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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12360海關熱線。原標題:貨物進出境監管方式之無代價抵償
指進出口貨物海關放行后,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更換與原貨物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貨物。本監管方式代碼為“3100”,簡稱“無代價抵償”。
相關管理規定
1、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的期限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在原進出口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內,且不超過原貨物進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關申報辦理無代價抵償貨物的進出口手續。
2、申報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應提交的單證
申報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應提交的單證:
(1)原進口貨物報關單;
(2)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或者原進口貨物交由海關處理的貨物放棄處理證明,原進口貨物短少的不需提交;
(3)原進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者“征免稅證明”;
(4)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
(5)海關認為需要時,收發貨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進口貨物殘損、缺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申報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應提交的單證:
(1)原出口貨物報關單;
(2)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的進口報關單。因原出口貨物短少而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需要提交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的進口報關單。
(3)原出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者“征免稅證明”。
(4)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
(5)海關認為需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出口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3、征稅及審證管理規定
(1)審證管理規定
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屬《檢驗檢疫法檢目錄》范圍的,須提供出/入境貨物通關單。
(2)征稅管理規定
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征收出口關稅。
不適用以上條款的情況
第一,來料加工、進料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更換與原貨物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貨物,分別適用具體列明的料件或成品退換的監管方式。
第二,與無代價抵償進出口貨物相關的原進出口貨物退運出進境,監管方式為“其他”(9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