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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蔣巧琴 中國銀行
摘要::物權法的實施,消除了應收賬款質押的法律風險。對企業而言,允許應收賬款質押不僅可以有效盤活沉淀資本,而且可以解決融資擔保難的問題;而對銀行而言,由于我國目前的社會信用較差,以應收賬款質押尚存如何評估和控制商業風險問題。本文嘗試著在厘清應收賬款、應收賬款質押以及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概念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的現實運用及運作難點,并提出了防范風險的一些建議或措施。
關鍵詞:應收賬款、應收賬款質押、應收賬款質押融資
引言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與《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的頒布以及實施,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規范的登記程序,這極大地推動了商業銀行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的開展。據統計,隨《物權法》同步上線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運行一年來,共有1400多個機構注冊成為登記用戶,累計發生的登記超過3萬筆,查詢量突破4萬筆。在所有登記中,出質人是中小企業的登記僅占一半。但目前我國應收賬款總價值已達5.5萬億,中小企業數量和進出口總額分別占總量的90%和69%以上,可見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在中小企業中將有廣闊的市場資源。但在國內外經濟界信用缺失的情況下,大多銀行只選擇信譽良好的大企業辦理相關的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應收賬款質押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擔保方式,銀行不僅需要關注法律風險,更要重視商業風險,由于應收賬款涉及的關系和操作環節較多,使得如何有效識別和控制風險,成為順利開展和創新該項業務的關鍵。
一、對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的認識和把握
(一)應收賬款的界定
我國《物權法》未對應收賬款進行定義,應收賬款更多的是作為會計學上的概念在實務中使用。在《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中,應收賬款被界定為:對任何售出或租出的貨物或對提供的服務收取付款的權利,只要此種權利未由票據或動產契據作為證明,而不論其是否已通過履行義務而獲得。以其為藍本設計的各個國際示范法中也多借鑒這個概念,如《美洲國家組織動產擔保交易示范法》中將應收賬款定義為:擔保債務人所享有的向第三人主張或向第三人收取現在或未來到期的金錢付款的權利(可能基于合同,也可來自合同之外)。根據我國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的規定,這里的應收賬款是廣義的概念,不僅僅包括會計學上的應收賬款,還涵蓋了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具體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一)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二)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三)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四)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五)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認為應收賬款具有以下特征:
1、應收賬款是一種付款請求權,請求的標的僅限于未被證券化的金錢給付之債。未被證券化的非金錢給付之債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且價值難以確定,不符合質押擔保的本質,不宜設定質押。
2、應收賬款可以是已經存在的金錢債權,也可以是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從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的角度上講,在可操作性和法律效力上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與傳統的物的擔保相比法律風險更大,因為未來的金錢債權是一種期權權利,在實現質權時不能象抵押物變現一樣即時實現對等的權利價值,同時,對于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往往也不能精確的預算。
3、應收賬款質押在實質上是以一種請求權擔保另一種請求權的實現。質權實現依賴于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即其全部責任財產的多少或預期收入的多少,受權利人的債務人的影響較大,擔保功能有限,在某種程度上帶有信用擔保的痕跡。
應收賬款的發生是企業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為擴大業務量,把產品或服務賒銷給客戶,為客戶墊付短期資金而采取的一種商業促銷策略。在世界范圍內,企業利用應收賬款質押已經成為企業融資的一條重要渠道。而在我國法律上承認應收賬款可以出質為時也就近一年時間,但其允許應收賬款出質,對企業的意義可謂重大,尤其是對中小企業來說,擴大企業可以擔保的財產范圍,以應收賬款第三方付款人較高的信用彌補出質人自身信用的不足,獲得銀行等債權人的信任,這就能使企業用活應收賬款資源,解決企業發展中的資金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