理職責的上級機構)對下級經營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存在管理責任的,依照規定予以處罰。(對于未按照交易實質簽訂合同的,原則上交易雙方均應予以處罰;未簽訂交易合同,交易雙方各自按照利己性原則違規會計處理的,原則上交易雙方均應予以處罰。)
問責依據和標準
《銀監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3號)
8.同業票據業務-違規辦理票據代理轉貼現
票據代理轉貼現的受托人實質承擔回購交易項下責任,但存在未在資產負債表表內或表外準確會計核算和賬務處理、未計算或未準確計算風險加權資產、倒劃資金、票據未按規定背書等違規行為。委托人出借賬戶、出借印鑒等。
(注:票據代理轉貼現業務系指商業銀行(受托人)將票據資產賣斷給其他機構(委托人),與委托人簽訂《商業匯票代理轉貼現服務合同》,隱名代理委托人與交易對手(第三人)進行票據轉貼現回購交易,直接或間接為受托人自身或第三人削減信貸規模、調節會計報表提供便利。)
問題定性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五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2年第1號)第五十三條“商業銀行計量各類表外項目的風險加權資產,應將表外項目名義金額乘以信用轉換系數得到等值的表內資產,再按表內資產的處理方式計量風險加權資產。”第七十一條“商業銀行各類表外項目的信用轉換系數。……(八)信用風險仍在銀行的資產銷售與購買協議,信用轉換系數為100%。(九)遠期資產購買、遠期定期存款、部分交款的股票及證券,信用轉換系數為100%。(十)其它表外項目的信用轉換系數均為100%。”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
罰款依據和標準
《銀監法》第四十六條或《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五條,對違法違規的經辦機構予以處罰。法人總部(或承擔管理職責的上級機構)對下級經營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存在管理責任的,依照規定予以處罰。委托人存在出借賬戶、出借印鑒、賬外經營等違規行為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問責依據和標準
《銀監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3號)
9.同業票據業務-交易資金劃轉不合規
票據轉入行未將資金劃入票據轉出行的存款準備金賬戶或轉出行在轉入行開立的一般存款戶。
問題定性依據
《關于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監管的通知》(銀監辦發〔2012〕286號)“七、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交易資金賬戶統一管理。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資金應由票據轉入行將資金劃入票據轉出行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存款準備金賬戶,或票據轉出行在本行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不得轉入票據轉出行在他行開立的賬戶,防止隨意開戶和資金體外循環。應明確專門部門負責交易資金賬戶的監測和管理”。
罰款依據和標準
《銀監法》第四十六條,對違法違規的經辦機構予以處罰。法人總部(或承擔管理職責的上級機構)對下級經營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存在管理責任的,依照規定予以處罰。
問責依據和標準
《銀監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3號)
10.商業承兌匯票業務-保兌、保貼記賬不合規
商業銀行開展商業承兌匯票保兌、保貼業務,未在資產負債表表內或表外準確賬務處理或會計核算、未計算或未準確計算風險加權資產。
問題定性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五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2年第1號)第五十三條“商業銀行計量各類表外項目的風險加權資產,應將表外項目名義金額乘以信用轉換系數得到等值的表內資產,再按表內資產的處理方式計量風險加權資產。”第七十一條“商業銀行各類表外項目的信用轉換系數。……(八)信用風險仍在銀行的資產銷售與購買協議,信用轉換系數為100%。(九)遠期資產購買、遠期定期存款、部分交款的股票及證券,信用轉換系數為100%。(十)其它表外項目的信用轉換系數均為100%。”
罰款依據和標準
《銀監法》第四十六條或《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五條,對違法違規的經辦機構予以處罰。法人總部(或承擔管理職責的上級機構)對下級經營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存在管理責任的,依照規定予以處罰。
問責依據和標準
《銀監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3號)
11.傳統、同業票據業務-異地辦理票據業務
機構在異地辦理票據貼現、“倒票”。
問題定性依據
《關于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案件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06號)第四條“加強對貼現資金劃付和使用情況的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貼現資金使用情況的追蹤檢查,對與企業經營范圍或合同約定不符合的資金流轉行為要采取嚴格的控制措施,嚴禁貼現資金直接轉回出票人賬戶;杜絕隨身攜帶票據和印章,憑傳真和電話指揮劃款,事后補辦貼現資料和劃款憑證的情況,嚴禁機構異地辦理票據業務。
罰款依據和標準
《銀監法》第四十六條,對違法違規的經辦機構予以處罰。法人總部(或承擔管理職責的上級機構)對下級經營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存在管理責任的,依照規定予以處罰。
問責依據和標準
《銀監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3號)
12.傳統、同業票據業務-賬外經營
機構隱匿票據業務交易、賬外經營。
問題定性依據
《商業銀行法》第五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報送。商業銀行不得在法定的會計賬冊外另立會計賬冊。”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一條“金融機構不得以下列方式從事賬外經營行為:(一)辦理存款、貸款等業務不按照會計制度記賬、登記,或者不在會計報表中反映;(二)將存款與貸款等不同業務在同一賬戶內軋差處理;(三)經營收入未列入會計賬冊;(四)其他方式的賬外經營行為……”
罰款依據和標準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一條“金融機構不得以下列方式從事賬外經營行為:……金融機構違反前款規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違規的經辦機構予以處罰。法人總部(或承擔管理職責的上級機構)對下級經營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存在管理責任的,依照規定予以處罰。
問責依據和標準
《銀監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3號)
來源:中國票據網采編(www.zgpj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