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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I 銀行開立了一張不可撤消自由議付信用證,該證經由A行通知給了受益人。
貨物裝運后,受益人將單據提呈給通知行要求議付,并稱,由于進出口港距離較近,正本提單已直接寄給申請人,請通知行發電開證行,征求其憑副本提單議付的授權,同意后再進行議付。A行審查單據發現其他不符,同意發電I行征詢意見。I 行征求申請人意見,申請人同意。I行邃電復通知行同意授權憑副本提單議付,通知行即對受益人付了款,并寄單開證行索償。兩天后,I行受到了A行的單據,發現除未提供正本提單外,其他一切條件均符合信用證規定。于是I行貸記了A行的帳,借記了申請人的帳。次日,申請人要求I行出具提貨擔保以便提貨。因為貨物已到港,而正本提單尚未收到。I行鑒于已對A行償付并且已借記申請人之帳,于是出具了提貨擔保,申請人以銀行擔保提走了貨物。
一星期后,I行忽從另一銀行X行收到了一套托收單據,其中的提單恰好是上述信用證下的正本提單,托收委托人卻是一家不知名的商人并非原信用證受益人,而付款人則仍為原信用證的申請人。但I行已無法找到付款人,只得回復托收行并稱保留單據聽候托收行意見處理。
托收行X行將此情況通知其客戶,并請求其客戶指示。
托收委托人告知X行,A行已開立提貨擔保,申請人已據此提走了貨物。既然作為物權憑證的正本提單仍在他手里,開證行無權任意處理,如收不到貨款,將向船公司索賠貨款。當托收行將情況通知開證行時,開證行才恍然大悟受了詐騙,但I行認為,它已代表申請人支付了貨款,不能要求它對同一批貨物再次付款。
分析:
這是一起不法分子喬裝進、出口商精心合謀詐騙銀行的案子。受益人兩次賣“單”,兩次獲得貨款。申請人免費收到貨物。雖然開證行借記了他的帳戶,但申請人憑提貨擔保獲取貨物,并將此貨物再次出售給另一賣主,因而獲得貨款,以償付其在開證行處的借記帳戶。托收項下的委托人是無辜的,故他向船公司索賠貨款。船公司則向I行反索賠。I行在權衡利弊之余,覺得銀行信譽為重,只得自認倒霉,向船公司作了賠償,再委托律師調查和追尋已逃的申請人。
這一案例向我們揭示了憑副本單據授權付款的潛在危害,鑒于目前信用證中加列自寄正本提單的條款屢見不鮮,商人和銀行應具備對風險性的認識。除非申請人已提供了十足保證金,開證行不能容許加列這種條款。對加列了這種條款的信用證,開證行決不能再接受申請人的擔保提貨的要求,因為已不存在擔保提貨的需要。我們的出口公司也可以從中吸取教訓,作為L/C受益人(即發貨人),如來證規定正本提單直寄申請人或申請人要求他自寄正本提單,也應要求將信用證修改為“正本提單作為開證行抬頭”以控制物權流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