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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保內貸
定義
銀行根據境外代理行開立的融資性保函或備用信用證,向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進行融資。即以外資企業提供的有效和可接受的擔保為前提,以銀行境外代理行信用為中介,以備用信用證或保函為載體,幫助外資企業在中國獲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
申請條件
借款人(境內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資信狀況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擔保能力;
2.具有我行行核定的授信額度或出具全額保證金;
3.符合融資類保函申請人的基本條件;
4.愿意為借款人融資向天津銀行提供無條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擔保;
5.符合國家關于境內機構涉外擔保的有關規定;
6.已在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7.借款人不得為虧損企業;
8.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受理條件
1.銀行境外代理行通過對境外公司進行調查、評估,并了解境內企業融資、經營情況后,開出合格的擔保保函或備用信用證。
2.外保內貸的授信主體只能是外商投資企業,即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
3.外保內貸的授信額度以外商投資企業的投注差為限,即外保內貸的最大授信額度=經批準的總投資額度-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
4.外保內貸在業務發生時僅須向外管局報備,在授信到期日需要履約時,才需要向外管局申請核準該筆授信業務的外債額度。
5.外保內貸即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是由境外金融機構或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提供信用保證(含備用信用證)由,我行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發放的人民幣貸款。
風險控制
1.外保內貸授信主體只能是外商投資企業;
2.授信額度以外商投資企業的投注差為限;
3.在業務發生時須向外管局報備,在授信到期日需要履約時向外管局申請核準該筆授信業務的外債額度。
業務優勢
1.滿足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和流動資金需求;
2.企業有真實貿易背景支持,融資較為便利;
3.無需提供額外擔保、操作便捷,被廣泛認定為低風險業務。
案 例
某香港公司在境內有一注冊子公司A,因有項目需要人民幣資金,該公司向境外銀行申請開立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給銀行,銀行收到保函進行審核通過后,為境內企業提供人民幣授信,并根據A企業情況及其保函內容進行授信安排,為A企業進行資金支持。
內保外貸
定義
該業務指銀行應融資申請人的要求,為解決其在出口業務項下的資金周轉問題,以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承保為控制風險方式之一,并以其出口應收款項為第一還款來源的融資業務。
申請條件
申請人(境內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資信狀況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擔保能力;
2.具有我行行核定的授信額度或出具全額保證金;
3.符合融資類保函申請人的基本條件;
4.愿意為借款人融資向天津銀行提供無條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擔保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關于境內機構涉外擔保的有關規定;
2.已在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3.借款人不得為虧損企業;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受理條件
1.凡具有進出口權或對外承包經營權或其他涉外經營權;
2.資信良好的企業在銀行開立人民幣或外幣賬戶,并與銀行建立了良好業務關系;
3.在受理保函業務委托時,銀行應對申請人資格、申請書內容、業務背景、相關文件和保函格式進行審查;
4.在受理保函業務委托時,銀行應對客戶進行實地調查客戶資信情況,業務背景等;
5.按國家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辦理保函業務原則,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遵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它管理部門的相關政策和管理規定;應遵守聯合國制裁決議等有關規定;如在保函中注明依據國際慣例,應注意嚴格遵守慣例規則的相關要求辦理保函業務。
6.按照統一授信規定辦理業務的原則,該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應在核定的授信額度內出具保函;或按照低風險業務要求交納足額保證金或以銀行承兌匯票、存單等質押后辦理。
7.按照申請人委托和指示辦理業務的原則,銀行處理各項保函業務必須嚴格按客戶的書面委托指示行事,嚴格區分雙方責任;
8.按照規定權限辦理業務的原則,各分支機構應該嚴格按照總行的授權規定和授權范圍辦理業務,超過授權范圍的,逐筆上報總行審批辦理,不得越權。
風險控制
1.申請人應按銀行授信制度要求提交現時有效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必要的經營許可文件以及其它有關資格文件,我行據以核實申請人具有相應的經營范圍及業務資格;
2.保函業務項下的保證金應嚴格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各筆保函之間的保證金不得串用;
3.銀行開立的保函原則上不可轉讓,如業務需要可建議申請人采取款項讓渡的方式;
4.審核通過后銀行向受益人開具融資性保函或備用信用證,境外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資,用途主要包括:流動資金貸款、項目/股本貸款、貿易融資等;
5.申請人向銀行申請開立融資性保函或備用信用證,銀行審查申請人資信情況、被擔保人的基本狀況及反擔保落實情況。
6.與境外代理行聯系妥當。
業務優勢
1.享受境外貸款的低利率,降低資金成本;
2.緩解銀行目前貸款規模從緊,以致企業資金緊張的局面。
案例
企業D從事油脂類商品進口業務,企業法人在新加坡注冊了公司E,公司E與公司D有正常的業務往來,公司E流動資金緊張,由于剛剛在境外成立等因素,公司在新加坡資困難較大。企業D在銀行有外匯業務授信額度,向銀行申請開立融資性保函,受益人為公司E,金額1000萬美元。銀行通過對企業D、公司E資信情況的審核,以及企業D向銀行出具無條件不可撤銷的反擔保。
經審核通過,銀行向受益人公司E開具融資性保函1000萬美元,境外代理行憑借銀行出具的保函對公司E進行融資,融資額度為1000萬美元。公司E獲得了流動資金的支持,由于境外融資成本較低,公司E節約了財務費用,境內銀行對于企業D的融資不占用銀行貸款規模,銀行承擔保函見索即付的義務。
中資企業“外保內貸”辦理指南
一、中資企業“外保內貸”業務
中資企業“外保內貸”業務即中資企業境外擔保項下境內貸款,是指在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擔保(保證、抵押、質押等)條件下,由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內中資企業發放的本、外幣貸款。貸款形式包括普通貸款和授信額度。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用于抵押或質押的資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境外機構提供保證的形式,除信用保證外,還可以其境內外合法資產進行質押和抵押,但不得違背其他主管部門關于抵押質押的限制性規定。
中資企業“外保內貸”業務實行額度管理,中資企業辦理“外保內貸”業務應逐筆向我局申請外保內貸額度。
二、中資企業申請“外保內貸”業務,應提交如下材料:
1、被擔保企業出具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企業經營范圍、行業性質及特點、近三年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融資用途、償還能力等;
2、被擔保企業營業執照;
3、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被擔保企業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或銀行蓋章確認的企業財務報表(新成立企業除外);
4、境內銀行出具的加蓋公章的該筆貸款已經通過銀行審貸程序的審批結論或同等證明材料;
5、境外擔保人出具的擔保意向書(意向書如為外文,除意向書原件外,還應提供經申請機構蓋章的主要條款中文翻譯件);
6、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三、中資企業申請“外保內貸”業務,應滿足以下條件:
1、被擔保企業屬于國家產業政策鼓勵或允許行業;
2、被擔保企業的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15%;
3、外保內貸項下貸款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含);
4、暫不受理貸款資金用于房地產開發、自有物業建設的外保內貸;
5、對發生履約的銀行,原則上不再核準中資企業外保內貸。
四、中資企業“外保內貸”的登記
中資企業“外保內貸”業務,實行債權人(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集中登記。銀行應填寫《境外擔保項下貸款和履約情況登記表(中資企業)》(格式見附件),并于每月初三個工作日內向我分局報送。
五、中資企業“外保內貸”的履約
境外擔保項下境內貸款發生違約的,應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境外擔保履約款結匯有關問題的批復》(匯綜復[2009]65號)相關規定辦理外債登記和履約款結匯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