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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外匯儲備屬于國家資產,國家可直接動用。要認識外匯儲備資產的性質,得清楚中央銀行發行人民幣的收益是誰的。貨幣發行的鑄幣稅歸國家財政,既然如此,中央銀行發行人民幣購買外匯,財政必然獲得鑄幣稅。因此,無論何種形式的直接動用外匯儲備,只要不存在或不允許第二次結匯,而是用于購買境外的資源、設備、商品、勞務、進行境外投資并以人民幣償還,就是收回鑄幣稅,收回人民幣流動性。因此,不應該有可以不可以直接動用外匯儲備的爭論。國家直接使用外匯購買資源,就是實現了國家利益。
此外,外匯儲備不是市場所有,而是持有人所有。比如股票,是企業發行,屬于企業所有。誰持有,就屬于誰。不能說個人持有的股票是某企業的,因此不能變現,那就荒唐了。
外匯同樣如此,誰持有外匯,誰就是所有人,中央銀行持有,就是中央銀行的,但中央銀行隸屬國家部門,因此,外匯儲備的最終權屬是國家的。
如前所說,外匯儲備作為人民幣的衍生貨幣,如果說外匯儲備不能直接使用,以此推論,所有依據人民幣而衍生出來的金融資產都不能使用,這種觀點顯然不能成立。
外匯儲備是中央銀行發行人民幣基礎貨幣購買的,因此,這些資產屬于中央銀行資產,如同發行的基礎貨幣是人民銀行的資產一樣,但這只是在資產平衡表上這樣表示,并不表示不能直接使用。
就法律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八條指出:中國人民銀行的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于國家所有。發行人民幣本身屬于國家行為,人民幣屬于國家所有,因此,外匯儲備也是國家資產,是國家可以隨時動用和使用的戰略資源。
國家直接動用外匯儲備,其形式也可以多樣。如國家也可以委托國有貿易企業用外匯儲備直接進口,或者成立國家貿易公司進口,委托境內企業代銷,或者委托企業加工,然后收取人民幣。關鍵在于觀念的轉變,不要被觀念束縛。
鑒于前面的分析,我們應重新認識外匯儲備經營原則,保障國家經濟利益。
傳統理論認為,外匯儲備的經營應該服從三個原則: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而且,把流動性放在首要地位。但上述三原則所適用的條件已經發生變化:適用于物價相對穩定、外匯儲備資產比較小的時期,而不適用于物價高漲、資產規模比較大的時期;適用于沒有投機資本的時代,適用于金融資產價格相對穩定的時代,不適用于投機資本競爭和資產價格劇烈波動的時代。
我們看到,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即使根據這三項原則購買的金融資產也遭受了巨大的價格風險和利益損失。外匯儲備的最初用途和最終用途就是支付、購買和債務清償及匯率干預,在此之外的一切都是過程,如果支付能力、債務清償能力、購買能力貶值,就不能說外匯儲備的經營是成功的。就我國來說,外匯儲備的用途基本不涉及債務清償,主要是購買力作用,因此,我們應該減少和防止外匯儲備的購買力下降和貶值。否則,外匯儲備越多,購買力貶值的損失越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