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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買方拒收貨物的情況怎么辦?不少出口企業會果斷選擇將貨物轉賣或退運,以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此種措施雖好,但有些國家會有一些特殊海關政策來限制出口企業轉賣或退運貨物,一不小心企業還會喪失處理貨物的權利導致貨物全損。不僅如此,一些信用不良的買方也會利用本國特殊的海關政策,借機在海關罰沒貨物后再低價拍得。
那么,出口企業到底該如何規避這種風險呢?本文將通過一則真實案例,為出口企業規避買方拒收風險提供針對性意見建議。
河北省一家出口企業A公司向土耳其買方B公司出運1票貨物(橡膠管),交易金額為USD52000.00。雙方約定支付方式為20%預付款,剩余貨款見提單復印件支付。A公司于收到預付款USD10400.00后出運貨物,但貨物到港后買方未能按約定付款贖單,在與B公司多次溝通無果后,A公司向中國信保報損。
接到A公司可損通知后,中國信保立即對案件展開了調查追討。通過郵件、電話等方式,最初均不能聯系到B公司,中國信保立即委托當地律師對B公司進行了上門拜訪,在與B公司會談及施壓后,B公司承認債務金額,但聲稱由于資金周轉困難,暫無能力支付貨款,B公司申請先行支付USD5,000.00后A公司放單,提貨后每月支付USD5000.00直至貨款支付完畢。
得到中國信保批復后,A公司同意了買方還款計劃,但B公司仍遲遲不付款。綜合以上情況,中國信保建議被保險人A公司可考慮將貨物退運或轉賣第三方。
按照土耳其海關政策規定,如需出口商轉賣或退運貨物,需提供原買方授權。在中國信保律師的要求下,B公司提供了書面“貨物拒收聲明”,與此同時,A公司也聯系到了新買方,最終貨物被成功轉賣。
(一)關注部分國家的特殊海關政策
出口企業在與買方交易之前,應對買方所在國別特殊的海關政策予以關注,以免在買方拒收貨物時陷入困境。
以本案為例,土耳其海關規定清關期限為貨物到港后45天內,如進口商未在規定時間內提貨且沒有申請延期,貨物即被海關沒收,被沒收的貨物將進入拍賣程序,且買方有優先拍得權利;同時,如無進口商同意,貨物不能被轉賣或退運。
除土耳其外,印度、巴西也有類似的海關規定,出口企業應予以關注。
(二)采取多種途徑及時處理貨物
買方拒收貨物,出口企業應繼續與買方保持良好溝通,同時積極尋求其他途徑處理貨物,必要時可要求買方支付部分貨款后先行放單給買方。切記不要立刻與買方“反目”,威脅買方支付全部貨款,以免買方直接“消失”,不配合出具“貨物拒收聲明”,導致貨物不能被退運或轉賣。
如出口企業不能在到港后45天內處理完貨物,應及時指示買方申請延期提貨,以爭取更多時間。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多數情況下退運或轉賣均需買方出具“貨物拒收聲明”,但買方已破產或正在清算的情況除外。
(三)及時報損并尋求專業處理意見
在與買方交易時,特別是首次交易,應根據實際情況妥善選擇支付方式。盡管出口企業已十分謹慎,但在實際業務操作中可能仍然會碰到一些不良買家會利用特殊海關政策,故意拒收貨物并在海關沒收貨物后低價拍得的情況。
為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利益,建議出口企業要充分利用好出口信用保險政策,使自身業務獲得風險保障;投保后,如在業務進行過程中如果遇到買方拒收的情況,出口企業應及時向投保單位通報風險情況,以便其盡早介入,為出口企業提供專業的貨物處理意見和建議,幫助出口企業有效止損減損。
(來源: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原標題:《一宗“拒收”案帶來的啟示》、中國貿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