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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1為加強對公司債券上市的管理,促進公司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1.2上市公司及其他公司制法人發行的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適用本規則,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不適用本規則。
非公司制法人所發行的企業債券的上市交易,參照本規則執行。
1.3發行人申請其所發行的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等(以下統稱“債券”)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應經本所審核同意,并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經證監會核準發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債券,不得在本所以外的其他場所交易或轉讓。
1.5本所根據有關標準,對債券上市、交易實行分類管理。
1.6本所依據國家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和本所有關規定對債券發行人及上市推薦人進行監管。
1.7本所對公司債券上市的核準,不表明對該債券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因公司經營與收益的變化等引致的投資風險,由購買債券的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債券上市條
2.1發行人申請債券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有權部門批準并發行;
(二)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三)債券的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
(四)債券須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且債券的信用級別良好;
(五)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2.2對于符合2.1條所列上市條件的債券,本所根據其資信等級和其他指標對其上市交易實行分類管理,不能同時達到下列條件的債券,只能通過本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進行上市交易:
(一)發行人的債項評級不低于AA;
(二)債券上市前,發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不低于15億元人民幣;
(三)債券上市前,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2.3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對債券上市條件及分類標準進行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