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 | 資訊中心 | | | 貿金人物 | | | 政策法規 | | | 考試培訓 | | | 供求信息 | | | 會議展覽 | | | 汽車金融 | | | O2O實踐 | | | CFO商學院 | | | 紡織服裝 | | | 輕工工藝 | | | 五礦化工 | ||
貿易 |
| | 貿易稅政 | | | 供 應 鏈 | | | 通關質檢 | | | 物流金融 | | | 標準認證 | | | 貿易風險 | | | 貿金百科 | | | 貿易知識 | | | 中小企業 | | | 食品土畜 | | | 機械電子 | | | 醫藥保健 | ||
金融 |
| | 銀行產品 | | | 貿易融資 | | | 財資管理 | | | 國際結算 | | | 外匯金融 | | | 信用保險 | | | 期貨金融 | | | 信托投資 | | | 股票理財 | | | 承包勞務 | | | 外商投資 | | | 綜合行業 | ||
推薦 |
| | 財資管理 | | | 交易銀行 | | | 汽車金融 | | | 貿易投資 | | | 消費金融 | | | 自貿區通訊社 | | | 電子雜志 | | | 電子周刊 | ||||||||||
一、條款
第一條 UCP的適用范圍
第二條 定義
第三條 解釋
第四條 信用證與合同
第五條 單據與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
第六條 兌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單地點
第七條 開證行責任
第八條 保兌行責任
第九條 信用證及其修改的通知
第十條 修改
第十一條 電訊傳輸的和預先通知的信用證和修改
第十二條 指定
第十三條 銀行之間的償付安排
第十四條 單據審核標準
第十五條 相符交單
第十六條 不符單據、放棄及通知
第十七條 正本單據及副本
第十八條 商業發票
第十九條 涵蓋至少兩種不同運輸方式的運輸單據
第二十條 提單
第二十一條 不可轉讓的海運單
第二十二條 租船合同提單
第二十三條 空運單據
第二十四條 公路、鐵路或內陸水運單據
第二十五條 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
第二十六條 “貨裝艙面”、“托運人裝載和計數”、“內容據托運人報稱”及運費之外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 清潔運輸單據
第二十八條 保險單據及保險范圍
第二十九條 截止日或最遲交單日的順延
第三十條 信用證金額、數量與單價的伸縮度
第三十一條 部分支款或部分發運
第三十二條 分期支款或分期發運
第三十三條 交單時間
第三十四條 關于單據有效性的免責
第三十五條 關于信息傳遞和翻譯的免責
第三十六條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七條 關于被指示方行為的免責
第三十八條 可轉讓信用證
第三十九條 款項讓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