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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
對國內出口企業來說,在收到可轉讓信用證時應認真審核,了解客戶的信用、資信,如果存在疑慮,就應考慮讓其申請轉讓行在可轉讓信用證中刪去“待收到開證行的付款后再付款給第二受益人”,加列“收到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我們將按議付行的指示付款”,或者建議客戶使用背對背信用證。如果上述方法客戶不同意的話,一定要隨時觀察貨物的國際行情及第一受益人的動向,與其保持緊密聯系,同時注意與第一受益人簽訂明確的合同,約定仲裁地點及適用的法律。
另外,出口企業委托銀行對外開出可轉讓信用證時要注意,指定的轉讓行一定要是信用卓著的銀行,充分考核第一受益人的資信,并與第一受益人簽訂一份完善的國際貿易合同。
如在UCP600實施后,本案中中國出口企業也可以采取另一種辦法解決,直接授權轉讓行將單據交開證行,只要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有付款的責任。即使第一受益人提交了帶有不符點單據,但其如未能在首次要求時修正,轉讓行有權將從第二受益人處收到的單據交開證行,并不再對第一受益人承擔責任。
吸取教訓
在可轉讓信用證因不符點成立被拒付情況下,需及時與第一受益人聯系,了解不要貨的真實原因。如果談判無效果,建議通知轉讓行退單,立即將貨物轉賣或運回國內,減少損失。如有明確的證據證明轉讓行在轉讓信用證操作中存在過錯且與損失存在因果關系,或轉讓行已保兌或存在本案中的例外情形,可與其嚴正交涉直至訴訟。
目前國際貿易實踐中仍廣泛使用可轉讓信用證,雖然在適用UCP500時可轉讓信用證存在的問題很多,有人說跟D/P托收差不多,隨著UCP600實施,第二受益人的利益逐步得到規則的保護。近年來,隨著中國進口大量增加,中方的銀行對外出具可轉讓信用證數量也大幅提高。只要可轉讓信用證各當事人能充分理解規則,利用好這種結算方式,可轉讓信用證仍有廣泛的應用前景。
梅鴻
江蘇連云港維爾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入選第二批中國涉外律師名錄,曾在銀行從事十年國際金融業務。擅長業務領域:涉外商事、信用證、海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