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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吉林、黑龍江、大連省(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03〕11號)的精神,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對《規定》中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船舶制造業、汽車制造業、農產品加工業范圍以外的,從事軍品或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需實行《規定》的抵扣辦法,由省級財稅部門提出適用的軍品或高新技術產品的具體條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研究后,另行規定。
選擇東北地區的部分行業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既是中央為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采取的重大措施,也是為今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積累經驗。試點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有何問題要及時上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附件: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稿件來源:財政部提供)
附 件
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定
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03〕11號)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和大連市從事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船舶制造業、汽車制造業、農產品加工業產品生產為主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前款所稱為主,是指納稅人生產銷售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船舶制造業、汽車制造業、農產品加工業產品年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50%(含50%)以上。
適用規定的具體行業范圍見附件。
三、納稅人發生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準予按照第五條的規定抵扣:
(一)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下同)固定資產;
(二)用于自制(含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三)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凡出租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的;
(四)為固定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用。
本條所稱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實際發生,并取得2004年7月1日(含)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通運輸發票以及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合法扣稅憑證的進項稅額。
四、本規定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所規定的固定資產。納稅人外購和自制的不動產不屬于本規定的扣除范圍。
五、納稅人當年準予抵扣的上述第三條所列進項稅額不得超過當年新增增值稅稅額,當年沒有新增增值稅稅額或新增增值稅額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留待下年抵扣。納稅人有欠交增值稅的,應先抵減欠稅。
本條所稱當年新增增值稅稅額是指當年實現應交增值稅超過2003年應交增值稅部分。
為了保證年度內扣稅的均衡性,實際操作時,采用逐期計算新增增值稅稅額,按月抵扣,年底清算的辦法。
六、凡現有企業合并、分立、改制、改組、擴建、搬遷、轉產以及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或隸屬)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應以原企業2003年應交增值稅為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