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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據:是最早產生的、最典型的有價證券,被譽為“有價證券之父”,本文指狹義上的票據,是指出票人依票據法發行的、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
2.無因性:是指票據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僅以持有票據為必要。一般不問占有票據的原因和資金關系,一旦票據做出,原因關系的成立、有效與否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但是,收受票據的直接當事人之間,票據原因關系影響票據行為效力。
3.文義性:是指票據所創設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完全地、嚴格地依票據上所記載的文字為準,不得以記載以外的證據來否定票據記載。
4.要式性:是指票據的作成,必須依票據法規定的格式進行--書面;票據上的記載事項也必須嚴格遵循票據法的規定--欠缺法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票據無效。
5.獨立性:票據上一般存在多個票據行為,各票據行為之間按各自票據記載分別獨立。單個票據行為有無效力不影響其他票據行為的效力。
6.無記名式票據:是指票據上不記載權利人的姓名,只要持有票據就可以享有和行使票據權利。記名票據只能由記載的特定的人行使權利。
7.票據貼現:是指對未到期的票據的買賣行為,使持有未到期票據的人通過出售票據來獲得現金。敬請關注票業寶,數據最全的票據監控查詢軟件。分為附有追索權的票據貼現和不附追索權的票據貼現。
8.票據行為:是指設立、變更和終止票據法律關系的合法行為。本文指狹義的票據行為,則僅指以發生票據上的債務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保付等六種行為。
9.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據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兩種行為。
10、作成: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內容并簽名。由于現在各種票據都由一定機關印制,因而所謂“作成”只是填寫有關內容和簽名而已。作成后票據權利發生。
11、交付:是指根據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將其交給受款人的行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為如偷竊票據不能稱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稱作出票行為。交付后票據權利轉讓。
12.背書:是指持票人轉讓票據權利與他人。
13.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的行為。承兌為匯票所獨有。
14.保證:是指除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以負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15.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必須在票據上記載的事項,欠缺此類事項之一的票據無效。
16.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某些事項雖然票據法規定應予記載,但如果票據上不作記載,法律另有補充規定,票據不因此而無效。
17.任意記載事項:指是否記載可由票據當事人自由選擇,但是一經記載,即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18.不得記載事項:即票據法禁止行為人在票據上記載的事項。根據違反禁令仍為記載所產生的不同后果,可將不得記載的事項分為記載無效的事項和使票據無效的事項。
19.記載無效的事項:又稱“記載無益事項”,是指行為人雖然作了記載,但此項記載本身無效,票據法上視作未記載,但是票據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響。
20.使票據無效的事項,亦稱“記載有害事項”:是指行為人記載了此類事項,不僅記載本身無效,而且使整個票據無效。
21.票據行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權限范圍內,在票據上載明被代理人的名稱及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據上簽章的行為。
22.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3.票據權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據權利,而不是從其他前手權利人處受讓票據權利。
24.出票取得:指票據的出票人在作成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持票人時,持票人即取得票據權利。
25.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依票據法規定的權利取得方法,從無處分權人手中善意受讓票據,從而取得票據權利。
26.票據權利的繼受取得:是指持票人從有權處分票據權利的前手那里,依背書交付或單純交付方式,受讓票據權利。
27.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轉讓匯票權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匯票權利為目的,在匯票背面或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28轉讓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轉讓匯票權利為目的而為的背書
29.非轉讓背書:是指持票人非以轉讓匯票權利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匯票權利為目的而為的背書。如委托收款的背書。
30.完全背書:是指背書人在匯票背面或粘單上記載背書的意思、被背書人的名稱并簽章的背書。
31.空白背書:是指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僅僅由自己簽章的背書。
32.回頭背書:A開出的匯票給了B,B將匯票由給了C,C背書給A,A又背書給D即為回頭背書,銀行通常不接受回頭背書的貼現。
33.權利擔保效力:是指背書人對被背書人及其后手負有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如果持票人請求承兌或請求付款遭到拒絕,就可以向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34.權利證明效力:也稱資格授予效力,是指持票人所持匯票上的背書只要具有連續性,票據法就推定其為正當的匯票權利人而享有匯票上的一切權利。
35.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在匯票上明確表示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36.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現實地出示匯票,并請求付款人表示承兌與否的行為。
37.匯票的保證:是指匯票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擔保特定匯票債務人履行債務,以負擔同一內容的匯票債務為目的而為的附屬票據行為。全部保證是指保證人就匯票全部金額進行保證;部分保證是指保證人僅就匯票的部分金額進行保證;單獨保證是指僅有一人作為保證人進行的保證;共同保證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保證人就同一匯票債務所進行的保證;正式保證是指保證人在匯票上簽章的同時,還記載“保證”字樣的保證;略式保證是指僅有保證人簽章而沒有記載“保證”字樣的保證。
38.付款:是指票據的付款人或其代理付款人支付匯票金額,以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
39.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實際出示匯票,以請求其付款的行為。
40.匯票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時,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匯票權利后,向其前手請求償還匯票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項的一種票據權利。可分為期前追索權和到期追索權;最初追索權和再追索權。
41.行使追索權的形式要件:是指行使追索權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保全追索權的手續。
43.拒絕證明:是指票據法規定的,對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而被拒絕或無法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這一事實具有證據效力的文字證明。
44.退票理由書:是指承兌人或付款人或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銀行出具的,記載不承兌或不付款理由的書面證明。
45.拒絕事由的通知:也稱追索通知,是指持票人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而事先將匯票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的事實告知其前手的行為。
46.選擇追索權:又稱飛越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時,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自由選擇其前手債務人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為被追索人。
47.最初追索金額和再追索金額:最初追索金額是指持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請求支付的金額,一般包括匯票金額、法定利息和追索費用三部分。再追索金額是指償還義務人行使再追索權時要求其前手清償的金額,一般也包括三部分,即已清償的追索金額、法定利息和再追索費用。
48.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49.物的抗辯:也稱絕對的抗辯,是指基于票據本身的事由發生的抗辯。可以對抗一切票據債權人。
50.人的抗辯:也稱相對的抗辯、主觀的抗辯,是指基于票據債務人和特定的票據債權人之間的關系而發生的抗辯。特定票據債務人對抗特定票據債權人。
52.票據抗辯的限制:是指債務人不得任意提出票據的抗辯,抗辯必須有法定的事由。
53.掛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丟失票據后,依據票據法規定的程序通知票據上記載的付款人停止付款的行為。
54.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票據權利人的申請,以向社會公示的方法,將喪失的票據向社會公示,敬請關注票業寶,數據最全的票據監控查詢軟件www.piaoyebao.com。催促不明利害關系的有關當事人在一定的期間向法院申報票據權利,如不在規定的期間內申報,就不能以有關的票據權利申請法律保護。
55.票據時效:也稱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是指票據權利人在一定時間內不行使其權利,票據權利就歸于消滅,票據債務人就可以票據權利已超過時效為由拒絕履行票據義務。而訴訟時效則是指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有效期間。
56.票據糾紛案由:付款請求權糾紛、追索權糾紛、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票據損害責任糾紛、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票據保證糾紛、確認票據無效糾紛、票據代理糾紛、票據回購糾紛。
來源:票警(ID:chengduixinxiwa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