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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R的簽發流程及法律原理,外貿收款、銀行審單、貨代放貨都該關注!
作者: 譚卓然 律師
來源: 供應鏈法律 (legalchain)
01
這篇文章提到的FCR,是Forwarder Cargo Receipt的縮寫。
有的把FCR叫貨代收據,有的叫收貨收據。
核心還是"收據"兩個字。
這就引出了很多問題,比如說:
--為什么要簽FCR,而不簽HBL?
--放貨時,要不要收到FCR正本才放貨?
--接受FCR作為收款憑據有什么風險?
--簽FCR的公司是替誰收貨的?
還可以引出很多問題。
在這篇文章里,我會結合自己的經歷,講解FCR的整個簽發流程和背景。
并結合法律,分析上面的幾個問題,以便大家對FCR背后的法律原理有所了解。
最終希望大家對FCR,甚至是提單,有更深入的理解。
02
我以前在物流公司工作時,負責的工作之一,就是核對和簽發FCR。
據我了解,背景是這樣的:
1. 國外的買家,例如某大型超市,會跟很多供應商(Vendor)簽買賣合同,采購貨物。
2. 這些大買家,會自己跟船公司簽運輸合同,來運輸這些采購的貨物。
3. 這些大買家,會再跟物流公司,例如我之前工作的物流公司,簽第三方物流服務合同,把物流服務都外包給這類物流公司。
4. 第三方物流公司,服務范圍包括了從裝港的貨物接收,到卸港的貨物配送,例如:
4.1 供應商管理
4.2 文件管理
4.3 倉庫管理
4.4 承運人管理
4.5 配送管理
我所在的物流公司做的細節很多,一般是替買家做的。
更具體一點:
1. 供應商獲得PO,生產并要出貨前,就會向物流公司發訂艙單。
2. 物流公司把訂艙單跟PO信息核對,看看兩者信息是否相符,是否到交貨期,有沒有遲交貨等,再做相應處理。
3.PO信息是買家提前給物流公司的,有的會通過數據共享方式提供,物流公司在自己的系統就能查閱。
4. 物流公司根據訂艙單的貨物信息,排好出貨期,根據總貨量和交貨方式,與倉庫確認,并根據買家提供的運輸合同號,向船公司訂艙,拿艙位。
5. 散貨交付的話,物流公司就向供應商提供入倉S/O,整柜交付的話,就提供提柜和進碼頭的S/O。
6. 供應商拿著S/O,安排拖車交貨。交完貨,就到物流公司拿FCR。
7. 物流公司通過倉庫或船公司收貨后,核對過,沒問題的話,就會出FCR給供應商,證明已收貨,這就是收貨收據的來源了。
8. 供應商拿到這FCR,證明已交貨,就可向買家收貨款了。
9.物流公司會根據收貨的情況,提供信息給船公司,跟船公司對單,以便出提單,但一般是拿海運單。
10. 貨到了目的地,買家就可直接提貨,物流公司會按買家指示,安排貨物入倉或直接配送到指定地點,無需出示或收取正本FCR。
03
問題1: 為什么要簽FCR,而不簽HBL?
HBL,是House Bill of lading的縮寫,有的叫貨代提單。
你如果問我,什么是貨代提單?
我會說,除了貨代代表船東簽的提單外,其他貨代簽的提單,我覺得都可以叫貨代提單。
如果貨代代表船東簽提單,這份提單就可叫船東提單了(Master Bill of lading,即MBL)。
所以上述情況以外的其他情況,都可以歸類為貨代提單。
例如,具有無船承運人資格的貨代簽的提單,從大范圍說,我覺得也可以叫貨代提單。
或者,沒有無船承運人資格的貨代簽的提單,我覺得同樣可以叫貨代提單。
說深入一點,其實,船東提單的說法,也是要注意的。
因為,做過租約的朋友會知道,經營班輪集裝箱的船公司,并不都是船舶所有人,即登記船東。
哪怕你看到船名就是這班輪船公司的名字,船也有可能不是它自己的。
無船承運人自己是沒有船的,班輪船公司旗下的船也不一定都是自有的。
所以,不能只用有船,還是沒有船,來界定是不是"船東"。
同樣地,也不能用簽發提單的公司,是有船還是沒有船,來界定這是不是"船東提單"。
貨代提單,船東提單,是行業的叫法而已。
還是要回到法律的本質去看,不能只是看行業的叫法。
這里,我想說的是,HBL的本質,是提單。
是提單的話,就要按照提單的模式來放貨。
不按提單的模式放貨,就是無單放貨了。
而FCR,本質上不是提單。
看回我上面的介紹,供應商交貨后,拿FCR的話,貨到目的港,買家就可以直接提貨,安排入倉或配送了,無須出示或收取FCR正本。
這樣,放貨及物流安排一般就不會出現延誤了。
但是,供應商如果拿的是提單,在沒有收到貨款,不交提單給買家時,那目的港就不能放貨給買家了。
這就容易出現延誤了。
所以,知道為什么要簽FCR,而不簽HBL了吧。
問題2: 放貨時,要不要收到FCR正本才放貨?
看了問題1的分析,這個問題應該很容易就可以回答了。
就是在目的港,不用出示或收到FCR正本,就可以放貨了。
如果還不信,你手頭有FCR的話,看看正面的記載,這內容也一般是記載在FCR的正面,是不是有文字說明,放貨時不需要憑FCR正本。
這個FCR對貨物的控制,跟提單是有本質區別的,就是拿著它并不能控貨,因為不用憑FCR正本就可以放貨。
問題3: 接受FCR作為收款憑據有什么風險?
這里講一個打到最高院的案例。
就是一個供應商交貨后,拿的是FCR。
結果,買方拿了貨,一直沒有付貨款。
然后,供應商就憑著手上的FCR,告簽FCR的貨代無單放貨。
案子一直打到了最高院。
最高院說了,供應商作為托運人,交貨后,是有權要求拿提單的。
但供應商沒要求拿提單,而是接受了FCR,又沒有提出異議。
根據FCR的記載,供應商跟簽這個FCR的貨代不構成運輸合同關系。
所以,供應商不能說貨代無單放貨。
案情和結果大概是這樣了。
從這里能看出,供應商接受FCR來結算和收取貨款的話,當貨物交到貨代指定的倉庫或碼頭,就很可能已經失去對貨物的控制。
后續貨款的收取是不能靠FCR來控制的,因為無需出示或收取FCR正本,就可以放貨給收貨人了。
這就是風險了。
我以前所在的物流公司,同樣的買家,有部分供應商不接受FCR,尤其是高價值的貨物,而是要拿提單,或者是海運單。
商業上的事情,沒有什么是一定的。
但不管怎樣,起碼要知道,接受了FCR,就很可能控不了貨。風險和收益,自己衡量吧。
問題4: 簽FCR的公司是替誰收貨的?
我工作的那家物流公司,是替買家收貨的。
但物流公司替賣方收貨的模式,可以嗎?
想來想去,好像也沒什么不可以的。
說回貨代簽FCR的這種經營方式,跟一般的貨代經營,有點不同。
一般的貨代,如果自己是做承運人的角色,那就是替自己收貨。
如果貨代不作為承運人的角色,不簽發任何文件,包括不簽HBL或者FCR,也是有可能的。
那這貨代,就不替任何人收貨,是一個訂艙代理。
這貨代是替供應商向船東或其他承運人訂艙,或者是指定貨的話,替買家訂艙。
貨代經營角色不同,背后法律關系也不同。
情形1:
貨代替買家收貨,簽FCR給供應商,自己跟供應商一般是不構成運輸合同關系。
情形2:
但也有案例,法院根據FCR的表面記載,特別是"運輸"二字,認定簽FCR的貨代,跟拿著FCR的供應商,構成運輸合同關系。
情形3:
貨代替自己收貨,簽HBL給供應商,就跟供應商構成運輸合同關系。
情形4:
貨代不替誰收貨,也不簽任何文件給供應商,只是一個訂艙代理的話,不管替供應商還是替買家訂艙,跟供應商是有可能構成代理合同關系的。
總的來說,一份單據,它的性質是什么,背后構成什么樣的法律關系,是需要綜合分析和認定的。
特別要看它的表面或背面記載的內容和條款。你拿份提單和FCR來比較看看就知道了。
上面從實務和法律的角度,對FCR的簽發做了比較詳細的講解,但這些都是針對一般情形的,僅可做一般性參考。具體情況,請咨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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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介紹】
大家好,我是譚卓然,是一名律師。
我處理過的法律事務涉及: 海運、空運、國際貿易、融資性貿易、保稅倉儲、供應鏈、保險、租約、船舶建造、碼頭建筑、船舶擱淺、反傾銷、擔保、信用證、國際仲裁、投資并購、盡職調查等。
我在做律師之前,有多年的實務經驗,涉及碼頭、倉庫、堆場的運作,以及拖車、供應商管理,航線管理、提單及貨代收據的簽發、電子商務、報關、進口放貨、出口散貨拼箱等業務環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