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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貿易業務實踐中,因各國法律制度、貿易慣例和習慣做法不同,因此,國際上對各種貿易術語的理解與運作互有差異,從而容易引起貿易糾紛。為了避免各國在對貿易術語解釋上出現分歧和引起爭議,有些國際組織和商業團體便分別就某些貿易術語作出統一的解釋與規定,其中影響較大的主要有:
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簡稱INCOTERMS);國際法協會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 Rules);美國一些商業團體制定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tion 1941)。
由于上述各項解釋貿易術語的規則,在國際貿易中運用范圍較廣,從而形成為一般的國際貿易慣例。這些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在國際貿易發展的各個歷史階段中都起了積極的重要作用。由于國際貿易慣例是國際貿易法的淵源之一,在當前各國都在積極謀求國際貿易法律統一化的過程中,國際貿易慣例的作用更為顯著,尤其是通過國際商會對《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不斷修訂,有效地促進了國際貿易慣例的發展。
國際貿易慣例日益受到各國政府、法律界和貿易界的重視、在國際立法和許多國家的立法中,都明文規定了國際貿易慣例的效力。例如,在1988年1月1日生效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充分肯定了慣例的作用。該公約規定: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排除適用的慣例,或雙方當事人已經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以及在國際貿易中被人們廣泛采用和經常遵守的慣例,即使當事人未明確同意采用,也可作為當事人默示同意慣例,因而該慣例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未作規定的,可適用國際慣例”。由此可見,為了合理地商訂和履行合同以及正確運用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從業人員必須了解國際上各種通行的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以便在實際業務中對其作出適當的抉擇和正確的解釋。
現將解釋貿易術語的各種國際貿易慣例,分別簡介如下:
一、《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在《198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基礎上修訂公布的,該《通則》于1990年7月1日生效。
(一)修訂《1980年通則》的原因
1、適應電子信息交換日益頻繁運用的需要當今世界已進入信息時代,電子信息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簡寫為EDI)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已越來越廣泛地被人們采用,以電子信息取代紙單證的做法日漸增多,使“無紙貿易”逐漸變成現實。在此形勢下,如何確保相應的電子信息與原來的紙單證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很現實的重要問題。這個問題,只能隨著實踐的發展,由貿易慣例和法律來解決,這是國際商會修訂《1980年通則》最重的原因。
2、適應運輸技術的發展和運輸方式變革的需要隨著集裝箱運輸發展起來以后,傳統的單一的海運向多式聯運發展,貨物的交接地點也從傳統的“港—港”交接逐漸轉向“門—門”的交接。加之,海運中使用車輛裝卸的滾裝、滾卸運輸的出現,使原有的貿易術語無法適應現實業務的需要。因此,針對這種情況,對有關的貿易術語作相應的調整和改變,就顯得十分必要,這也是此次修訂《通則》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