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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2016年第24號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6年4月2日起對進口原產于日本、韓國和土耳其的腈綸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詳見附件1)。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4月2日起,海關對進口原產于日本、韓國和土耳其的腈綸(稅則號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除按現行規定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還將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適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計算公式征收反傾銷保證金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
反傾銷保證金及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合計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總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產品的詳細描述和標準詳見本公告附件1。
二、進口收貨人(原進口經營單位)在申報進口上述稅則號列項下屬于反傾銷范圍內的商品時,商品編號應分別填報501300010、5503300010和5506300010。
三、凡申報進口腈綸的進口收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原產地并提交相關原產地證據文件。如果原產地為日本、韓國或土耳其的,還需提供原生產廠商發票。對于無法確定原產地的上述貨物,海關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證金。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日本、韓國或土耳其,但進口收貨人不能提供原生產廠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證仍無法確定原生產廠商的,海關將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應國家中的最高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證金。
四、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原產于日本、韓國和土耳其的腈綸如何征收反傾銷保證金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11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9號的規定執行。
五、商務部終裁結果公布后,海關將按照終裁結果對所征收的反傾銷保證金及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辦理保證金轉稅。上述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進口收貨人可自海關征收反傾銷稅措施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向征收地海關申請退還。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6年第9號
2.腈綸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表
海關總署
2016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