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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國內A公司主要從事家具、竹木工藝品、塑料制品、室內外裝飾品等工藝品的生產與銷售,從業經驗豐富,產品主要銷往日本、東南亞、中東、美國及西歐各國。
2010年8月中旬,A公司向希臘買方B公司出口一批木制家具,貨值約2萬美元,出運前收到30%預付款6000美元,雙方約定A公司收到余款1.4萬美元后再向B公司寄送提單原件。然而,應付款日至,B公司雖多次承諾付款,但A公司一直未收到款項,謹慎起見,A公司仍控制提單原件未寄出。
因A公司系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保”)的客戶,且題述出運已按時申報并納入中國信保的承保范疇,因此,A公司與買方多次溝通無果后,于2010年11月中旬向中國信保通報可損。中國信保接到報損后,立即介入勘察,同時指導A公司積極減損。
據了解,截至報損日,貨物已滯留埃及港口近2個月。A公司反饋貨物系刨花板貼紙的衣柜,在當地市場轉賣性不佳,難以直接在當地進行專賣。如果退運回國,不算差價,費用損失估計1.6萬美元,與貨值相當。基于此,A公司一度考慮作棄貨處理。
中國信保認為棄貨只能是最后的“無路可走”,損失無法通過后續追償予以彌補,因此不建議A公司在進行其他嘗試前輕易放棄該批貨物。另一方面,考慮到貨物的特殊屬性,中國信保判斷如果能讓買房提貨可能是最優方案。于是,中國信保立刻通過郵件、電話聯系B公司,展開海外調查。
在海外調查過程中,B公司明確認債,表示因公司財務遭遇困境,無法按約定付款提貨,對此表示深深的歉意。同時,B公司還多次向信保勘察人員表達收貨意愿,并承諾付款,但表示籌措款項需要一定的時間。同時,A公司也希望雙方能夠繼續合作。
經過多次的電話溝通,中國信保判斷B公司認債態度良好,具有強烈的收貨意愿;然而B公司短期內無法籌措足額款項贖單提貨,貨物如繼續長期滯留港口,中國信保擔憂高額的滯港費用會令B公司望而卻步,最終落入“有心無力”的棄貨窘境。
為最大程度減損,在B公司出具《保證函》保證2011年2月底之前支付余款1.4萬美元的前提下,中國信保同意A公司寄送提單原件,放貨給B公司。同時,中國信保對于A公司的未收匯損失進行了足額賠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