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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稅務機關要嚴格貨物運輸業發票管理,建立健全貨物運輸業發票管理辦法。對新辦貨物運輸業企業,要認真進行走訪調查,到納稅人生產經營場所實地了解情況,對不提供營業稅貨物運輸業勞務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提供使用貨物運輸業發票,防止利用貨物運輸業發票“引稅”現象的發生。
三、地方稅務機關對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轉為非正常戶的,要立即停售貨物運輸業發票,防止非法領用貨物運輸業發票但不申報納稅現象的發生。
四、要落實納稅申報審核工作。各級地稅征收機關在受理納稅申報時,要對各類納稅申報資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數據邏輯進行審核。受理貨物運輸企業營業稅申報,要比對申報的金額與發票清單匯總金額,確保上傳的清單是征稅以后的貨物運輸業發票存根聯數據形成的清單。如發現申報有問題的,要及時處理,不斷提高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五、要運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對納稅人申報的營業稅營業額和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進行比對,防止納稅人不如實申報收入逃避納稅義務等情況的發生。
六、要積極開展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納稅評估。對貨物運輸業發票使用和申報異常的企業,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約談或實地調查。涉嫌稅收違法行為需立案的,應及時移交稽查局查處。
七、各地國稅征收機關、地稅征收機關必須按照規定期限,完整地采集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按期將匯總的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上傳總局。
八、國稅機關、地稅機關要加強協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貨物運輸業征管情況。要建立貨物運輸業管理數據交換渠道,交換管戶情況和營業稅申報數據。對利用貨物運輸業發票進行偷逃稅款的重大案件,要加強聯合檢查,提高聯合辦案水平和稅務檢查效率。
九、國稅機關、地稅機關要嚴格按照總局要求,對比對異常貨物運輸業發票進行審核檢查,及時交換審核檢查信息。國稅機關經審核檢查,認為需由開票方主管地稅機關繼續審核檢查的,交由開票方主管地稅機關繼續審核檢查,開票方主管地稅機關應將結果反饋給國稅機關。
十、國稅機關、地稅機關要將貨物運輸業征收管理情況納入執法檢查重點內容,對不按規定實施征收、管理、檢查和信息傳遞的,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