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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5年11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1月6日正式公布,修改后的《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便于清晰了解此次《管理辦法》修改的內容,以2009版的《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為基礎,列出新修訂的條目,希望對業界有所幫助。
刪去第五條 第五條出口玩具生產企業應當獲得出口玩具注冊登記,方能從事出口玩具的生產和出口。 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出口玩具報檢時,報檢人應當如實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除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外,還需提供產品質量安全符合性聲明 出口玩具首次報檢時,還應當提供玩具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以及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材料等。” 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出口玩具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及追溯體系,加強對玩具成品、部件或者部分工序分包的質量控制和管理,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分包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產品及高風險原材料的進貨臺帳,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分包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 第十五條出口玩具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玩具成品、部件或者部分工序分包的質量控制和管理。分包或者外購的玩具應當來自獲得出口玩具注冊登記的企業。 刪去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第十六條出口玩具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其經營的出口玩具應當是獲得出口玩具注冊登記的生產企業所生產的玩具。 第十七條出口玩具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分包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分包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 第十八條出口玩具生產企業應當在出口玩具或者其最小銷售包裝的明顯位置上標注該企業的出口玩具注冊登記證書號,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刪去第四章 第四章注冊登記 第十九條檢驗檢疫機構對列入目錄內的出口玩具,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實施注冊登記。 第二十條出口玩具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出口玩具注冊登記,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出口玩具注冊登記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申請注冊登記玩具的首件產品名稱、相片、貨號、檢測報告、使用的原材料、生產工藝以及玩具擬出口國家或者地區等資料。使用特殊化學物質的,還必須提供化學物質的安全分析表或者有關機構的毒理測試或者評估報告;屬于貼牌產品的,還應當提供品牌商對產品設計的確認書和品牌商對企業授權生產的證明文件等; (四)企業基本情況(包括:廠區平面圖、車間平面圖、工藝流程圖、產品描述和使用原料等); (五)與所生產出口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生產條件、設備、能力、檢驗手段等證明文件; (六)與所生產出口產品相適應的工藝、技術文件; (七)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已獲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應當提供證書復印件); (八)產品符合擬出口國家或者地區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的聲明; (九)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本條第(三)項所列資料有變化的,玩具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變更后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出口玩具注冊登記,應當符合產品型式試驗合格及其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合格2個條件。 第二十二條對符合出口玩具注冊登記要求的,檢驗檢疫機構頒發《出口玩具注冊登記證書》,證書有效期3年。 對產品類別型式試驗不合格的,應當要求企業進行整改,經重新抽樣檢驗合格,方可予以注冊登記。 對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審核不合格的,應當要求企業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及相關證據,經重新審核合格,方可予以注冊登記。
刪去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出口玩具生產企業對所使用的高風險原材料應當實施進貨臺賬管理。
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出口玩具生產、經營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包括對企業質量保證能力的檢查以及對質量安全重點項目的檢驗。” 第二十五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出口玩具生產、經營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包括:企業質量控制過程;企業在原料、產品設計、生產工藝、成品及外包加工等安全質量關鍵控制點情況;企業使用原料情況;企業所使用的涂料、添加劑等高風險原材料的進貨臺賬等。
刪去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中的“情節嚴重的,并撤銷其報檢注冊登記、報檢從業注冊” 第三十四條進出口玩具的收貨人、發貨人、代理報檢企業、快件運營企業、報檢人員未如實提供進出口玩具的真實情況,取得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或者逃避檢驗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撤銷其報檢注冊登記、報檢從業注冊。 進出口玩具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委托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辦理報檢手續,未按照規定向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提供所委托報檢事項的真實情況,取得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的,對委托人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報檢人員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未進行合理審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導致騙取檢驗檢疫機構有關證單的結果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對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撤銷其報檢注冊登記、報檢從業注冊。
刪去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六條檢驗檢疫機構發現出口玩具生產企業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吊銷該企業的出口玩具注冊登記證書。 第三十八條出口未獲得注冊登記的玩具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停止出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0%以上50%以下罰款。
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質量安全重點項目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在對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和標準、企業產品質量安全歷史數據和產品通報召回等信息進行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確定的產品質量安全高風險檢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