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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第236號令)規定:已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在貨物擬進出口3個月之前向其注冊地直屬海關提出預裁定申請。
海關預裁定制度,是海關對企業申請的關于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原產地或者原產資格、完稅價格相關要素、估價方法等事項的預審核、預確定。企業可以在實際進出口活動前3個月甚至更短時間內,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辦理海關預裁定事務,有利于企業及時有效地對進出口貿易活動做出預期、合理安排生產和貿易活動。
海關原產地預裁定
原產地預裁定涉及哪些內容?
1.進出口貨物原產地預裁定:是指海關對適用最惠國待遇、反傾銷和反補貼、保障措施、原產地標記管理、國別數量限制、關稅配額等非優惠性貿易措施以及政府采購、貿易統計等活動涉及的擬進出口貨物原產地進行預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的適用范圍)。
2.原產資格預裁定:是指海關對擬進出口貨物是否為具體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貨物做出裁定。此類預裁定只針對特定優惠貿易協定項下貨物是否滿足該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貨物判定標準做出預裁定。
原產地預裁定的效力
1.部分優惠貿易安排項下可以根據海關原產地預裁定決定做出原產地聲明。適用協定:適用中澳、中新、特惠。進口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裁定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92號)或《預裁定辦法》規定申請原產地行政裁定或者原產地預裁定。經海關裁定貨物具備《中國-新西蘭自貿協定》項下新西蘭原產資格、《中國-澳大利亞自貿協定》項下澳大利亞原產資格的,相關貨物的出口商或者生產商可以自行出具原產地聲明,原產地聲明格式適用海關總署令第175號和第228號相關規定。經海關裁定貨物具備與我國建交的最不發達國家原產資格的,相關貨物的進口人可以按照海關總署令第231號規定出具原產地聲明。原產地聲明序列號應當由所依據的行政裁定決定書或者預裁定決定書編號和5位流水號組成。該序列號不能重復使用。例如:預裁定決定書編號為Y11801000001的,原產地聲明序列號可編制為Y1180100000100001。
2.非優惠性貿易措施可作為原產地證據文件之一。進口貨物收貨人申報進口屬于實施貿易救濟措施的貨物,無論進口貨物原產地是否為涉案國(地區)的,均應如實申報原產地并提交相關原產地證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聲明等)。海關原產地預裁定決定可以作為原產地證據文件。
預裁定申請人的法律責任和權利義務
1.法律責任: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規范性承擔法律責任。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相關情況,預裁定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做出預裁定,并且給予警告,并按相關規定移交本關區緝私部門處置。申請人進出口與預裁定決定書列明情形相同貨物,不按照預裁定決定書申報,或者實際進出口情形與提交的預裁定決定書所述情形不一致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申請人的法律責任。
2.權利義務:預裁定申請人需要海關為其保守商業秘密的,應當以書面方式向海關提出要求,并且列明具體內容。海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保密義務。企業在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申請書》時,應一并填寫《保密聲明》,可選擇是否同意海關對外公布預裁定決定。預裁定機關根據企業的選擇,相應在本關門戶網站公布預裁定決定。
原產地預裁定申請的審批流程
原產地預裁定申請的無紙化申報
01
申請人可通過登錄電子口岸,“海關事務聯系系統”項下“預裁定”系統,向海關發送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或者原產資格以及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相關要素、估價方法等海關事務的預裁定申請。
02
原產地預裁定系統的功能簡介:通過原產地預裁定系統,企業可實現原產地預裁定申請書的預錄入、查詢修改及原產地預裁定文書的查詢功能。
03
原產地預裁定決定書的海關申報:申請人進出口與《預裁定決定書》列明情形相同的貨物時,應當按照《預裁定決定書》申報,并在報關單備注欄內填寫:“預裁定+《預裁定決定書》編號”(例如:某份原產地預裁定決定書編號為SY11801000038,則應當在備注欄內填寫“預裁定SY11801000038”),海關予以認可。
來源:廣州海關12360、關稅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