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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開證行責任
a.只要規定的單據提交給指定銀行或開證行,并且構成相符交單,則開證行必須承付,如果信用證為以下情形之一: i.信用證規定由開證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兌; ii.信用證規定由指定銀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iii.信用證規定由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諾延期付款,或雖已承諾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iv.信用證規定由指定銀行承兌,但其未承兌以其為付款人的匯票,或雖然承兌了匯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v.信用證規定由指定銀行議付但其未議付。
b.開證行自開立信用證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承擔承付責任。
c.指定銀行承付或議付相符交單并將單據轉給開證行之后,開證行即承擔償付該指定銀行的責任。對承兌或延期付款信用證下相符交單金額的償付應在到期日辦理,無論指定銀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預付或購買了單據。開證行償付指定銀行的責任獨立于開證行對受益人的責任。
第八條 保兌行責任
a.只要規定的單據提交給保兌行,或提交給其他任何指定銀行,并且構成相符交單,保兌行必須: i.承付,如果信用證為以下情形之一: a)信用證規定由保兌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兌; b)信用證規定由另一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c)信用證規定由另一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諾延期付款,或雖已承諾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d)信用證規定由另一指定銀行承兌,但其未承兌以其為付款人的匯票,或雖已承兌匯票未在到期日付款; e)信用證規定由另一指定銀行議付,但其未議付。 ii.無追索權地議付,如果信用證規定由保兌行議付。
b.保兌行自對信用證加具保兌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承擔承付或議付的責任。
c.其他指定銀行承付或議付相符交單并將單據轉往保兌行之后,保兌行即承擔償付該指定銀行的責任。對承兌或延期付款信用證下相符交單金額的償付應在到期日辦理,無論指定銀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預付或購買了單據。保兌行償付指定銀行的責任獨立于保兌行對受益人的責任。
d.如果開證行授權或要求一銀行對信用證加具保兌,而其并不準備照辦,則其必須毫不延誤地通知開證行,并可通知此信用證而不加保兌。
第九條 信用證及其修改的通知
a.信用證及其任何修改可以經由通知行通知給受益人。非保兌行的通知行通知信用及修改時不承擔承付或議付的責任。
b.通知行通知信用證或修改的行為表示其已確信信用證或修改的表面真實性,而且其通知準確地反映了其收到的信用證或修改的條款。
c.通知行可以通過另一銀行(“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證及修改。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證或修改的行為表明其已確信收到的通知的表面真實性,并且其通知準確地反映了收到的信用證或修改的條款。
d.經由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證的銀行必須經由同一銀行通知其后的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