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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民生銀行首席信用證專家 李永宏
國內信用證應回歸其本真功能,即回到便利國內貿易結算上來,而其核心就是如何把握貿易背景真實性的問題。
國內信用證業務項下,銀行面臨的風險與國際信用證并無太大不同,主要還是三個方面——買方信用風險、賣方欺詐風險和虛假貿易風險。但由于國內證項下開證行缺乏獨立拒付的權利、國內貿易單據相對不規范、缺乏代表貨權的運輸單據等原因,相對于國際信用證而言,銀行往往會面臨更大的風險,更有可能遭受因欺詐或虛假貿易造成的損失。
買方信用風險——缺乏獨立拒付的權利和缺乏貨權單據,增加開證行的風險
與國際信用證相同,國內信用證項下的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因此開證申請人(買方)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至關重要。UCP600規定,不符點單據項下,開證行可擺脫付款責任,即使申請人同意付款開證行仍然可以選擇拒付,開證行的獨立性不可撼動。但在國內證項下,開證行拒付的獨立性則缺乏保護。人民銀行1997年發布的《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第28條規定:“開證行審核單據發現不符時,開證申請人同意付款的,開證行應即辦理付款。”也就是說,即使在不符點項下,只要申請人同意付款,開證行仍然無法擺脫付款責任。在這個意義上,國內信用證項下開證行的付款責任要大于國際信用證項下開證行的責任。因此,對開證行而言,國內信用證項下的買方信用風險更需嚴加防范。
山東省高院在岱銀集團訴萊蕪中行國內信用證糾紛案中的判決對人行的第28條規定進行了佐證和闡釋。該案例中,山東王子公司向山東岱銀集團采購一批貨物,通過萊蕪中行開立90天延期付款信用證。受益人交單出現不符點被開證行拒付,但申請人同意接受不符點。由于開證行發現申請人出現問題,并未發出承兌通知。信用證付款日之前,申請人破產。受益人遂將開證行告上法庭。結果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判定開證行敗訴,依據就是人民銀行《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第28條的規定,不符點單據項下,“開證申請人同意付款的,開證行應即辦理付款”。由此可見,按照法院的解釋,此條規定意味著,只要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點,即使開證申請人沒有付款能力,開證行也必須付款。
以上判決從開證行的角度看好像很不合理,但站在受益人角度看,卻也有其合理的一面。受益人如期履約發貨,理應獲得貨款;既然申請人同意付款,開證行便沒有拒付的理由。信用證是用于便利貿易結算的,而不是給貿易結算制造障礙的,從這個角度看,判定開證行付款似乎頗有道理。
如此一來,國內證開證行似乎失去了通過挑剔不符點擺脫付款責任的“尚方寶劍”。這就使開證時對開證申請人的授信審查和方案設計顯得更加重要。如果用審核流貸的標準去審核國內證業務當然沒有問題,但可能會失去一批客戶。如果要想放寬企業的準入標準,弱化企業本身的財務實力,那就有必要嚴格把握國內貿易的自償性,做到物流和資金流的閉環運作,必要時附加倉儲監管手段,通過控制貨物來控制風險。然而,由于國內貿易項下缺乏代表貨權的運輸單據,如何有效控貨往往是一個難題。
賣方欺詐風險——“欺詐例外的例外”在國內證判例中未必適用
我們再來看一個案例。該案的基本情況是,浙江華茂向常熟星島公司采購一批貨物,通過一家開證行開立了90天延期付款信用證,信用證要求的運輸單據為受益人簽發的提貨單。受益人通過蘇州某行交單議付,開證行審單后承兌。但申請人用提貨單提貨時卻被告知,因受益人涉訴,該批貨物已被法院查封。申請人因此未能提到貨物。信用證付款到期日之前,受益人破產倒閉。申請人以受益人欺詐為由向寧波當地法院申請止付,當地法院判定欺詐成立,開證行不得對外支付。議付行則上訴至浙江省高院,高院維持原判,指出議付行的善意議付不成立,應承擔賣方欺詐的責任和風險。
議付行覺得冤枉:善意議付為何不成立?從法院列示的原因看也都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例如議付背批不規范,議付日期與議付申請書之日不符,議付金額與單據金額存在微小差別等。但實際上,議付行做了融資應該是無可爭議的事情,那么法院為什么判議付行敗訴呢?筆者猜測也許法院認為受益人是議付行的客戶,所以受益人欺詐的責任應該由議付行承擔。從開證行的角度看,這種認定不無道理,既然議付行做了融資,那么應該對自己的客戶比較了解,受益人欺詐的責任應該由議付行承擔。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國內法院傾向于認為,國內信用證項下的議付行首先要了解自己的客戶,所以賣方欺詐的責任一般而言應該由議付行承擔,這與國際上通行的針對善意第三人的“欺詐例外的例外”的原則有很大不同。因此,國內信用證項下,賣方議付行不應僅憑開證行的一紙承兌便做議付,而應該在融資之前合理審慎地考察賣方資信,做到KYC和KYB,了解你的客戶和你的客戶的業務,否則如果出現賣方欺詐,議付行很有可能承擔責任,所謂“善意第三人”的擋箭牌在出現問題時往往并不好使。可見,國內證項下議付行的風險大于國際證,采用國際證思維模式處理國內證業務的銀行人員應該加以警惕。
虛假貿易風險——單據操作不規范使國內證成為虛假貿易的溫床
從監管部門的角度看,貿易融資必須有真實貿易背景,這無可厚非。對涉足國內貿易的銀行而言,具有核查貿易背景真實性的責任。即使買方是全額保證金開證,如果沒有真實貿易背景,銀行仍然必須承擔相關責任。國內證項下,即使買方付款沒有問題,如果開證的目的只是為了套取融資,并不存在真正的貿易背景,銀行仍需承擔政策監管方面的風險。銀行如何甄別國內貿易背景真實性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同時也是一個難題。
總體而言,國內信用證項下虛假貿易、虛構貿易、融資貿易的情況比較多見。其中表現為同一發票重復融資、對已經結清的貿易重復開證、偽造貨物收據、偽造運輸單據、賣方虛開提貨單等多種形式。國內貿易真實性難以把控的主要問題是運輸單據不規范,缺乏獨立的第三方出具的運輸單據和貨權憑證。對于相對規范的增值稅發票,也存在開票時間與發貨時間不匹配、發票開出后申請人可以注銷、由于部分銀行未在發票上批注導致申請人可以一份發票重復交單融資等諸多弊端。種種原因使得國內信用證易于成為企業套取銀行融資的工具,這一點在宏觀經濟下行的背景下應該引起銀行的重點關注。
銀行對策——回歸國內信用證的“本真功能”
國內信用證業務存在的根本問題是國內證的“功能異化”,即從一個正常的結算工具變成了一個不正常的“純融資”工具。“純融資”表示不是為了貿易便利而融資,而是為了套取融資而虛構貿易。解決問題的關鍵,是要使國內證回歸其本真功能,即回到便利國內貿易結算上來。這里的核心就是如何把握貿易背景真實性的問題。這是監管部門密切關注的一個問題,也是銀行風險防范的重點。筆者認為銀行不妨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通過前期對信用證條款的設置來加強對貿易背景真實性的把握。開證前應通過與客戶經理的充分溝通和對合同的認真審核,詳細了解客戶的交易流程、貨物流程和資金流程,在了解業務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對信用證條款進行合理設置。
二是不拘泥于單證的表面相符,注重單據的合理性和邏輯性。改變在國際信用證中單證審核僅僅把握單據表面真實性的定式思維,在國內證的單據審核中,不局限于單證的表面相符,注重單據與交易之間、單據與單據之間的邏輯性和合理性。
三是加強增值稅發票的查詢跟蹤。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國內貿易結算中的核心單據之一,它的出具、簽發及流轉具有嚴格、統一的監督與管理,應通過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查詢與跟蹤,來加強對貿易背景的審核。
四是盡可能要求第三方單據。在充分了解客戶交易情況的前提下,應通過審核單據與交易背景之間的合理性,以及要求提交與貨物運輸及交易環節相匹配的第三方單據,來佐證貿易背景的真實性。
五是要求提交買方簽署的貨物收據。相對于賣方簽發的發貨單或提貨單而言,買方簽發的貨物收據對銀行更有保障。買方一旦簽發了貨物收據,確保收貨無誤,就基本排除了因貿易糾紛申請止付令的可能。
六是深入了解你的客戶。這是銀行開展任何融資業務的根本和前提。國內信用證業務中,銀行如果不能有效控制貨權,不能把控物流和資金流,不能保證貿易融資的自償性,這種融資在本質上與流貸便沒有太大的區別了。銀行更應注重對客戶本身資信的把握和審查,只有做到“深入了解你的客戶,深入了解你的客戶的業務”,才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從源頭上控制住風險。
來源: 《中國外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