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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紹
2009年1月,國內出口企業A向南非買家B出口一批紡織品,價值8萬美元,支付方式為D/A120天。貨款到期后,B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請求延期支付貨款,但始終未履行還款承諾。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險,A公司隨即委托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保”)進行海外追討。
二、案件處理
中國信保與B進行接觸后,B負責人承認拖欠A貨款,并在中國信保的強烈要求下出具書面認債聲明。但B同時提出,由于資金周轉困難,目前無力還款,因此無法出具還款計劃。對于B的行為,A表示希望中國信保采取更嚴厲的手段迫使B還款,如對B提起訴訟,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或申請B破產。對此,中國信保根據案情作出以下分析:
(一)財產保全的可行性
中國信保在追討過程中獲悉,由于資金周轉不靈,B有申請破產的可能。一旦B申請破產,南非法院從受理破產案件到作出破產宣告至少需要6個月。同時,南非的破產法律程序采取的是“受理開始主義”,即在破產申請被法院受理之后,破產程序即發生效力。此時,對破產企業的訴訟以及勝訴判決的執行將自動停止,而債務人的財產也會作為破產財產轉交法院指定的臨時財產管理人,財產之上的保全措施同時被解除。
另一方面,即使B不申請破產,由于B目前的財務狀況惡化,得到勝訴判決后也難以執行。
(二)申請債務人破產的可行性
雖然A作為債權人有資格申請B破產,但根據破產法中“位于同一序列的債權人公平受償”的基本原則,一旦B公司進入破產程序,A公司作為無擔保債權人就要同其他同類債權人平等分配B的財產。由于B的財務狀況已經發生惡化,A獲得受償的可能性極低,而A還要支付較高的破產申請費用,所以此種做法可能“得不償失”。
鑒于B的狀況,中國信保認為A提出的追討方案投入費用較高,難以實現良好的追討效果。雖然B現在無法付款,但其負責人掌握一定的銷售渠道,且有繼續經營的意愿,因此只要其繼續經營,仍有追回欠款能性。期間,中國信保在持續跟蹤此案中得知,B的經營狀況有所好轉。此時,在同意減免部分債務的情況下,與B簽署還款協議,成功追回絕大部分欠款。
三、案件評析
本案是買家承認債務并有還款意愿,但無償付能力而拖欠的典型案例。追討此類債務人時應采用“以靜制動”策略。保持冷靜,在靜中做好一切準備,等待時機成熟后一舉發力。
(一)仔細分析買家財務狀況,慎重選擇法律手段
對于此類買家進行訴訟、仲裁,由于其不良的財務狀況,很可能使我們投入較高的成本卻無法取得實際的追討效果,并有可能加速買家破產或關閉,使案件徹底失去可追性。
(二)密切關注買家動向,爭取和解方案
雖然我們不宜采取法律的手段追討買家,但對此案件還應保持持續的關注,迫使買家在心理存在危機意識。要抓住買家經營改善的時機,通過減免債務,最大限度地追回欠款。 (何家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