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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容
第一條 UCP的適用范圍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簡稱“UCP”)乃一套規則,適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確表明受本慣例約束的跟單信用證(下稱信用證)(在其可適用的范圍內,包括備用信用證)。除非信用證明確修改或排除,本慣例各條文對信用證所有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定義就本慣例而言通知行 指應開證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證的銀行。
申請人 指要求開立信用證的一方。
銀行工作日 指銀行在其履行受本慣例約束的行為的地點通常開業的一天。
受益人 指接受信用證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相符交單 指與信用證條款、本慣例的相關適用條款以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一致的交單。
保兌 指保兌行在開證行承諾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議付相符交單的確定承諾。保兌行 指根據開證行的授權或要求對信用證加具保兌的銀行。
信用證 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
承付 指:a. 如果信用證為即期付款信用證,則即期付款。b. 如果信用證為延期付款信用證,則承諾延期付款并在承諾到期日付款。c. 如果信用證為承兌信用證,則承兌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并在匯票到期日付款。開證行 指應申請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開出信用證的銀行。
議付 指指定銀行在相符交單下,在其應獲償付的銀行工作日當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預付或者同意預付款項,從而購買匯票(其付款人為指定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及/或單據的行為。
指定銀行 指信用證可在其處兌用的銀行,如信用證可在任一銀行兌用,則任何銀行均為指定銀行。
交單 指向開證行或指定銀行提交信用證項下單據的行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單據。交單人 指實施交單行為的受益人、銀行或其他人。
第三條 解釋就本慣例而言:
如情形適用,單數詞形包含復數含義,復數詞形包含單數含義。信用證是不可撤銷的,即使未如此表明。單據簽字可用手簽、摹樣簽字、穿孔簽字、印戳、符號或任何其他機械或電子的證實方法為之。諸如單據須履行法定手續、簽證、證明等類似要求,可由單據上任何看似滿足該要求的簽字、標記、印戳或標簽來滿足。一家銀行在不同國家的分支機構被視為不同的銀行。用諸如“第一流的”、“著名的”、“合格的”、“獨立的”、“正式的”、“有資格的”或“本地的”等詞語描述單據的出單人時,允許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人出具該單據。除非要求在單據中使用,否則諸如“迅速地”、“立刻地”或“盡快地”等詞語將被不予理會。 “在或大概在(on or about)”或類似用語將被視為規定事件發生在指定日期的前后五個日歷日之間,起訖日期計算在內。 “至(to)”、“直至(until、till)”、“從……開始(from)”及“在……之間(between)”等詞用于確定發運日期時包含提及的日期,使用“在……之前(before)”及“在……之后(after)”時則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從……開始(from)”及“在……之后(after)”等詞用于確定到期日時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前半月”及“后半月”分別指一個月的第一日到第十五日及第十六日到該月的最后一日,起訖日期計算在內。一個月的“開始(beginning)”、“中間(middle)”及“末尾(end)”分別指第一到第十日、第十一日到第二十日及第二十一日到該月的最后一日,起訖日期計算在內。
第四條 信用證與合同
a.就其性質而言,信用證與可能作為其開立基礎的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含有對此類合同的任何援引,銀行也與該合同無關,且不受其約束。因此,銀行關于承付、議付或履行信用證項下其他義務的承諾,不受申請人基于與開證行或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而產生的任何請求或抗辯的影響。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銀行之間或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合同關系。
b.開證行應勸阻申請人試圖將基礎合同、形式發票等文件作為信用證組成部分的做法。
第五條 單據與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單據可能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
第六條 兌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單地點
a.信用證必須規定可在其處兌用的銀行,或是否可在任一銀行兌用。規定在指定銀行兌用的信用證同時也可以在開證行兌用。
b.信用證必須規定其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還是議付的方式兌用。
c.信用證不得開成憑以申請人為付款人的匯票兌用。
d. i.信用證必須定一個交單的截止日。規定的承付或議付的截止日將被視為交單的截止日。 ii.可在其處兌用信用證的銀行所在地即為交單地點。可在任一銀行兌用的信用證其交單地點為任一銀行所在地。除規定的交單地點外,開證行所在地也是交單地點。
e.除非如第二十九條a款規定的情形,否則受益人或者代表受益人的交單應在截止日當天或之前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