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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義
海關化驗是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屬性、成分、含量、結構、品質、規格等進行檢測分析,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注釋》等有關規定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
海關化驗工作遵循科學、公正、準確、及時的原則,按照《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5481)進行質量體系管理。
二、適用范圍
海關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化驗,收發貨人對化驗鑒定結論向海關提出復驗申請,適用本流程。
三、海關化驗的形式及效力
海關化驗是由海關主動實行,分兩種化驗形式:海關化驗中心化驗和委托化驗機構化驗。海關化驗中心在海關總署指定區域內承擔海關化驗及相關工作。海關委托的化驗機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承擔對進出口貨物的化驗工作。
海關化驗中心和委托化驗機構的鑒定結論是海關執法的依據。其他化驗機構作出的化驗結果和鑒定結論與海關化驗中心或者委托化驗機構不一致的,以海關化驗中心或者委托化驗機構的化驗結果和鑒定結論為準。
四、關于化驗樣品留存
除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長期保存的樣品外,海關化驗樣品自海關化驗中心或者委托化驗機構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化驗鑒定書》之日起保存六個月。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尚未結案的走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等違法案件涉及的海關化驗樣品,相應延長保存期限。
五、海關化驗流程
1、海關化驗前提
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屬性、成分、含量、結構、品質、規格等無法確認的,可以組織化驗。
2、海關取樣
海關組織化驗時,應當提取貨物樣品。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海關要求及時提供樣品的相關單證和技術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海關按以下步驟進行:
(1)海關取樣時,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場協助,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化驗取樣記錄單》上簽字確認。
(2)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到場或者海關認為必要時,海關可以徑行取樣,存放貨物的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到場協助,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化驗取樣記錄單》上簽字確認。
(3)海關應當按照有關操作規范取樣,當場封存樣品,同時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化驗取樣記錄單》。樣品一式兩份,一份送抵海關化驗中心或者委托化驗機構,另一份留存海關備查。
3、海關送樣
海關指派專人或者通過郵遞等方式將所取樣品送抵海關化驗中心或者委托化驗機構。
4、作出鑒定結論
除特殊情況外,海關化驗中心和委托化驗機構應當自收到送驗樣品之日起15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化驗鑒定書》,并送達送驗海關。
5、發布鑒定結論
除特殊情況外,海關化驗中心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化驗鑒定書》簽發次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化驗鑒定書》相關信息通過海關門戶網站等途徑對外公布。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化驗鑒定書》紙本的,海關應當提供。
六、申請復驗流程
1、復驗申請
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鑒定結論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送驗海關提出復驗申請,并說明理由。
送驗海關應當自收到復驗申請之日起3日內通過“海關化驗信息管理系統”將復驗申請轉送海關化驗中心。送驗海關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化驗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海關化驗中心提出復驗申請。
2、復驗鑒定結論
海關化驗中心應當自收到復驗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送驗樣品重新化驗,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鑒定書(復驗)》,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公布鑒定結論。
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送驗海關對同一樣品只能提出一次復驗申請。
【政策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
3、海關總署令第158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
4、海關總署令第176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