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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匯票圈
1偽造、變造票據憑證。
偽造票據憑證,是指通過仿造匯票、本票、支票的圖案、顏色、格式,非法印刷、復印、繪制,制作假的票據的行為。變造票據憑證,是指對真實的票據采取挖補。覆蓋、涂改等方法,非法加以更改的行為。
2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
明知是偽造、變造的票據,為了達到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而使用。
3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他人財物。
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中,出票人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簽發超過其在付款人處實有存款金額的支票的,即構成票據詐騙行為,出票人以騙取財物為目的,故意簽發與其在付款人處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使持票人得不到付款的,也構成票據詐騙行為。
4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
即匯票、本票的出票人不具備按票據金額支付的實際能力,而是以騙取資金為目的,簽發沒有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通過貼現騙取銀行資金,或者使持票人在匯票、本票到期日得不到兌付。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指匯票、本票的出票人以騙取財物為目的,在出票時對匯票、本票的應記載事項作虛假記載,如記載虛假的匯票付款人、付款地及本票的付款地等,使持票人在匯票、本票到期日找不到付款人、付款地,從而使票據得不到兌付。
6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
即以騙取財物為目的,假冒他人身份,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支配、使用、轉讓自己并不具備所有權、支配權的票據的行為;以及明知是已經過期作廢的票據而進行使用,例如提示取現、充作抵押或者進行其他交易擔保等行為。
7票據的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實施上述行為。
即票據的付款人明知出票人、持票人實施了上述詐騙行為,而仍然與他們配合,實施付款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