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 | 資訊中心 | | | 貿金人物 | | | 政策法規 | | | 考試培訓 | | | 供求信息 | | | 會議展覽 | | | 汽車金融 | | | O2O實踐 | | | CFO商學院 | | | 紡織服裝 | | | 輕工工藝 | | | 五礦化工 | ||
貿易 |
| | 貿易稅政 | | | 供 應 鏈 | | | 通關質檢 | | | 物流金融 | | | 標準認證 | | | 貿易風險 | | | 貿金百科 | | | 貿易知識 | | | 中小企業 | | | 食品土畜 | | | 機械電子 | | | 醫藥保健 | ||
金融 |
| | 銀行產品 | | | 貿易融資 | | | 財資管理 | | | 國際結算 | | | 外匯金融 | | | 信用保險 | | | 期貨金融 | | | 信托投資 | | | 股票理財 | | | 承包勞務 | | | 外商投資 | | | 綜合行業 | ||
推薦 |
| | 財資管理 | | | 交易銀行 | | | 汽車金融 | | | 貿易投資 | | | 消費金融 | | | 自貿區通訊社 | | | 電子雜志 | | | 電子周刊 |
來源:中國海關雜志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14號(關于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9號)等規定,現就海關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旅客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暫不予放行:
(一)旅客不能當場繳納進境物品稅款的;
(二)進出境的物品屬于許可證件管理的范圍,但旅客不能當場提交的;
(三)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按規定應當辦理貨物報關手續或其他海關手續,其尚未辦理的;
(四)對進出境物品的屬性、內容存疑,需要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認定、鑒定、驗核的;
(五)按規定暫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海關暫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可以暫存。
上述暫不予放行物品不包括依法應當由海關實施扣留的物品。
二、暫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要求旅客當場辦理退運手續,或者移交相關專業機構處理,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旅客承擔。
(一)易燃易爆的;
(二)有毒的;
(三)鮮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長期存放的;
(四)其他無法存放或不宜存放的情形。
三、對暫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辦理暫存的,海關應當向旅客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憑單》(以下簡稱《憑單》,樣式詳見附件),旅客核實無誤后簽字確認。
四、交由海關暫存的物品有瑕疵、損毀等情況的,海關現場關員應當在《憑單》上予以注明,并應當由旅客簽字確認。對于貴重物品或疑似文物等物品,海關可以采用拍照、施封等辦法進行確認。
五、旅客辦理物品的提取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憑單》原件并出示旅客本人有效的進出境證件。旅客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物品提取手續的,接受委托的代理人應當向海關提交《憑單》原件、旅客本人出具的書面委托書、旅客有效的進出境證件復印件,并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證件。
六、海關暫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暫存之日起三個月內,旅客應當辦結海關手續。逾期不辦的,由海關依法對物品進行處理。需要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認定、鑒定、驗核的時間不計入暫存時間。
七、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關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憑單.doc
海關總署
2016年3月14日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19號(關于啟用新快件通關系統相關事宜的公告)
為規范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加大信息化技術運用,提高通關效率,方便進出境快件通關,海關總署決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啟用新版快件通關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新快件系統),原快件通關管理系統中的報關功能同時停止使用。現就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快件系統適用于文件類進出境快件(以下簡稱A類快件)、個人物品類進出境快件(以下簡稱B類快件)和低值貨物類進出境快件(以下簡稱C類快件)報關。其中:
A類快件是指無商業價值的文件、單證、票據和資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予以征稅的除外)。
B類快件是指境內收寄件人(自然人)收取或者交寄的個人自用物品(旅客分離運輸行李物品除外)。
C類快件是指價值在5000元人民幣(不包括運、保、雜費等)及以下的貨物(涉及許可證件管制的,需要辦理出口退稅、出口收匯或者進口付匯的除外)。
二、A類快件報關時,快件運營人應當向海關提交A類快件報關單(格式詳見附件)、總運單(復印件)和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B類快件報關時,快件運營人應當向海關提交B類快件報關單(格式詳見附件)、每一進出境快件的分運單、進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發件人身份證影印件和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B類快件的限量、限值、稅收征管等事項應當符合海關總署關于郵遞進出境個人物品相關規定。
C類快件報關時,快件運營人應當向海關提交C類快件報關單(格式詳見附件)、代理報關委托書或者委托報關協議、每一進出境快件的分運單、發票和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并按照進出境貨物規定繳納稅款。進出境C類快件的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或者“貨樣廣告品A”,征免性質為“一般征稅”,征減免稅方式為“照章征稅”。
快件運營人按照上述規定提交復印件(影印件)的,海關可要求快件運營人提供原件驗核。
三、通過快件渠道進出境的其他貨物、物品,應當按照海關對進出境貨物、物品的現行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四、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04號公布,第147號、第198號修改)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暫停執行;《海關總署關于進境KJ3類快件的申報規范和快件渠道進出境個人物品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2009年第39號公告)、《海關總署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快件報關單申報內容進行調整的公告》(海關總署2010年第41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快件報關單打印格式(0).rar
海關總署
2016年3月9日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33號(關于公布2016年商品歸類行政裁定(Ⅳ)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裁定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92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58號),海關受理了強生(上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上海上實外聯發進出口有限公司、環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提交的商品名稱為“醫用帶針合成可吸收性外科縫線”、“iPod nano 7”、“供料器”的商品歸類行政裁定申請。現將相關商品的歸類行政裁定予以公布(詳見附件)。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執行。
海關作出的行政裁定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中的相關規定發生變化,影響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動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6年商品歸類行政裁定(Ⅳ).doc
海關總署
2016年5月26日
來源:中國海關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