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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權利人向海關提出扣押侵犯其已在海關備案的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的申請,則一次申請需要提交一份申請書,并相應提供一次擔保。相對于一般的擔保,知識產權總擔保的相關規定簡化了權利人向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手續,同時減輕了權利人的資金壓力,降低了權利人維權的成本,給權利人帶來便利。
(一) 總擔保的適用范圍:
僅適用于依職權調查模式下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在海關總署備案商標專用權的情形,依申請扣留模式不適用總擔保;涉嫌侵犯專利權、著作權以及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世界博覽會標志專有權的情形不適用總擔保。
(二) 申請總擔保的程序
1. 確定總擔保的金額
總擔保的擔保金額應相當于權利人上一年度向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發生的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之和。若權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或者倉儲處置費不足人民幣20萬元,則總擔保的擔保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
2. 由銀行出具擔保函
確定了應當提交的總擔保金額后,權利人應當向已獲準在中國大陸境內開展金融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擔保人)提出出具總擔保保函的申請并簽訂擔保協議。(總擔保保函樣式請見海關總署網站:http://www.customs.gov.cn/zscqbh/index.html
銀行根據擔保協議,按照海關總署規定的格式出具以海關總署為受益人的總擔保保函。總擔保保函的有效期為擔保人簽發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出具總擔保保函的銀行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履行法定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3. 向海關總署提出申請
權利人向海關總署申請提供總擔保,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總擔保申請書(總擔保申請書樣式
請見海關總署網站
銀行出具的總擔保保函
倉儲處置費清單(倉儲處置費清單樣式
請見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受理總擔保的部門和通訊地址:
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6號 海關總署政策法規司郵編:100730
4. 海關總署核準總擔保的申請
海關總署核準知識產權權利人提出的總擔保申請,應向申請人發出核準通知。總擔保申請自海關總署核準之日起生效。
(三) 總擔保的運用
自海關總署核準權利人使用總擔保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權利人根據在海關依職權保護模式下請求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關總署備案商標專用權的進出口貨物,無需另行提供擔保。
有關倉儲處置費仍應由權利人按照規定支付;對因申請不當給收貨人或者發貨人造成損失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四) 申請總擔保時應注意的相關問題
1. 總擔保的有效期:自海關總署核準權利人使用總擔保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的期間內,權利人若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不需再向海關提供擔保。而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的期限應當為保函簽發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
2. 總擔保金額的計算:總擔保的金額是權利人上一年度在海關關口支付的全部費用,其中可能包括海關在前一年度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在上一年度辦結的案件,但不包括海關在上一年度扣留未在上一年度辦結的案件。
相關資料鏈接:
[1]海關總署網站:向海關總署申請保護
[2]匯業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海關備案保護綜述[3]匯業律師事務所:怎樣計算海關知識產權總擔保的擔保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