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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總理在今年兩會答記者問時明確表示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階段性地、適當地下調“五險一金”繳存比例后,4月13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16年5月1日起兩年內,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政策進行調整。
會議明確,從2016年5月1日起兩年內:
一是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20%的省份,將繳費比例降至20%;單位繳費比例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超過9個月的省份,可以階段性降低至19%。
二是將失業保險總費率由現行的2%階段性降至1%—1.5%,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上述兩項措施的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
三是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對高于12%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同時由各省(區、市)結合實際,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生產經營困難企業除可降低繳存比例外,還可依法申請緩繳公積金,待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繳存并補繳緩繳的公積金。初步測算,采取以上措施每年可減輕企業負擔1000多億元。
人社部、財政部在2015年2月發布《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4號)決定,從2015年3月1日起,失業保險費率暫由現行條例規定的3%降至2%,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及職工的費率應當統一。
人社部和財政部在2015年7月聯合發出《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的通知》,通過調整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實現“總體降低”的目標要求:一是最低行業基準費率由0.5%降至0.2%,最高行業基準費率由2%降至1.9%;二是政策平均費率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降低0.25個百分點,實際平均費率從目前的0.9%左右降至0.7%左右,降低0.2個百分點。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人社部此前還公布了《關于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通知》規定,生育保險基金合理結存量相當于6至9個月待遇支付額。凡是統籌地區基金累計結余超過9個月支付額的,都應下調生育保險基金費率,調整到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以內。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
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
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摘編自中國政府網、人民日報官方微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