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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國內A公司向尼日利亞B公司出口一批貨物,付款方式為D/P即期,價格條款及金額為FOB5萬美元。
此票訂單于2004年11月成交,A公司于2005年2月29日出運,貨物4月中旬運到尼日利亞拉各斯港。所有正本提單于2005年4月15日由中國銀行通過DHL寄出,并在4月17日到達客戶指定的銀行。在貨到目的港而提單未寄至B公司指定銀行時,B公司指示承運人放貨給買家。買家收貨后,由于貨物價格一落千丈,無力償付貨款,致使A公司遭致“貨款兩空”的結局。
評析
通常情況下,在海上貨物運輸過程中,提單是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憑證。憑正本提單交貨是承運人正確履行交貨義務的基本原則,也是防止海運欺詐和保證出口商或托運人收款的重要保證。所謂無單放貨,通常是指承運人、實際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或者其他負有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義務的人,應提貨申請人的請求,憑其提供的副本提單和/或保函而未收回正本提單,將貨物實際交付給提貨申請人,從而不能向正本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行為。無單放貨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是記名提單的收貨人憑副本提單或提單復印件加具擔保提貨,或不提供任何擔保提取貨物;二是指示提單的被通知人憑副本提單或提單復印件加擔保提貨,或僅憑副本提單提貨;三是其他人憑副本提單或提單復印件加擔保提貨等;四是提貨人偽造或變造提單提貨。
無單放貨現象由來已久,在國際航運實踐中,班輪運輸中存在15%的無單放貨現象,租船運輸能達到50%,某些重要商品如礦物和油交易中高達100%。1984年英國的一起案件中,一位船長曾作證他在14年的油輪運輸生涯中,從未在卸貨港收到過正本提單。在實踐中,無單放貨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幾種:一、運輸過程快而提單流轉慢造成提單延遲。
近年來,伴隨著高速船舶的發展、中途港的減少以及集裝箱的廣泛運用,海上貨物運輸時間大為縮短。而傳統提單轉遞方式環節多、速度慢,提單從托運人到收貨人幾經易手甚至數十次易手的情況很常見,而且銀行議付的程序性環節也會延誤提單流轉,其結果往往是貨物已達目的港而提單尚在流轉過程中。
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收貨人為免于承擔不必要的倉儲費用,急需提取貨物用于生產、銷售,卻因無法取得正本提單而無法提貨;另一方面,承運人為避免耽誤下一個運輸合同而期望交貨,卻因收貨人無法提供正本提單而不能放貨,這種航運周期的縮短與提單流轉緩慢的尖銳矛盾給承運人和收貨人雙方帶來巨大的商業壓力,從而在客觀上導致了承運人無單放貨。
二、賣方未能及時交單或買方無力、不愿去銀行贖單。
由于某些客觀原因,賣方有時無法在貨物裝船后立即向銀行交單。例如,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如果銀行以單證不符為由拒付,就會導致正本提單一直停留在賣方手中,買方無法在貨到目的港后立即憑單提貨。
此外,在某些情況下,買方會因為自身原因無法到銀行贖單,例如,收貨人由于自身資金周轉問題或市場行情發生變化,無力或不愿到銀行贖單,而僅憑提單副本、復印件或保函要求承運人放貨。
三、FOB條款下涉嫌欺詐的無單放貨。
在FOB貿易條款下,契約承運人①接受一些不法進口商的訂艙指示,簽發HOUSE提單給托運人,不法進口商則依據實際承運人②簽發的海洋單在目的港提貨。同時,如果進口商在國際結算環節再設置圈套,出口商或托運人則無法結匯,從而導致出口商遭致"貨款兩空"的厄運。
此外,有些國家和地區的習慣做法允許在貨到目的港而提單未到的情況下,不必憑正本提單即可先交付貨物。還有些租船合同約定船東要依租船人的指示,在未收到提單的情況下交貨,或在目的港船方憑租船人的保函而無須拿到正本提單就必須交貨。
而且,無單放貨還與從業者專業素質有密切的關系,一些發達國家的承運人或船東普遍有著豐富的外貿知識及航運經驗,他們清楚地知道不能輕易不憑正本提單放貨,而缺乏國際貿易及航運經驗的從業人員,由于對有關國家的法律和國際慣例了解不深,風險防范意識較為薄弱,常常卷入無單放貨導致的糾紛之中。
啟示
針對FOB條款下涉嫌欺詐的無單放貨問題,出口商應加強風險防范意識。出口商在貿易合同中簽定FOB條款,貨物的控制權將完全掌握在進口商手中。此時更應謹慎對待契約承運人簽發的HOUSE提單。如果簽發HOUSE提單的承運人本身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那么表面上具有物權憑證效力的HOUSE提單則只是一紙空文。
此外,出口商還應謹慎對待國際結算環節,如認真審查信用證,如果信用證不符合條件,出口商可暫不發貨。大量國際貿易案例證明,大部分被騙的出口商,在貿易制單環節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過失。對于涉嫌欺詐的無單放貨,由于其存在著復雜性、國際性等特點,目前尚沒有一個國際組織能對欺詐性提貨、放貨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管。且由于各國經濟利益各異,一些由各國政府及有關國際組織呼吁通過締結多邊條約來防止和處罰包括欺詐性提貨、放貨在內的國際海運欺詐行為的合作也未取得突破性的實質進展。
對于記名提單的無單放貨,大多數情況下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是一些國家對此卻有特殊規定。英國法規定記名提單不得轉讓,又規定在向不可轉讓提單上記載的收貨人交付貨物時無須提供提單,只需提供身份證明即可。《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承運人交付貨物前,只要發貨人未有相反要求,在貨物已達提單所注明的目的港后,可以將貨物交付給提單注明的收貨人。在此種情況下,出口商應審慎了解目的港法律。由于美國關于記名提單的規定與我國《海商法》關于提單的定義存在明顯的差異,建議出口商在記名提單上加注"此提單適用中國海商法"字樣,保證記名提單物權憑證的屬性不受侵犯,以約束承運人須憑正本提單放貨。
出口商還應該謹慎了解卸貨港慣例。有的國家和地區卸貨港的慣常做法是將貨物卸到岸上倉庫,這種情況并不少見。有的卸貨港甚至要求船舶把貨物卸下寄存在當地政府管理的港口或倉庫,由政府部門交付給收貨人,例如蘇丹及俄羅斯Vyborg港。在此種情況下,如果收貨人在當地有一定勢力,則更易于發生無單放貨,應引起出口商的高度注意。
此外,推行電子提單,可以有效防止此類情況的發生.由于電子提單整個操作的高度保密性和無紙化,可以有效地避免因承運人無單放貨而導致的糾紛。此外,電子提單還可以避免收貨人冒領貨物或承運人錯交貨物,從而防止涉嫌欺詐的無單放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