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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央行網站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于近期聯合發布的《關于規范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要求債券市場參與者(下稱“參與者”)建立貫穿全環節、覆蓋全業務的內控體系,并通過信息技術手段,審慎設置規模、授信、杠桿率、價格偏離等指標,實現債券交易業務全程留痕。
1.不得出借債券賬戶
《通知》指出,債券市場參與者不得通過任何債券交易形式進行利益輸送、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內控或監管,或為他人規避內控與監管提供便利。參與者應嚴格遵守債券市場賬戶管理相關規定,不得出借自己的債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債券賬戶進行債券交易。嚴禁通過任何形式的“抽屜協議”或通過變相交易、組合交易等方式規避內控及監管要求。
2.打擊通過債券代持加杠桿
《通知》規定,參與者開展債券回購交易,應按照會計準則要求將交易納入機構資產負債表內及非法人產品表內核算,計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科目。
《通知》特別指出,約定由他人暫時持有但最終須購回或者為他人暫時持有但最終須返售的債券交易,均屬于買斷式回購。開展買斷式回購交易的,正回購方應將逆回購方暫時持有的債券繼續按照自有債券進行會計核算,并以此計算相應監管資本、風險準備金等風控指標,統一納入規模、杠桿、集中度等指標控制。
《通知》還規定,參與者開展質押式回購與買斷式回購最長期限均不得超過365天。經交易雙方協商一致,質押式回購交易可以換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可以現金交割和提前贖回。
3.合理控制債券交易杠桿比率
《通知》規定了市場參與者需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告的情形:
(1)存款類金融機構(不含開發性銀行與政策性銀行)自營債券正回購資金余額或逆回購資金余額超過其上季度末凈資產80%的。
(2)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等,債券正回購資金余額或逆回購資金余額超過其上月末凈資產120%的。
(3)保險公司自營債券正回購資金余額或逆回購資金余額超過其上季度末總資產20%的。
(4)公募性質的非法人產品,包括但不限于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發行的銀行理財產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等,債券正回購資金余額或逆回購資金余額超過其上一日凈資產 40% 的。其中,封閉運作基金和避險策略基金債券正回購資金余額或逆回購資金余額超過其上一日凈資產100%的。
(5)私募性質的非法人產品,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向私人銀行銀行客戶、高資產凈值客戶和合格機構客戶非公開發行的理財產品,資金信托計劃,證券、基金、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發行的客戶資產管理計劃,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債券正回購資金余額或逆回購資金余額超過其上一日凈資產100%的。
《通知》給予債券市場參與者一年的整改時間,一年內為完成整改的,將不得新開展各類債券交易。《通知》還規定,因納入表內造成相關交易規模、杠桿、集中度等指標不達標的,一年之內予以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