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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銀通智略
近日,宣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集資案件,三被告人均系宣城市某銀行工作人員,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四年、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蔡某、王某、張某原系宣城市某銀行的客戶經理,蔡某、王某為夫妻關系。2010年至2015年,三人以幫企業客戶籌集驗資款、資金周轉為由,承諾支付月息2.5分、3分不等的高額利息,向身邊親朋好友吸收存款。由于銀行工作人員身份的關系,親友甚至是其他銀行的員工,紛紛將家中積蓄拿出或向他人借款參加該集資活動。幾年間,蔡某、王某、張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4230.5萬元。三人將“吸來”的款項部分轉借給潘某(另案處理)用于房地產開發,賺取利息差,部分用于支付前期借款本息。后由于潘某“跑路”,致使資金鏈斷裂,三人無法向集資人支付高額利息及本金。為躲避巨額債務,三人協商離開宣城避風頭,之后蔡某、王某逃往蕪湖市。2015年8月18日,王某在蕪湖某出租屋內被警方抓獲,同月19日、31日,蔡某、張某主動投案自首。
銀行員工具有得天獨厚的便利條件,能夠掌握存款客戶、貸款客戶的種種信息,而且深知銀行業務經營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別有用心的員工正是利用這些漏洞從事非法活動,將風險轉嫁給銀行。
案例中,銀行員工利用職業資源和專業優勢,打著幫企業客戶籌集驗資款、資金周轉,以高息攬存的方式參與非法集資,然后借入資金再轉借給資金周轉困難的企業,從中賺取利差。
除了案例中的方式外,銀行員工參與非法集資的手段還有,比如,員工利用職業資源和專業優勢,擅自接受親屬、朋友和客戶的委托,歸集大額資金后以個人名義違規進行代客投資理財;員工打著銀行攬存的幌子,以高息攬存的方式參與非法集資,表面上對客戶承諾高額回報,暗地里挪用儲戶資金不入賬;員工獨自開辦或者以參股的形式成立小額貸款、擔保等公司,非法募集資金,然后利用既掌握資金供需情況又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便利條件,開展各種投資、借貸;或者銀行員工以個人名義直接參與到集資過程當中,利用資金供需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以個人名義向資金充裕的企業借入資金再轉借給資金周轉困難的企業,從中賺取利差;或者員工不直接參與集資,而是充當中介,介紹出資人和用資人簽訂借款協議,收取中介好處費;或者是員工以其在支行、網點工作的身份便利,利用銀行的金融資源和優勢地位,使受害客戶對其本人和集資活動都給予高度信任,再以高息回報為誘餌,向受害客戶推薦中小投資擔保公司,并代理投資擔保公司與客戶簽訂理財協議,再通過偽造銀行業務用章、私蓋公章、擅自以銀行名義出具合同文書等方式,騙取客戶將資金轉入員工本人或其指定的控制賬戶后,再進行非法截留、挪用,等等。
在實際審計、數據篩查中可以發現,一些員工充當資金中介,總是想方設法的拉攏客戶,利用本人賬戶、配偶賬戶或者控制賬戶歸集、過渡資金。此類員工通常在多家銀行開立多個個人賬戶、親屬賬戶,且具有涉眾性強的特點,通過活期存款賬戶交易明細查詢可見,員工賬戶與其他多個個人賬戶、對公客戶短期內資金往來,轉賬交易頻繁且金額巨大,賬戶資金累積到一定數額便迅速轉出到其它賬戶,資金性質、用途不明確。同時,員工本人賬戶、配偶賬戶或者控制賬戶定期向其他多個客戶集資賬戶轉入固定金額,明顯存在員工利用賬戶歸集、過渡資金并定期支付利息回報、投資回報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嫌疑,這就需要對銀行員工與客戶之間資金往來的關聯性、合規性進行進一步的調查核實。
發生民間非法集資事件,以及產生了一些經濟社會問題,不是偶然的,也不是一兩個因素造成的。非法集資犯罪之所以屢禁不止,日益猖獗,案件數量居高不下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金融體制不健全,法律監管的缺失,功利主義心理的驅使等等內外部因素的積聚都可能誘發非法集資案件。在暴露的眾多非法集資犯罪中,銀行員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參與到非法集資過程當中去,應當引起足夠的關注。
(一)從外部環境來看,低風險、高回報的投資渠道對公眾產生極大的誘惑力。
資金是企業賴以經營發展的基礎,是企業的生命線。暢通的資金流轉和充足的資金儲備更是企業良性發展的關鍵因素。在經濟高速發展的過程當中,企業對資金的需求也更加迫切,而銀行作為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金融資源配置的樞紐,國家實施宏觀調控政策后,銀行的貸款發放更為審慎,資金的旺盛需求與供給之間常常存在著供不應求的矛盾,而矛盾突出的一個表現就是中小型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由于經濟調控政策、銀行貸款利率上浮等方面因素的影響,中小型企業信貸受到機構和規模的嚴格限制,貸款手續多,審查嚴,審批時間長,企業不具備貸款資格或者貸款無法及時發放落實,導致很多企業很難從正規融資渠道獲得資金支持,因此,不得不在合法渠道之外尋求資金來源,成為催生非法集資現象的重要因素。
另一方面,經濟不斷發展,物價、房價不斷上漲,持有的貨幣的購買力卻不斷下降,同時,銀行存款整體利率水平遠遠低于通貨膨脹指數,股市又長期處于低迷的狀態,金融市場上缺乏有吸引力的理財產品和投資渠道,而民間財富不斷積聚,廣大人民群眾的理財意識不斷增強,理財致富的理念深入人心,但合法的投資渠道少,回報低,容易造成民間資金大量閑置。在此背景之下,面對非法集資者鼓吹的夸張預期回報,遠遠高于最高法定利率的承諾,這種“低風險、高回報”的投資渠道對公眾產生了極大的誘惑力,給非法集資犯罪以可乘之機。
(二)從內部環境來看,銀行員工受暴利驅使,誘發道德風險
銀行所經營的貨幣、證券等業務涉及全社會各個階層,金融行業從業者作為一個特殊的主體,成為聯系銀行與客戶的重要橋梁和紐帶,所以銀行員工參與非法集資也極易成為媒體和社會關注的熱點。銀行員工從業期間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掌握了大量的社會關系和客戶資源,以及一定的金融資源,客戶又往往容易對銀行員工的身份、銀行的公章及業務憑證給予高度信任,在此情況下,如果銀行員工受到暴利驅使,誘發道德風險,進而利用工作便利或特殊身份,參與到非法集資活動當中去,內外勾結,扮演中介或者資金掮客的角色,如果集資人獲得大量資金后進行隱匿或揮霍,很容易將風險轉嫁給銀行,給銀行的正常經營活動和聲譽造成負面影響,同時給社會穩定帶來極大隱患。
(三)非法集資風險行蹤隱蔽
近幾年來,非法集資人員的反偵察意識不斷增強,非法集資操作形式越來越隱蔽。如非法集資一般不通過企業賬戶進行交易,而是走企業法人、股東個人及關系人賬戶,銀行很難通過企業交易流水檢測到以合法企業名義從事的非法集資行為。又如一些轉賬業務,雖然資金金額和筆數都比較大,但通過多個毫無關聯的賬戶過渡后,資金關系無法有效追蹤,銀行看不出疑點,只有在風險暴露后才能發現客戶或員工涉入非法集資。
(四)銀行內部管理存漏洞
當前非法集資多發于銀行的信貸、儲蓄、理財等業務環節和領域,這與銀行相關制度不健全、業務流程有漏洞以及內部監控不嚴格有著密切關系。銀行往往將高管人員的業務拓展能力放在干部任用考核的第一位,忽視對其職業操守和道德水平的考察,對員工的思想教育、安防教育缺乏足夠重視,“重業務、輕合規”的理念導致內部員工尤其是基層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不斷碰“紅線”、踏“禁區”。一些銀行存在從輕從少處罰的傾向,極少追究管理人員、上級單位的責任,處罰力度小,起不到震懾作用。
(五)跨行監測系統溝通受限
雖然銀行業機構都建立了科學嚴密的資金賬戶監測系統以及內審系統,但限于商業機密,每家銀行只能監測到行業交易情況,對于客戶和員工在他行的交易情況不能全面掌握。不法分子利用銀行跨行監測系統的局限,通過在多家銀行設立賬戶、劃轉資金的方式規避資金監管。當銀行發現可疑苗頭后,由于不能及時有效追蹤資金流向,查無實據,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在任何一個需求大于供給、有配額管理的行業,內部人控制、內外勾結串通就不可避免地會存在,而銀行業目前就是這樣的情況:社會上有非常旺盛的融資需求,資金的供給不能滿足需求,銀行員工有接近資金供給的優勢?!闭怯捎阢y行員工有容易獲得資金供求雙方需求的天然便利,面對巨大的利益誘惑更容易充當資金掮客的角色,鋌而走險。銀行從業人員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極易滋生利用銀行資源和信譽為個人謀取暴利并將風險轉嫁給銀行的案件隱患,而員工參與非法集資案件頻發也反映出現階段銀行業面臨著很大的內控與聲譽風險。
單單依靠外部監管難以替代商業銀行內部對自身的風險管理,金融機構自身防范風險的第一責任需要進一步強化。在激烈的同業競爭中,必須堅持依法合規的經營理念,摒棄“重業務發展,輕內控管理”的錯誤思想。明確合規發展是銀行的內生需要,全面加強內控制度的建設,清晰界定制度的“紅線”和“禁區”,認真執行各項業務管理規定,規范業務的全流程管理,加強對重點領域和關鍵業務環節的整治。加強與監管部門、同業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分析非法集資等行為的新表現,新特點,重點防范非法集資、民間融資、高息借貸等外部風險向銀行體系內部傳染、滲透,堵截各類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明確規定從業人員的責任和義務,加強對員工日常資金往來的審計監控,強化員工行為排查,關注員工的日常表現,尤其是重要崗位員工的履職情況,對開卡多、賬戶多、透支多,時常大額資金進出,經常違規代客理財或者頻繁與客戶發生資金往來的員工多關注,仔細甄別正常交易與非法集資、高息借貸等違法行為,對發現的苗頭或傾向性行為及時核查、處置,防止事態升級,在銀行機構與非法集資直接建立有效隔離,增強非法集資案防工作的實效性、針對性。
銀行網點規模迅速擴張,營銷工作繁重,但對員工的思想教育、案防教育不能流于形式。由于非法集資犯罪具有很強的迷惑性和欺騙性,銀行機構有責任且有必要強化金融產品知識的普及教育,加強對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的宣傳,通過以案說法、警示教育、專題講座等多種形式引導員工樹立正確的是非觀、業績觀,自覺抵制享樂主義,拜金主義的思想腐蝕,用自覺行動來達到防控的目的。
注:本文摘自銀通智略報告《銀行風險管控實務》(201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