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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自然人網上申請代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事項的通知
來源:廈門稅務
各相關納稅人:
2018年稅務系統機構改革到位后,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要求,加強發票管理,我局于2018年11月14日上線“自然人網上申請代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業務”,有關事項如下:
一、網上申請方式
申請網上代開電子發票的自然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目前可通過以下三種路徑申請代開:
(一)下載“易辦稅”APP,登陸“發票代開”模塊;
(二)登陸支付寶的“便民生活-發票管家-發票代開”模塊;
(三)登陸微信的“錢包-騰訊服務-城市服務-政務綜合-稅務-發票代開”模塊;
二、有關要求
(一)申請人應認真閱讀并同意網上代開電子發票相關條款,完整準確了解代開發票的稅收風險和法律責任。
(二)申請人填寫個人信息,拍照上傳本人合法身份證件正、反面信息,填寫并提交代開發票信息。申請人對發生應稅行為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法律責任。
(三)對審核通過的,申請人應按照法律、法規繳納相應的稅費(含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而后按照流程取得電子發票。
附:《自然人網上申請代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辦理規范》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18年11月15日
自然人網上申請代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辦理規范
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要求,規范和優化增值稅發票代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稅務總局有關發票管理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一、業務描述
稅務機關和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單位(以下稱受理單位)依據其他個人(以下簡稱自然人)網上提交的申請,按照稅收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網上代銷售方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發票)并征收相關稅費。
二、信息資料
申請人應提供以下信息資料:
(一)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須填報的相關基本信息;
(二)身份證件電子信息。
申請人對發生應稅行為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法律責任。
三、代開發票基本規范
(一)申請代開發票的對象
申請代開發票的對象為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且按次繳納增值稅的自然人。
(二)申請代開發票的銷售地
申請代開發票的自然人發生應稅行為的地點應當在廈門市。應稅行為發生地不在廈門市的,不予受理。
(三)申請代開發票的應稅項目
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的范圍為增值稅的應稅項目,但以下項目網上不予代開:
1.屬于增值稅或個人所得稅減免稅范圍的應稅項目;
2.銷售取得的不動產或出租不動產;
3.涉及醫療器械、鑄鋼、藥品、卷煙和礦產資源等需要特別前置許可的應稅項目;
4.屬于應征消費稅或印花稅的應稅項目;
5.銷售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貨物、勞務或服務等;
6.其他不予代開發票的項目。
(四)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份限額
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份銷售金額在500元以下或10萬元以上的,不予代開。
第(三)、(四)項中,符合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條件的,自然人可以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請代開紙質發票。
(五)申請代開發票的次數
每位自然人每月申請代開發票的次(份)數累計不得超過3次,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期間內累計不得超過24次。已達到上限的不予受理。
(六)申請代開發票的辦理
1.網上代開發票平臺不提供完稅憑證。申請人需要同時索取完稅憑證的,應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請代開紙質發票。
2.受理單位接收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審核填寫內容是否完整、代開信息是否符合規定。符合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3.自然人取得申請代開的發票后,款項結算憑證記錄和所代開的發票等相關原始資料應留存備查。
(七)征收稅費和代開發票有關事項
1.代開發票實行按次納稅,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費的,受理單位應當先征收稅費,再開具發票。
2.代開發票應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電子簽章,備注欄應注明申請代開的自然人名字、證件號碼、代征稅費項目及稅額,代開發票應確保開票記錄完整、準確、可靠存儲,不可更改。
3.發現申請代開發票的自然人有稅收違法行為且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等情形的,柜臺和網上均不得為其代開發票。
四、委托代征方式代開發票事項
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征稅款并代開發票。受托代征單位應嚴格按該公告履行代征、申報和解繳稅款等職責,按照本規范規定的范圍和要求代開發票,不得超范圍代開發票。代開發票除按規定代征相應稅費外,不得向納稅人收取發票工本費和任何其他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