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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CAD結算方式產生的原因
盡管“CAD”可能是不同短語的縮寫,但在貿易實務中,大部分使用者還是容易接受或者愿意認為的理解主要有兩種:即所謂“Cash Against Documents”(交單付現)和“Cash Against Delivery”(交貨付現,也即是Cash On Delivery。為便于區別,下簡稱COD)。實務中多數情況下,貿易雙方往往不加區別,而簡單(經濟)地將二者作為同一方式,不加區別。其實,CAD結算方式脫胎于COD運輸。很多進出口企業仍然習慣使用COD術語,正是這種歷史淵源的反映。現代高速貨物運輸在極大提高物流效率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煩惱”,即貨物可能在提單到達之前就已到達目的地,以致沒有人能夠從承運人那里得到交付。這對從事近洋海運和使用卡車、飛機的承運人而言特別不方便。為此,承運人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解決:
1、簽發目的地提單。所謂目的地提單是指,在托運人要求時,承運人可以不在托運地向托運人發行提單而在目的地或任何在請求中指定的地點發行提單。這種提單有助于對銀行托收的利用。
2、交貨付款(COD)運輸。在這種運輸中,承運人如卡車司機就是托收和匯款的代理人。COD貨到付款是指賣方將貨物運出,貨物到達目的地時,買方須將全部貨款交付賣方或其代理人,才可取得貨物。買賣雙方約定以COD方式付款,例如COD[thru TNT](通過TNT交貨付款)。賣方托運貨物時,委托承運人代收貨款,航空公司將貨物運到目的地后,即通知買方付款提貨,然后再由航空公司將代收貨款轉交賣方。當然承運人辦理COD的資格和能力要收到當地法律、政策的限制,并不是任何國家、任何承運人都可以和適合辦理此項業務的。大型物流企業在提供金融業務服務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比如UPS,既有金融部門,又能提供物流服務,兩者相輔相成的。同時,在能夠辦理此類業務的承運人,通常也會對客戶設置一些限制和免責條款。例如香港貨運物流業協會標準經營條款中規定,會員接受客戶或其它人指示以銀行本票或其它交貨收款(COD)方式收取貨物,必須基于客戶對合理地謹慎選擇將獲送交有關收款項目的銀行、代理銀行、承運人或代理人的明確理解;會員對有關銀行、代理銀行、承運人或代理人的任何作為、不作為、錯失、暫停營業、無力償債或審慎不足、疏忽或失誤,亦不負責任何匯款延誤、匯兌損失或傳送期間或收款期內發生的失誤事項概不負責。
三、銀行處理CAD業務的做法和問題:
1、不接受。有些銀行考慮到自身都不清CAD到底是怎樣的一種結算方式,所以對按此提交的業務不予接受。實務中CAD還是很多變形,如CAD THR BANK、CAD ON VESSEL ARRIVE、CAD 60 DAYS等。這將增大銀行理解和控制上的困難,導致缺乏可操作性。從風險的角度考慮,銀行避免辦理自身不了解的業務,是明智的。但從實務角度來看,這是不現實的。一方面CAD已經大量被進出口企業使用,銀行不可能無視這種情況;另一方面在激烈同業競爭的壓力下,銀行不可能不考慮客戶的需求。
2、接受,做法不盡相同。有的銀行以D/P方式處理單據,將客戶的CAD術語直接轉換成D/P;有的銀行只是表面上以CAD方式辦理,實際上還是D/P。目前絕大部分銀行沒有專門針對CAD業務的處理模塊,一般通過D/P模塊處理。我們不難看出,接受CAD業務的銀行實際上是用D/P托收“偷換”了CAD的概念。雖然銀行將CAD按照D/P來處理也是無奈之舉,實務中也尚未發生問題,但畢竟如何處理CAD業務,目前尚無國際慣例可以依循,一旦出現糾紛、訴諸法律,對企業和銀行都可能有意料之外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