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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收賬款質權的實現
質權的實現包括變價權和優先受償權。一般以主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或未完全受清償為條件,如發生法定或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可提前行使質權。應收帳款質押權和其他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基本一致,但也有其特殊性:
第一是期限不匹配問題。即主債權清償期與出質合同債權清償期或收費權屆滿期不一致。具體分為早于和晚于兩種情形。對此,《物權法》無明文規定。我們認為:如主債權清償期在前的,質權人和出質人應當遵守交易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不得要求合同債務人放棄“期限利益”而提前行使質權(債務人認可除外);如主債權清償期在后的,可參照《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由合同當事人協商提存給付的金錢。收費權往往設定有一定的權利存續期間,與義務人履行期無直接關聯,因此,質權人應在設定前進行審查,使主債權清償期不晚于收費權屆滿日。
第二是對合同債務人的行為的制約問題
應收帳款質押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受到第三方(合同債務人)因素的制約,增加了質權實現的不確定性,合同債務人的行為能否使質權人有權提前行使質權,直接關系到質權的實現。
在出現交易合同債務人放棄債權或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其責任財產減少或可能減少而侵害質權的,而出質人又不行使其撤銷權的情況下,由于質權人不是交易合同的當事人,不能直接行使該撤銷權,質權就面臨著很大的損害。同時,在合同債務人消極行使其權利(如代位權)而使其責任財產減少或可能減少的的情況下,也會出現相同問題。因此我們認為,應當賦予質權人有權提前行使質權的權利。在目前的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解決。
第三是應收帳款質權實現形式上具有特殊性。上述提及應收帳款作為擔保物與傳統的擔保物存在差異導致擔保物權實現的方式有差異。傳統的擔保物可以通過權利折價、拍賣、變賣獲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方式實現擔保物權。而應收帳款質押以后實現質權時,不能以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將應收賬款的債權直接轉讓給質權人的方式實現,只能通過代為行使收費權或債權并控制收費帳戶內資金流等形式實現質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