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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兩個規定的通知》,推動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現將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政府鼓勵的新辦文化企業,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免征3年企業所得稅。
新辦文化企業,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記注冊,從無到有設立的文化企業。原有文化企業分立、改組、轉產、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業,都不能視為新辦文化企業。
政府鼓勵的文化企業范圍見附件。
二、試點文化集團的核心企業對其成員企業100%投資控股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文化產品出口按照國家現行稅法規定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
四、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免征企業所得稅。
五、對生產重點文化產品進口所需要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六、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擔國家指定任務而造成虧損的文化單位,經批準,免征經營用土地和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七、對從事數字廣播影視、數據庫、電子出版物等研發、生產、傳播的文化企業,凡符合國家現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可統一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八、對國務院批準成立的電影制片廠或經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電影集團及其成員企業銷售的電影拷貝收入免征增值稅。
九、對電影發行企業向電影放映單位收取的電影發行收入免征營業稅。
十、本通知所稱文化產業是指新聞出版業、廣播影視業和文化藝術業,文化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企事業單位。
本通知適用于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所有文化單位和不在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
試點地區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陽市、西安市、麗江市。
不在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批發布。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附件: 政府鼓勵的文化企業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稿件來源:財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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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政府鼓勵的文化企業范圍
1、文藝表演團體;
2、文化、藝術、演出經紀企業;
3、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展覽的企業;
4、從事演出活動的劇場(院)、音樂廳等專業演出場所;
5、經國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設立的文物商店;
6、從事動畫、漫畫創作、出版和生產以及動畫片制作、發行的企業;
7、從事廣播電視(含付費和數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發行的企業,從事廣播影視節目及電影出口貿易的企業;
8、從事電影(含數字電影)制作、洗印、發行、放映的企業;
9、從事付費廣播電視頻道經營、節目集成播出推廣以及接入服務推廣的企業;
10、從事廣播電影電視有線、無線、衛星傳輸的企業;
11、從事移動電視、手機電視、網絡電視、視頻點播等視聽節目業務的企業;
12、從事與文化藝術、廣播影視、出版物相關的知識產權自主開發和轉讓的企業;從事著作權代理、貿易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