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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某機械進出口公司于2003年7月30日收到國外開來的不可撤銷信用證,該證規定:裝運應按照要求不能更改地運到盧旺達。
該公司審單人員對裝運情況不甚了解,盲目接受了信用證。在裝運過程中與船運代理公司聯系時,被告之貨物運送到盧旺達,風險較大,賣方要有相應的準備。
分析
“國際多式聯運方式”雖有其自身的優勢,但是由于發展時間短,各國的發展水平不一,因而存在一定的風險。雖然我國已開通“中國港口——肯尼亞港口——盧旺達內地”的國際多式聯運,方便了企業與東非各國家的貿易,但企業在選擇國際多式聯運錢,還應慎重。
由于盧旺達的基礎設施比較落后,鐵路、公路運輸系統不完善,如果將其作為到貨目的地,不僅會增加出口商的費用,還會增加出口商的風險。因此,在具體操作中,應注意把握國際多式聯運的可行性,不應將某些內陸國家或城市作為目的地,以減少出口企業的風險和費用。
利用某些國家對船齡限制的特殊要求,對船齡規定限制
案例六
廈門某食品進出口公司于2004年5月與中東地區某商人簽訂一筆合同,雙方約定以L/C方式付款,目的地為沙特吉達。6月中旬,買方開來信用證,經審核與合同大體一致,但在裝運條款上,買方對船齡進行了如下限制:裝載該貨物的船舶,需按照倫敦協會條款使用年限不超過15年。
出口公司業務員經電詢進口商,被告之沙特阿拉伯國家有規定,停泊本國船舶船齡不得超過15年。業務員隨即與船代聯系訂船事宜,卻獲悉,由于這些國家的港口設備較差,港口擁擠,裝卸緩慢,派往這些國家的大部分船只的船齡都在15年以上,致使我方交貨困難。
分析
目前,越來越多的國家如伊拉克、卡塔爾、沙特阿拉伯、約旦、尼日利亞等均對船齡有15年以下的限制,不允許使用15年以上船齡的船舶在本國停泊卸貨。進口國往往抓住賣方對該地區港口相關規定不甚了解,提出苛刻要求,致使賣方難以交貨,甚至違約。
我們不難發現,信用證中大多特殊裝運條款,均是進口商利用出口商對貨物運輸情況不甚了解所設的交貨障礙。因此,出口商有必要做好風險防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