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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據業務與資產管理業務相結合
資產管理業務是當前商業銀行重點發展的業務之一,將票據業務與其結合也是順應發展的潮流。銀監會于2013年3月下發《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8號),將票據定義為非標資產,并規定了銀行理財產品投資于非標資產的限制比例,實際上是確認了票據理財資金投資于票據的合規性,承認了信托、券商等機構參與票據業務的主體資格,逐步放寬對票據市場參與主體的限制。從長遠來看,票據市場主體的多元化發展,有助于突破市場現有瓶頸。對于商業銀行來說,也有助于其發揮票據業務規模化和專業化的優勢,更好地將票據業務與資產管理業務相結合,促進票據產品和交易模式的創新。
2.票據業務與其他資金業務組合交易
票據兼有資金業務和信貸業務的屬性,由此決定了其與純資金業務的組合,可以設計出符合更多利益訴求的綜合產品。如票據與合作性存放的組合交易,商業銀行向交易對手賣出票據的同時,對交易對手進行一筆存放同業交易,剔除利差影響后,資金收支基本相等,但實現了信貸規模的轉移。對于信貸規模需求和資金需求不一致的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該類組合交易,實現信貸規模和資金需求的匹配。
即使只考慮票據業務的資金屬性,例如票據回購業務,也可以與其他資金業務進行組合。例如票據與債券的組合交易,當相同期限的票據回購交易利率比債券回購交易利率高時,商業銀行可通過正回購債券交易以較低利率獲得資金,再做一筆逆回購票據交易,以較高利率融出資金,兩筆交易期限相同,資金相等,從而實現套利。
3.票據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是國外金融市場中已經非常成熟的產品,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可以嘗試發行票據資產支持證券(ABS),即以票據為支持資產,發行證券獲取融資。對于原始票據持有人而言,實際上是以發行較低融資成本的ABS替代了較高成本、較多限制的貼現融資,對于一些票據量巨大的大型企業而言,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對于商業銀行而言,為企業票據ABS發行提供咨詢、設計、承銷等服務,則是應對金融脫媒環境下的創新之舉。
4.票據型基金
一方面,基金公司目前投資標的仍然主要以股票和債券等銀行間資金品種為主,并沒有以票據為主的基金;另一方面此前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推出過的票據信托產品由于投資門檻較高(多在百萬元以上),多數個人投資者無法進入。因此,未來允許成立以投資票據為主的基金,滿足個人投資者間接投資票據的需求,應該也是一個發展的方向。商業銀行可以為票據基金提供票源、基金代銷以及前文所述的各類代理外包服務,從中挖掘更多的收入增長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