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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關總署發布2015年第57、60號公告,進一步便利各優惠貿易安排中“直接運輸”條款的實施。那么,什么是直接運輸?兩份公告如何解讀?小編帶您來深入了解一下。
直接運輸規則是指在普惠制與特惠稅規定中,受惠國的原產品須從該受惠國直接運至進口給惠國。但由于地理的原因或運輸的需要,也允許貨物經過產品原產國以外的第三國(地區)的領土。而這時,在一定的條件下,也視同為“直接運輸”。
不過,由于我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的時間跨度較大,尤其是不同協定文本之間關于“直接運輸規則”的差異較大,使得企業在實際報關時因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對認定為“直接運輸”貨物產生阻礙的情況時有發生。此次公告的發布就是為了便利各優惠貿易安排中“直接運輸”條款的實施。
三步讀懂公告內容
對于“已實現原產地電子數據交換”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集裝箱運輸貨物,提交可確認貨物集裝箱柜號、封志號未發生變動的“全程運輸單證”。 不滿足上述兩點: 1.非經香港、澳門中轉貨物,按各協定署令和公告提交單證; 2.經香港、澳門中轉貨物,按不同情況,提交《香港海關確認書》和中檢證明。
能不能舉個例子?
我有一票貨物,原產地智利,從圣地亞哥空運經迪拜中轉至廣州。應該提交什么單證呢?
您好,只要能夠提供符合要求的“單份運輸單證”,可不再提供航空公司證明及中轉地海關證明文件。該運輸單證應在同一頁上載明始發地為進口貨物的原產國(地區)境內,且目的地為中國境內。
我有一票貨物,原產國瑞士,經蘇黎世陸運至德國漢堡,隨后海運至廣州,應該提交什么單證呀?

我有一票貨物,原產國泰國的榴蓮,經香港轉運至廣州,應該提交什么單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