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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證券類準備金,《通知》指出,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按證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經手費的20%、會員年費的10%提取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10億元的額度內,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所屬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收入的20%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30億元的額度內,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證券公司依據《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相關比例交納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通知》還指出,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經手費的20%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0.5%至5%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對于期貨類準備金,《通知》指出,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分別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的20%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在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收入減去應付期貨交易所手續費后的凈收入的5%提取的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3%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千萬分之十的比例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