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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因果關系的認定
我國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確規定因果關系的認定標準,但是,沒有必要直接在立法中規定我國采用的因果關系的類型,可以借鑒《反傾銷協議》第3.5條的做法,規定在確定因果關系時應該考察的相關因素和無關因素。這樣做的好處是,足夠靈活,而自由裁量又被控制在一個理想的范圍內。
(二)完善反傾銷程序法的建議
1.完善反傾銷調查程序
(1)應該明確規定在哪些“特殊情形下”,反傾銷機構可以自行立案調查。在立法技術上,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采取列舉加兜底條款的方式,這樣可以限制反傾銷機構的自由裁量權。
(2)盡量確定相關期限。這方面可以借鑒美國反傾銷法規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受到申訴書45天內應該作出是否存在損害的初裁。根據美國法院的判決,這一期限是強制性的,而不是自由裁量。如果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初裁是肯定的,則商務部必須在申訴之日起160天內作出是否存在傾銷的初裁,這一期限可以推遲50天。如果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的初裁是否定的,則反傾銷程序終止,整個反傾銷案件到此結束。在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肯定性初裁后,商務部收到申訴書235天之內或在其作出初裁75天內發布終裁結果,特殊情況下可以延期60天。
雖然,我國的國情與美國不同,在具體的期限上不可能直接采取美國的做法,但是,我們可以參照美國的做法,將整個反傾銷調查程序的每個部分都規定一個相對嚴格的期限有助于促進反傾銷機構提高辦事效率,也能更好的保護國內產業。
(3)完善“公共利益”條款的規定。
①明確界定“公共利益”,可以借鑒歐美反傾銷法的規定,將“公共利益”界定為包括國內產業、國內用戶與消費者的利益。
②建立“公共利益”評估機制,可以參照歐盟反傾銷法的規定,設置具體的評估標準。筆者認為,在評估“公共利益”時可以參考以下考量標準:相關產品的市場特性和競爭結構分析;反傾銷措施對中國申訴工業造成的影響考量;其他利害關系方的利益考量;反傾銷措施對外部經濟政策的考慮;無關的利益或者無需進行考量的利益等。
③建立一整套合理的程序,使消費者、下游產業等利益主體可以尋求救濟。從歐盟反傾銷條例來看,目前正在實施的第384 號條例,在程序上保障了各利益主體向歐盟委員會表達各自利益的權利。在訴訟程序中,不僅僅是申訴方,傾銷產品的進口商、使用者、消費者團體以及各自的貿易協會都有資格在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表達他們各自的利益,他們也可以就歐盟利益問題向委員會提出舉行聽審。他們還可以要求獲得其他當事方提交的非保密信息。這樣的規定對防止反傾銷調查機構濫用職權,保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是很有幫助的,我國的反傾銷法可以借鑒。
