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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建設銀行戰略規劃部劉志勇
來源:中國農村金融
近年來,商業銀行面臨著越來越大的風險防控壓力。銀監會披露的數據顯示,2016年末,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達1.51萬億元,比三季度末增加183億元,較2015年末增加2379億元;不良貸款率1.74%,較上季度末下降0.02個百分點,較2015年末增加0.07個百分點。在此背景下,具有風險緩釋作用的抵質押品管理的重要性進一步凸顯。為指導商業銀行規范抵質押品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信用風險。 銀監會制訂了《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今日真是公布。《指引》共七章四十八條,強調商業銀行應遵循合法性、有效性、審慎性和從屬性原則,完善押品管理的組織架構,加強押品分類、押品估值、抵質押率設定等重點環節的風險管理,規范押品調查評估、抵質押設立、存續期管理以及押品返還處置等業務流程。
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是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指引》的出臺填補了我國押品風險管理的監管空白,對商業銀行的全面風險管理提出了更多、更高、更嚴謹的要求,有利于促進商業銀行押品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系統化。
(一)在明確押品概念的基礎上引導押品科學分類,抵質押率動態調整 根據《指引》規范,押品是指由債務人或第三方為擔保商業銀行相關債權實現,所抵押或質押給商業銀行用于緩釋信用風險的財產或權利。在此基礎上,《指引》要求,“商業銀行應至少將押品分為金融質押品、房地產、應收賬款和其他押品等類別,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分。同時,應結合本行業務實踐和風控水平,確定可接受的押品目錄,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為什么抵質押率要實施動態調整?以金融質押品和房地產質押品為例,金融質押品的質押率相對較高;而房地產的抵押率一直以來控制較嚴,導致評估市場亂象,一些銀行往往配合借款人根據貸款需求來倒算房產價值,導致房地產的抵質押率虛低。而押品的具體分類有助于商業銀行審慎確定各類押品的抵質押率上限,并根據經濟周期、風險狀況和市場環境及時調整。 ———————————— 抵質押率即LTV(Loan To Value的縮寫),《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中明確規定“抵質押率指擔保本金余額與押品估值的比率”,公式為:抵質押率=押品擔保本金余額÷押品估值×100%。
(二)將押品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2016年銀監會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16]44號)以來,多次在文件中和會議上提及“全面風險管理”。表明隨著利率逐步市場化,產品結構負債化,交易對手多元化,風險傳導迅速化,有必要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更具體的監管要求。 《指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應將押品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完善與押品管理相關的治理架構、管理制度、業務流程、信息系統等”,“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相關部門和崗位人員在押品管理中的職責”,并在管理體系一章中進行了細化規定。這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指引》及系列監管文件中“全面風險管理”精神的貫徹和落實。
(三)將押品動態監測機制納入了強制要求 《指引》要求,“商業銀行應建立動態監測機制,跟蹤押品相關政策、行業、地區環境變化”“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必要時采取相應措施”;同時,“應加強押品的集中度管理”,“根據押品的重要程度和風險狀況,定期對押品開展壓力測試,原則上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并根據測試結果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此外,《指引》還要求,“商業銀行應根據不同押品價值波動特性,合理確定各類押品價值重估頻率,每年應至少重估一次。價格波動較大的押品應適當提高重估頻率,對于有活躍交易市場的金融質押品應進行盯市估值”。對于押品的重估需要成本的問題,銀監會在治理銀行不規范經營過程中,已經明確將押品重估費用定義為銀行經營成本,不得轉嫁給借款人。 《指引》并不強制要求所有押品都需要第三方估值,如果銀行自身具備押品評估能力,僅對有法規及行政部門強制性規定的押品需要第三方估值。《指引》要求商業銀行對外部評估機構實施白名單管理,也有助于治理評估市場亂象。 《指引》還對押品的調查評估程序進行了細化規定。例如,“商業銀行各類表內外業務采用抵質押擔保的,應對押品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對于有活躍交易市場、有明確即期交易價格的押品,應參考市場價格確定押品價值;采用其他方法評估時,評估價值不能超過當前合理市場價格”“調查方式包括現場調查和非現場調查,原則上以現場調查為主,非現場調查為輔”。
(四)押品隨債權轉讓有助于潔凈轉讓 《指引》規定商業銀行向受讓方轉讓債權的,應協助受讓方辦理擔保變更手續。部分商業銀行通過第三方通道實施關注類貸款和不良貸款非潔凈出表,并未辦理擔保變更手續,而是通過同業存單或其他有價資產提供抽屜反擔保。如果將債權未來形成的現金流包裝為信貸資產收(受)益權設立信托計劃通過銀登中心掛牌轉讓則不需要辦理昂貴的的擔保變更手續。 目前只有2010年的102號文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信貸資產轉讓需要變更抵質押,但如果是銀行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資產轉讓則不受約束(尤其是非掛牌的私募ABS此前較為活躍)。《指引》要求銀行協助轉讓,并未強制要求抵質押品轉讓。
對商業銀行而言,應按照《指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與押品管理有關的治理結構、管理制度、業務流程和信息系統等內部規范。
完善押品管理制度與流程,明確有關部門和崗位的權利責任,在押品的抵入、估值、日常監控、返還處置等各環節建立完善的操作規范。 同時,銀行應適度調整改善押品結構,注重押品的多樣性,防范由于采用單一押品或單一種類押品占比過高產生的風險。 此外,銀行還應建立并完善押品管理信息系統,提高押品管理信息系統在風險管理中的效用,提升押品的風險緩釋能力。
銀行在對押品價值進行評估時,應在充分考慮押品未來的存續期限與變現能力、影響其價格波動的其他各重要風險因素、評估標準以及借款人的信用水平等因素的基礎上,審慎確定押品價值。同時,銀行應根據不同值的波動特性,合理確定各類值的重估頻率,確保押品價值續、足額的覆蓋風險。
動態掌握本行的押品構成,建立押品從抵入到返還處置全過程的動態監測和風險預警機制,實時監測押品的價值變動情況。在押品出現價值下降或其他不利狀況時,及早采取補救措施,降低信用風險。同時,要關注市場價格波動,加強市場分析預測,動態開展對押品的壓力測試工作,并據測試結果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緩釋風險。
加強對押品管理和評估人員的操作實務及相關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培訓,提高押品管理和評估人員的業務技能和管理水平,提高押品價值評估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同時,加強對信貸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培訓,提高其執行規章制度的自覺性,有效提升銀行押品管理的軟實力。
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17〕16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
現將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7年4月26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與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押品是指債務人或第三方為擔保商業銀行相關債權實現,抵押或質押給商業銀行,用于緩釋信用風險的財產或權利。
第四條商業銀行應將押品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完善與押品管理相關的治理架構、管理制度、業務流程、信息系統等。
第五條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押品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二)有效性原則。抵質押擔保手續完備,押品估值合理并易于處置變現,具有較好的債權保障作用。
(三)審慎性原則。充分考慮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審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動態評估押品價值及風險緩釋作用。
(四)從屬性原則。商業銀行使用押品緩釋信用風險應以全面評估債務人的償債能力為前提。
第六條中國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押品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對不能滿足本指引要求的商業銀行,視情況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二章管理體系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健全押品管理的治理架構,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相關部門和崗位人員的押品管理職責。
第八條董事會應督促高級管理層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框架下構建押品管理體系,切實履行押品管理職責。
第九條高級管理層應規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落實各項押品管理措施,確保押品管理體系與業務發展、風險管理水平相適應。
第十條商業銀行應明確前、中、后臺各業務部門的押品管理職責,內審部門應將押品管理納入內部審計范疇定期進行審計。
商業銀行應確定押品管理牽頭部門,統籌協調押品管理,包括制定押品管理制度、推動信息化建設、開展風險監測、組織業務培訓等。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應根據需要,設置押品價值評估、抵質押登記、保管等相關業務崗位,明確崗位職責,配備充足人員,確保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同時,應采取建立回避制度、流程化管理等措施防范操作風險。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應健全押品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確可接受的押品類型、目錄、抵質押率、估值方法及頻率、擔保設立及變更、存續期管理、返還和處置等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建立押品管理信息系統,持續收集押品類型、押品估值、抵質押率等相關信息,支持對押品及相關擔保業務開展統計分析,動態監控押品債權保障作用和風險緩釋能力,將業務管控規則嵌入信息系統,加強系統制約,防范抵質押業務風險。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真實、完整保存押品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各類文檔,包括押品調查文檔、估值文檔、存續期管理記錄等相關資料,并易于檢索和查詢。
第三章風險管理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接受的押品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押品真實存在;
(二)押品權屬關系清晰,抵押(出質)人對押品具有處分權;
(三)押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國家政策要求;
(四)押品具有良好的變現能力。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至少將押品分為金融質押品、房地產、應收賬款和其他押品等類別,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分。同時,應結合本行業務實踐和風控水平,確定可接受的押品目錄,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遵循客觀、審慎原則,依據評估準則及相關規程、規范,明確各類押品的估值方法,并保持連續性。原則上,對于有活躍交易市場、有明確交易價格的押品,應參考市場價格確定押品價值。采用其他方法估值時,評估價值不能超過當前合理市場價格。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應根據不同押品的價值波動特性,合理確定價值重估頻率,每年應至少重估一次。價格波動較大的押品應適當提高重估頻率,有活躍交易市場的金融質押品應進行盯市估值。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應明確押品估值(包括重估)的責任主體以及估值流程,包括發起、評估、確認等相關環節。對于外部估值情形,其評估結果應由內部審核確認。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審慎確定各類押品的抵質押率上限,并根據經濟周期、風險狀況和市場環境及時調整。
抵質押率指押品擔保本金余額與押品估值的比率:抵質押率=押品擔保本金余額÷押品估值×100%。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建立動態監測機制,跟蹤押品相關政策及行業、地區環境變化,分析其對押品價值的影響,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必要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加強押品集中度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因單一押品或單一種類押品占比過高產生的風險。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根據押品重要程度和風險狀況,定期對押品開展壓力測試,原則上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并根據測試結果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第四章押品調查與評估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各類表內外業務采用抵質押擔保的,應對押品情況進行調查與評估,主要包括受理、調查、估值、審批等環節。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明確抵押(出質)人需提供的材料范圍,及時、全面收集押品相關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對抵押(出質)人以及押品情況進行調查并形成書面意見,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押品權屬及抵質押行為的合法性、押品及其權屬證書的真實性、押品變現能力、押品與債務人風險的相關性,以及抵押(出質)人的擔保意愿、與債務人的關聯關系等。
第二十七條押品調查方式包括現場調查和非現場調查,原則上以現場調查為主,非現場調查為輔。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既定的方法、頻率、流程對押品進行估值,并將評估價值和變現能力作為業務審批的參考因素。
第二十九條下列情形下,押品應由外部評估機構進行估值:
(一)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人民法院、仲裁機關等要求必須由外部評估機構估值的押品;
(二)監管部門要求由外部評估機構估值的押品;
(三)估值技術性要求較高的押品;
(四)其他確需外部評估機構估值的押品。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應明確外部評估機構的準入條件,選擇符合法定要求、取得相應專業資質的評估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定期開展后評價,動態調整合作名單。原則上不接受名單以外的外部評估機構的估值結果,確需名單以外的外部評估機構估值的,應審慎控制適用范圍。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參考押品調查意見和估值結果,對抵質押業務進行審批。
第五章抵質押設立與存續期管理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辦理抵質押擔保業務時,應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主合同及抵質押從合同,押品存續期限原則上不短于主債權期限。主從合同合一的,應在合同中明確抵質押擔保事項。
第三十三條對于法律法規規定抵質押權經登記生效或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的押品,應按登記部門要求辦理抵質押登記,取得他項權利證書或其他抵質押登記證明,確保抵質押登記真實有效。
第三十四條對于法律規定以移交占有為質權生效要件的押品和應移交商業銀行保管的權屬證書,商業銀行應辦理轉移占有的交付或止付手續,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押品真實有效。
第三十五條押品由第三方監管的,商業銀行應明確押品第三方監管的準入條件,對合作的監管方實行名單制管理,加強日常監控,全面評價其管理能力和資信狀況。對于需要移交第三方保管的押品,商業銀行應與抵押(出質)人、監管方簽訂監管合同或協議,明確監管方的監管責任和違約賠償責任。監管方應將押品與其他資產相分離,不得重復出具倉儲單據或類似證明。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應明確押品及其權屬證書的保管方式和操作要求,妥善保管抵押(出質)人依法移交的押品或權屬證書。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應按規定頻率對押品進行價值重估。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未到重估時點,也應重新估值:
(一)押品市場價格發生較大波動;
(二)發生合同約定的違約事件;
(三)押品擔保的債權形成不良;
(四)其他需要重估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發生可能影響抵質押權實現或出現其他需要補充變更押品的情形時,商業銀行應及時采取補充擔保等相關措施防范風險。
第三十九條抵質押合同明確約定警戒線或平倉線的押品,商業銀行應加強押品價格監控,觸及警戒線時要及時采取防控措施,觸及強制平倉條件時應按合同約定平倉。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在對押品相關主合同辦理展期、重組、擔保方案變更等業務時,應確保抵質押擔保的連續性和有效性,防止債權懸空。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對押品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押品保管情況以及權屬變更情況,排查風險隱患,評估相關影響,并以書面形式在相關報告中反映。原則上不低于每年一次。
第六章押品返還與處置
第四十二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業銀行應辦理抵質押注銷登記手續,返還押品或權屬證書:
(一)抵質押擔保合同履行完畢,押品所擔保的債務已經全部清償;
(二)人民法院解除抵質押擔保裁判生效;
(三)其他法定或約定情形。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向受讓方轉讓抵質押擔保債權的,應協助受讓方辦理擔保變更手續。
第四十四條債務人未能按期清償押品擔保的債務或發生其他風險狀況的,商業銀行應根據合同約定,按照損失最小化原則,合理選擇行使抵質押權的時機和方式,通過變賣、拍賣、折價等合法方式及時行使抵質押權,或通過其他方式保障合同約定的權利。
第四十五條處置押品回收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主債權金額、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的,商業銀行應依法將超過部分退還抵押(出質)人;價款低于合同約定主債權本息及相關費用的,不足部分依法由債務人清償。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中國銀監會監管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5月8日據銀監會網站消息,為指導商業銀行規范押品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信用風險,銀監會近日發布《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發布《指引》的背景是什么?
答:抵質押品是商業銀行緩釋信用風險的重要手段,銀監會高度重視押品在緩釋信用風險中的功能。當前,部分商業銀行押品存在管理體系不完善、管理流程不規范、風險管理不到位等現象,其風險緩釋能力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銀監會制定《指引》,明確將押品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通過相關制度安排,指導商業銀行規范和加強押品管理,提高信用風險管理水平。
二、加強押品管理應遵循什么原則?
答: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應遵循合法性、有效性、審慎性和從屬性原則,既要依法依規加強押品管理,確保抵質押擔保能夠有效保障銀行債權,又要充分考慮押品自身風險因素,審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動態評估押品價值及風險緩釋作用。此外,商業銀行發放抵質押貸款時,應以全面評估債務人的償債能力為前提,避免過度依賴抵質押品而忽視第一還款來源。
三、《指引》的主要內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指引》共7章48條,主要從三方面督促和引導商業銀行加強押品管理。一是完善押品管理體系,包括健全押品管理治理架構、明確崗位責任、加強制度建設、完善信息系統等。二是規范押品管理流程,明確了押品管理中的調查評估、抵質押設立、存續期管理、返還處置等業務流程。三是強化押品風險管理,對押品分類、估值方法和頻率、抵質押率設定、集中度管理、壓力測試等重點環節提出了具體要求。
四、商業銀行應如何落實《指引》要求?
答:商業銀行要認真排查押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按照《指引》提出的要求制定工作計劃,對照問題逐項整改,通過完善管理體系、規范管理流程以及加強風險管理,確保押品管理水平顯著改善。同時,在信貸管理中既應重視抵質押品的風險緩釋作用,又不能過度依賴抵質押擔保而忽視對客戶的現金流量測算,要平衡好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的關系,在加強抵押貸款管理的同時,合理發放信用貸款,為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發展提供好金融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