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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關稅稅率
關稅總水平將仍為9.8%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降稅承諾已于2010年全部履行完畢,2015年最惠國稅率維持不變,我國關稅總水平將仍為9.8%,其中農產品平均稅率為15.1%,工業品平均稅率為8.9%。
仍將維持10個非全稅目信息技術產品實行海關核查管理;
繼續對小麥等8類47個稅目商品實施關稅配額管理,其稅目和稅率維持不變,其中對尿素、復合肥、磷酸氫二銨三種化肥的配額稅率繼續實施1%的暫定稅率;
對配額外進口的一定數量的棉花實施滑準稅;
繼續對感光材料和攝錄像機等46個稅目的商品實行從量稅或復合稅,對激光照排片(稅號:37024321)改按10%約束稅率從價征收。
暫定稅率適當調整
2015年綜合考慮國內產業和科技發展、對外貿易需要,對進口暫定稅率進行了適當調整。
2015年實施進口暫定稅率的商品共計749項,平均稅率為4.4%,相對于最惠國稅率,優惠幅度為60%。
降低部分進口關稅:新增17項商品實施較低暫定稅率,在2014年暫定稅率基礎上進一步降低11項商品的稅率水平,主要涉及以下四大類商品:
一是有關先進技術設備、關鍵零部件以及基礎性原材料,如光通信用激光器、數字光處理器鏡頭、手機和平板電腦用物鏡等;
二是有關環保技術和設備,如電動汽車用電子控制制動器、乙烯聚合物制電池隔膜基布等;
三是有關資源能源產品,如白云石、鎳鐵等;
四是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包括部分藥品及一般消費品,如降脂原料藥、夏威夷果、單反相機等。
反向調整稅率:根據產業發展和市場情況,對國內已能生產且在數量、質量上可以滿足需要或市場價格已發生較大變化的39項商品,在原暫定稅率的基礎上進行反向調整。
一是對制冷壓縮機等36項產品不再執行暫定稅率,恢復實施最惠國稅率;
二是對天然橡膠等7項商品在原暫定稅率基礎上,適當提高暫定稅率水平。
2015年繼續對部分煤炭產品實施最惠國稅率。
根據2014年暫定稅率的執行情況,為使界定更清晰,同時考慮相關產品之間的關系,調整轎車用柴油發動機等6項實施暫定稅率商品的涵蓋范圍,修改純電動汽車及混合動力汽車用電機控制器等3項商品名稱。
協定稅率下調
依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協議,2015年我國將繼續實施13個協定,即繼續對《亞太貿易協定》成員國、東盟十國、智利、巴基斯坦、新西蘭、新加坡、秘魯、哥斯達黎加、瑞士、冰島、香港、澳門和臺灣等24個國家和地區的有關進口商品實施協定稅率。
根據有關優惠貿易安排項下的分階段關稅減讓方案,進一步下調了原產于東盟、智利、新西蘭、秘魯、哥斯達黎加、瑞士、冰島、香港以及澳門部分商品稅目稅率;對于原產于巴基斯坦、新加坡以及亞太貿易協定項下已制定優惠原產地標準的商品繼續實施零關稅;根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規定,2015年實施該協定稅率的稅目數為622個,平均稅率為0。
特惠稅率新變化
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或關稅優惠協定、雙邊換文情況以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對原產于孟加拉國和老撾的部分商品實施亞太貿易協定項下特惠稅率;
對原產于埃塞俄比亞等24個國家的部分商品實施97%稅目零關稅待遇;
對原產于安哥拉等14個國家的部分商品實施95%稅目零關稅特惠稅率;
對原產于毛里塔尼亞和孟加拉國的部分商品實施60%稅目零關稅特惠稅率。
出口關稅稅率
我國出口稅則與進口稅則列目一致,2015年出口稅則的商品范圍、稅率沒有變化,對各類金屬非金屬礦砂、煤炭、鋼坯、化肥、紙漿等297項資源、能源和高耗能產品征收出口關稅,出口稅率在2%-40%之間。
其中,對生鐵等部分出口商品實施暫定稅率。
繼續對化肥征收出口關稅,但不再實施季節性出口稅率。
稅則稅目
部分稅則稅目進行了調整:
為完善稅目結構,增列“馬尾藻(稅號:1212.2910)”、“六氟磷酸鋰(稅號:2826.9020)”、“氮化硼(稅號:2850.0012)”、“木糖(稅號:2940.0010)”“溶聚丁苯橡膠(稅號:4002.1915)”、“充油溶聚丁苯橡膠(稅號:4002.1916)”、“鋁塑復合紙(稅號:4811.5191)”、“其他氣體壓縮機(稅號:8414.8040)”、“教習頭(稅號:9023.0010)”等9個稅目;
刪除“甜椒”稅目(原稅號:0712.9060),調整“環丙氟哌酸”稅目位置,并修改稅目名稱2個。
經調整后,2015年版稅則稅目總數由2014年的8277個增至8285個。
海關總署根據《方案》的內容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海關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目錄》進行調整。《方案》具體內容詳見海關總署公告。
同時,為準確執行《方案》,根據其中的非全稅目部分關稅政策以及其他調整要求,海關研究擬定了具體10位商品編號(詳見《中國海關》雜志官方網站http://www.ccmag.cn)。有關10位商品編號僅供各有關單位參考,具體以相關文件和海關通關參數為準。
(來源:海關總署關稅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