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票據丟失案引發的法律問題
時間: 2009-05-04 14:12:50 來源: 《銀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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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因工作人員疏忽導致的票據丟失案,竟引出令人眼花繚亂的當事人和復雜難辨的法律關系,本文對此一一評述。
基本案情
2003年3月26日深圳市畫倉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畫倉”)開出收款人為鄭州日產有限公司、票面金額為500萬元經 深圳市中信銀行紅荔支行(以下簡稱“深圳中信”)承兌的匯票一張。鄭州日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州日產”)將該份匯票背書轉讓給鄭州汽車制造廠(以下簡 稱“鄭汽制造廠”),鄭汽制造廠委托鄭州工行三里店支行(以下簡稱三里店工行)收款,三里店工行以郵寄的方式要求深圳中信解付。在郵寄過程中,郵政機構將 匯票誤郵到深圳工行南粵支行(以下簡稱“南粵工行”),并經該行保安員簽收后,該份匯票遺失。由于鄭汽制造廠已于1998年9月被河南中信中原汽車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中信中原”、系鄭州日產的股東之一)兼并,主體資格被工商行政部門注銷,但賬戶還存在,三里店工行就只能以中信中原的名義于2003年9月 27日向深圳南山區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以期對該票據進行除權判決,南山法院受理后,經審查認為中信中原不是被背書人,也就是說不是最后的合法持票人,不符 合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資格,于2003年12月17日裁定駁回中信中原的申請。由于申請公示催告被駁回,三里店工行無法完成委任收款業務,同時將面臨被起 訴的法律風險,為此筆者進行了相關法律論證,以期找到合法有效的法律途徑去解決票據遺失問題。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六方當事人:出票人(深圳畫倉)、承兌人(深圳中信)、收款人(鄭州日產)、委托收款人(三里店工行)、被背書人(鄭汽制造廠)以及其債權債 務承擔者或兼并者(中信中原)。根據《票據法》第15條第3款:“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三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規定,從多角度對解決本案的方法及可行性進行了如下論證。
申請公示催告的法律障礙
根據《票據法》規定,只有失票人有權提出申請。本案中,出票人(深圳畫倉)已將票據背書轉讓給收款人鄭州日產,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資格被排除。
如果以收款人鄭州日產的名義向法院直接申請公示催告,則存在鄭州日產已將該份票據背書轉讓給鄭汽制造廠的事實,從票據法的意義上講,鄭州日產已不是該份票據的最后持有人,在主體上不合格。
如果以被背書人鄭汽制造廠的名義向法院直接申請公示催告,則存在鄭汽制造廠被中信中原公司兼并,且被工商行政部門注銷,沒有營業執照、機構代碼、法人 代表等主體資格的資料,其法律人格已經喪失,而重要的是票據喪失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兼并之后。因此無論是中信中原或者鄭汽制造廠從票據法的意義上講,都不能 構成該份票據的失票人,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上都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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