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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廣義的自由貿易區模式下,“一線放開”需通過制定自由貿易區專項法律法規,賦予自由貿易區“準境外港”的法律地位。依據法律規定,該區域享受境外港的特殊待遇,區內不設海關,改由其他職能部門負責管理。
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境外貨物可自由進出自由貿易區,免征關稅、進口環節稅等常規稅種,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二線管住”則必須施以更為嚴格的監管力度。例如,采用圍網進行物理分隔;對入駐企業實行經營資質、經營范圍、年審制度等一系列嚴格的企業審核管理制度;對貨物進出特殊區域實行嚴格的記錄管理,對不同的貨物性質和類別,劃分不同的監管力度等級;對外匯實行嚴格的審查、記錄和管理制度;對出入自由貿易區的人員,采用特殊通行證管理制度等。
“區內自由”一是生產自由與流通自由,區內可配合國際中轉、國際配送、國際轉口等業務對貨物進行多種形式的儲存、展覽、組裝、制造和加工,貨物在區內可自由流動和買賣,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等;二是金融自由,區內無外匯管制,可實現自由匯兌;三是企業投資自由,入區企業經審核合格者,無資本金、來源地、股權比例等差別性政策待遇等。
另一種方案為綜合性自由港城模式,即將“境內關外”政策覆蓋面向其后方城市延伸。這也是“境內關外”最優的構建模式。
在綜合性自由港城模式下,與前述模式的主要區別在于“區內自由”部分,一是消費自由,自由港城內可以建立商業性生活消費設施和開展商業零售等業務,業務收入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等;二是自由港城內可供特殊人員居住,如船員等,并且區域內生活供應品免稅。為此,“二線管住”中,一是要根據出入自由港城的人員類別,采取特殊通行證和特殊居住證的分類管理制度;二是對在港城內購買物品帶出港城,要按照自用合理數量原則,實行嚴格的審查,超過規定金額或數量要依法納稅。
該報告指出,第一種方案側重實現“物”的自由的開放,符合當前中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有所突破的迫切需要。而方案二由于涉及到海關特殊監管區與城市的融合銜接問題,依據現有國情,在短期內較難實現。
對于具體的海關監管開放程度及改革措施,上海海關方面以細則尚未出臺為由,拒絕給出明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